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2/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ne 2019.
1. 上訴公司被機電工程署票控,指稱它在2016年10月31日或前後日期,在新界新田蕃田村28A號屋近燈柱編號VD5316的一個工地,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或安排他人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在地面之下的工程,在工程展開前,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定在擬定的工地內及在該等工地附近,是否有任何地下電纜及該等地下電纜的準線及深度 [1] 。案件經暫委裁判官丘國新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定罪,判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