呂少華 對 Strachan, Frances Eva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521/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19.
2. 被告人不服上述命令,在2019年3月14日 (即上述頒發後約1個月時間) 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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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21/2018 [2019] HKCFI 14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8年第52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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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應原告人要求,本席在2019年2月13日頒發:
限制被告人針對原告人提出法律程序及/或申請。 2.被告人不服上述命令,在2019年3月14日 (即上述頒發後約1個月時間) 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
本席在2019年5月10日經聆訊後,拒絕上述申請。本席的判決理由,簡述如下。 3.法庭在行使延展申請時限的酌情權時,應考慮的事項/因素包括:
4.就本申請而言:
5.被告人在本申請的聆訊 (2019年5月10日),突然聲稱她並非本訴訟所涉的被告人 (Strachan, Frances Eva),她並稱她是温裕华 (或Carol温),前稱温裕玫。被告人亦稱她僅是獲Strachan, Frances Eva 授權出席聆訊,並在英國將自己的姓名更改為Strachan, Frances Eva。 6.她在聆訊途中指:
7.本席認定,被告人在前第6段所作的陳述,僅為拖延本申請,故指示聆訊需繼續進行。 8.在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本席經考慮過原告人的書面陳述,及前第1至6段所述的事項後,判定本申請全無理據。
原告人:由吳金源律師事務所轉聘梁浩翹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