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878/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y 2019 before 周博芬.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 照顧及管束權 – 探視 – 最佳利益 – 共同管養 – 單獨照顧 – 界定探視 – 學校資訊分享 –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 兒子的意願 – 父母溝通困難 – 答辯人獲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 呈請人獲界定探視權 – 學校資訊分享安排
Legal issues: 照顧及管束權 · 探視安排 · 學校資訊分享
Outcome: 答辯人(男方)獲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呈請人(女方)獲界定探視權;子女安排聆訊的訟費不作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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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878 / 2016 [2019] HKFC 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18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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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向法院申請一名家庭子女(“兒子”)的照顧、管束權。雙方要求法院就兒子的照顧、管束及探視作出安排。 背景 2.2004年10月2日,男方與女方在香港合法結婚。2016年9月14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法院至今仍未頒發暫准離婚令。 3.女方與男方現年43歲,雙方是任職銀行管理層。他們育有一名家庭兒子, 出生於2005年3月份,現年14歲,在本學年就讀中二。 4.經雙方同意,法院在2018年1月26日頒布命令,女方與男方獲兒子的共同管養權。 有關子女的申請 5.女方要求可與男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男方拒絕與女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他要求獲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可獲界定探視權。 6.本席需就兒子的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作決定。 7.有關兒子的安排,法院索取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張主任”)分別於2017年3月14日及2017年9月8日撰寫上述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該報告”及“更新報告”)。 8.法院於2017年5月31日及2017年10月6日分別進行兩次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男方的公開建議 9.男方建議他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可享有界定探視如下︰-
女方的公開建議 10.女方建議她與男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她的公開建議如下︰
證人 11.本審訊中共有3位證人:男方、女方和張主任。 適用的法律原則 12.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條例如下:
13.雖然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未正式納入有關法例,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為考慮因素:
14.在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5.張主任談及雙方的背景。男女方均在香港出生。女方在香港完成中學課程後,隨父母移民澳洲,完成當地大學課程。1997年,女方回流香港。男方一直居於香港,接受教育。雙方大學畢業後投身銀行界,兩人是同事。2004年10月,雙方在香港成婚。2005年3月,女方在港誕下兒子,是他們唯一家庭子女。 16.雙方在婚後一直從事全職工作,兩人分擔家中支出。雙方因性格及溝通問題導致夫婦關係日趨轉差,家庭氣氛緊張,女方最後決定提出離婚呈請。兒子出生後隨父母一直同住,由家中菲籍家庭傭工照顧起居飲食。 17.2016年12月,女方遷離婚姻居所,租住婚姻居所附近一單位獨自居住。單位面積約54平方米,有兩間睡房,傢俬電器齊備,有獨立廚厠。女方安排獨立房間與兒子居住。女方現職退休金公司經理,收入穩定,一星期工作五天,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18.現時男方與兒子租住私人屋苑單位,面積大約90平方米,單位有3間睡房。男方與兒子共用一套房,另一睡房為女方之前所住。單位有獨立廚厠,洗手間,傢俬電器齊備。男方現職銀行經理,收入穩定,一星期工作五天,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19.在張主任撰寫報告時,兒子在一所位於香港島的直資小學就讀六年級。審訊時,雙方確認現時兒子已在同校的連繫中學就讀中學二年級。兒子在校成績中上,沒有出現情緒問題,他酷愛運動,特別是足球和籃球。兒子自小學五年級起可以自行乘港鐵上學。 20.自2017年1月6日開始,女方開始與兒子進行臨時探視,逢星期五下午兒子放學後至翌日星期六早上九時,兒子會到女方家中留宿。女方不滿探視日子太少,未能與兒子共渡週末。除此之外,兒子會參加不同訓練和穿梭不同場地,女方覺得欠缺兒子相處的時間。女方向張主任指出,她租住現時位於九龍灣的屋苑單位是為了兒子著想,方便她與兒子見面。 21.張主任觀察兒子、女方與男方的互動。張主任形容,在家庭探訪和互動環節,女方與兒子閒話家常,兒子亦聽從女方的指令,大家表現開心,相處自然,互有眼神接觸,彼此反應輕鬆,處處顯示母子之間的互相關懷。男方痛愛兒子,父子的關係密切。女方對兒子的日常生活及學習熟悉;男方對兒子的日常生活瞭如指掌。 22.女方向張主任表示她與男方溝通困難,所以她在撰寫該報告時向張主任表示希望可以獲得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而男方則有合理探視權。男方對女方亦持相同看法,男方希望自己可獲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則獲合理或界定探視權。 23.男方向張主任解釋,他了解兒子目前的生活狀況,會繼續聘用現時的家傭照顧兒子。男方早上陪兒子上學,晚上回家、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親自陪伴兒子。男方也會指導兒子功課。倘若法院頒令女方獲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男方擔心兒子未能適應不同的生活方式及女方的功課指導方式。 24.張主任向兒子講解因父母離異引起的照顧、管束及探視的事宜。張主任表示,雖然兒子在撰寫該報告時年紀尚輕,但有自己的想法,他清晰地表示不希望改變現時的居住及生活安排。兒子表示要維持與父親同住,他滿意可與女方定期見面及留宿的探視安排。兒子希望現時參與的課外活動安排能夠維持不變,他認為由男方教導功課理想,他滿意與男方有共同興趣,雙方熱愛打籃球。兒子能接受循環地在女方與男方家中留宿,他向張主任表示,他希望在男方家中留宿多一兩天,維持他目前課外活動的安排。 25.張主任向菲籍家庭傭工調查。家庭傭工表示自己與兒子的關係融洽和諧,她熟悉兒子的生活習慣。兒子同樣表示喜愛家庭傭工,他倆相處輕鬆自在。 26.基於以上觀察所得,張主住認為兒子同樣喜歡女方與男方,與他兩位相處十分愉快、輕鬆和自在。女方與男方均希望與兒子一同生活。女方與男方同樣參與兒子的成長及學習,但在欠缺溝通及缺乏合作的情況下,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的安排是難於實行。張主任建議男方獲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獲兒子的界定探視權。 27.張主任撰寫更新報告。張主任指女方、男方與兒子的狀況無重大改變。張主任表示,法院於2017年5月31日頒布命令女方獲得兒子的臨時界定探視權,自2017年6月至9月初,已完成了12次的界定留宿探視,女方與男方向張主任表示,探視安排大致順利。兒子會由星期五放學自行到女方家中,女方亦會趕及六時左右放工回家與兒子聚天倫,女方與兒子均表示十分享受共同相處的親子時間,重拾以前的温馨。女方亦會應兒子要求親自下廚,烹調兒子喜歡的餸菜,倆母子會在家中聊天,看電視或打球。女方曾表示兒子因要課後上畫班或參與課外活動,有時星期五會延遲到晚上十時才到達她的家中,他與女方的相處時間因此被削減。張主任遂與兒子單獨面談及再次觀察兒子與女方及男方的互動情況。 28.女方向張主任透露,她擁有澳洲國籍,倘若她可獲得兒子的單獨照顧管束權,她可以為兒子安排到澳洲升學。男方表示,他現時並沒有計劃安排兒子到澳洲升學,即使有此需要,澳洲也非首選地點。 29.女方重申,男方的性格較為偏激,她擔心男方未能為兒子帶來良好的培養及男方所施行的教育方式未必適合兒子。在更新報告中,女方讓步,接受與男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讓兒子可以輪流在她及男方的居所同住,維持兒子同享女方與男方的愛。因此女方提議每月輪流與她及男方各住兩星期,她會配合男方替兒子安排的課外活動。 30.張主任向男方調查有關共同照顧及管束的可行性,男方堅持他單獨照顧及管束兒子的安排,他希望兒子能夠維持目前的生活模式,避免父母離異對他再造成更深的影響。男方對女方教育兒子的模式存意見,他不接受讓兒子輪流在他與女方家中同住。男方同意女方獲合理探視權,他會盡量配合週末及在學校長假期的時間安排兒子到女方家中留宿,但仍需配合兒子的學習及課外活動日程。 31.張主任向兒子再度調查。兒子維持他在該報告的說法。兒子向張主任表示,他現時並沒有到澳洲定居或升學的計劃,他喜愛現時的學校及生活模式,不希望有大改變。他希望與男方同住,同時也希望保持與女方經常定期會面及進行留宿探視。 32.在更新報告中,張主任亦建議男方獲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及女方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男方的證供 33.男方認為自己應享有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自2014年9月與女方的一次爭吵後,女方將照顧兒子的責任交予他,他與外籍家庭傭工一直照顧兒子的起居飲食。直至現在,兒子與他晚上同睡。 34.男方安排兒子的課外活動,每天早上男方陪同兒子,一同前往乘坐港鐵。放工後,男方指導兒子功課上的問題。男方與兒子每逢星期日早上打籃球,他們隨後回家,兒子温習功課,晚上到男方長兄家裡用晚膳。 35.隨此之外,男方認為現時兒子已習慣這樣的生活模式,他不希望兒子再經歷父母親離異時不定的生活。男方希望兒子的生活可以維持現狀。男方指出,在這段時期,兒子健康地成長,在校成績優異。兒子亦向張主任表明他的意向,希望與男方生活。與此同時,男方尊重、鼓勵兒子與女方進行探視。 36.男方否認他沒有通知女方有關他與兒子外遊事宜。男方稱兒子自4歲起已開始隨男方到海外滑雪。 37.男方指,他將兒子在校的重要事項以短訊形式通知女方。男方曾提議女方可登入兒子校內的內聯網,但必須承諾她只可閱讀,並不可以替他簽閱通告。 38.外籍家庭傭工已為男方工作六年,已成習慣,這並不代表男方過份依賴外籍家庭傭工照顧兒子。 女方的證供 39.女方在2017年12月29日存檔法院第2份補充誓章。誓章中,女方指出她與兒子關係密切,例如,她替兒子作選校安排。 40.女方指男方一直以來不願意與她合作與溝通,替兒子安排重要事項。女方投訴,男方拒絕知會她有關兒子在校的事宜,有見及此,女方在手提電話開設一個WhatsApp組群,希望男方可將兒子校內有關資訊通知女方,但她仍然未能得到男方的回應。女方與男方欠缺有效溝通,女方不能掌握兒子在校的時間表,課程及校外活動等資訊。 41.女方投訴,男方在未有她同意下,在2016年12月份及2017年初安排兩次與兒子的海外旅遊,男方只是在他與兒子出門前數天通知女方。兒子在其中一次外遊滑雪發生意外,手臂骨折。 42.女方只可在每星期五晚上七時(有時十時)至翌日傍晚與兒子相聚,女方認為時間不足,希望可以共同照顧管束兒子,令他可以享有父親與母親的愛護及支持。 43.女方希望可以與男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兒子可以分別輪流到男女方家中生活。女方提議她的父母(即兒子的外袓父及外袓母)亦可以協助照顧兒子。他倆自兒子出生與他建立良好的關係。女方認為男方過度倚賴外籍家庭傭工照顧兒子,現時聘用的外籍家庭傭工已六十多歲,將會短期內退休,離開香港,女方認為兒子的外祖父與外祖母同樣可以協助照顧兒子的起居生活。 44.女方這樣做,她並不會干預兒子的日常生活。兒子會在原校繼續讀書,他已能夠自行由男方家中往返學校。男方所住的屋苑位於藍田地鐵站,女方所住的居所與九龍灣地鐵站相近,只是相隔兩個站,上學下課時間相約。 45.女方承諾,她可以安排兒子進行由男方安排的課外活動。 本席的意見 46.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其中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建議。 照顧管束權 47.本申請重要爭議是男方和女方應否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或由其中一方單獨照顧及管束兒子較為適合。 48.張主任作供時稱,她在撰寫該報告時已向女方及男方提議是否可以同意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女方起初態度堅定,認為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並不可行,至其後張主任在撰寫更新報告時改變態度,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的安排。可惜,男方由始至終只接受單獨照顧及管束兒子,拒絕與女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 49.張主任在庭上作供時清楚解釋,女方與男方的條件優越,無論是經濟狀況、學歷、工作、現時家庭環境也相約。張主任特別提及雙方各具優點,在照顧兒子時可互補不足。男方較有原則性,務實地替兒子安排起居飲食、課外活動、督導功課。自女方離開婚姻居所後,在外籍家庭傭工的協助下照顧兒子,兒子健康地成長。張主任留意到女方有她的優點,女方較為温柔,在照顧兒子的情緒上恰到好處。張主任提出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為最佳安排,可惜男方堅拒,未能達至共識。她感可惜,唯有建議男方可享有家庭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50.張主任形容,兒子是一個開朗活潑的男孩。每次會面時,兒子將心聲轉化為文字。兒子表示因為父母離異,覺得心煩,因此張主任希望女方與男方可放下己見,共同參與照顧及管束兒子。兒子向張主任透露,他可以重獲與母親的留宿探視感到高興。張主任不希望女方與男方每天因為照顧及管束事宜爭拗,影響兒子的情緒。 51.女方不接納張主任指稱兒子的個人看法,兒子說自已跟男方居住一段時間,他表示並不希望生活模式有太大改動。女方感到無奈。張主任說,兒子一邊廂視男方為偶像,另一邊廂希望得到女方温柔關心的情意。張主任重申,倘若女方與男方可以合作照顧及管束兒子,是對兒子的福祉的最佳選擇。 52.張主任跟兒子數次單獨會面,兒子可以清楚表達他的個人意願。她不認為男方影響兒子意願。張主任提醒,因照顧管束事宜令兒子需要時常面見社工,兒子開始感到生厭。張主任作供時稱,她希望男方可以讓步,考慮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 53.本席需要因應兒子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兒子的意見。兒子今年已14歲,讀中學2年級。他有自理能力,可以自行上學往返女方及男方的家中。兒子並非一個需要由父母或成年人貼身照顧的孩子。本席接納、尊重兒子的意見,因應長年累月的生活模式,兒子希望可以維持現狀,與男方同住;他不抗拒到女方家中留宿也是自然。本席特別留意張主任提出就父母離異的過程中,兒子已飽受衝擊,面對社工已開始生厭。 54.自2016年12月份,女方自行遷出婚姻居所後,兒子大部份時間與男方共同生活。男方安排一連串,連接無間的課外活動,導致女方一直以來沒有充裕時間與兒子相處。留宿探視自2017年才開始,直至審訊日如是:兒子逢星期五放學後至連接星期六晚上與女方進行留宿探視。 55.本席對張主任的建議表示認同雙方各有優點,雙方共同照顧管束兒子是對兒子的最佳福祉安排。男方作供時稱,女方態度不合作,他不能與女方溝通,共同照顧及管束兒子感困難,因此單獨照顧管束兒子是較佳選擇。當本席細心考慮男方對女方所謂「不合作」的指控時,實在未能看出女方哪一方面沒有遵從男方的安排。 56.舉一例子,女方提及兒子曾在學校使用一張偽造的飯票(假飯票)領取午膳,老師揭發事件後,需要會見家長跟進。女方說老師先致電她,她隨即致電男方交代事情,男方只是與老師單獨會面,然後才將結果、跟進情況以文字短訊傳給女方。在這樁事,女方十分合作,她主動將兒子的問題告知男方。本席認為男方將照顧管束兒子的責任「私有化」,引至女方未能充份照顧及管束兒子,參與兒子成長。其實,正如本席在審訊時提議,男方大可以與女方一同與老師會面,一方面免除老師需要重覆交代事宜,另一方面父母亦可以與老師一起討論跟進事宜。 57.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她並無男方所指「不合作」。男方在女方探視兒子時間已替兒子安排課外活動,不論是探視時間如何缺乏單獨相處的機會。女方也遵從男方的計劃。 58.在本申請中,安排兒子每星期輪流到女方和男方的居所居住未免令兒子折騰,本席認為不可行。就照顧管束的安排雖未如人意,考慮到兒子的意願及他的福祉,本席認為應維持兒子的生活模式,照顧管束兒子的責任應交予男方單獨享有。 探視安排 59.張主任在該報告及更新報告中提及女方界定探視的安排。在沒有影響兒子教育的大前題下,本席認為女方現時與兒子探視的時間的確貧乏,有增加的必要。本席考慮到兒子的感情需要,在不改變兒子生活環境,尤其在沒影響兒子的上學安排情況下,就張主任建議,每學期上學日子的時候應給予女方每月首兩個星期的留宿探視,時間由逢星期五放學後至星期日下午六時。 60.本席不接納男方所言,兒子的課外活動比探視優先。在離異家庭中,兒子與不同住一方的探視對家庭子女成長是十分重要。除非探視一方同意,否則探視時間的活動不應由對方安排。本席明白,探視時間一般在週末,現今家庭子女的課外活動又大多數在週末進行,實在難兩全其美。因此,男女方應取一個平衡,既不會影響探視質素,又可以讓家庭子女參加課外活動。 61.兒子接受現時緊湊的課外活動安排,該課外活動即使對兒子有正面影響,但男方要求女方在探視時間跟隨他的安排並無絕對必要。探視兒子需有質素,倘若大部份時間只陪同兒子上課外活動,未免失去探視的真正意義。 62.本席認為,兒子與女方應每星期享有探視,所以張主任的安排可以微調至以下安排,即女方與兒子可享有每周探視時間如下︰-
63.除此之外,男方作供確認,除星期四外,兒子在課後均有課外活動,男方提議女方可以逢星期四在放學後至晚上大約九時與兒子享有日間探視。本席認為這項提議對兒子甚為有利。女方工作時間穩定,騰出星期四工餘時間予兒子共進晚膳,亦是一個不錯的做法。 學校長假期(聖誕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暑假) 64.男方作供時稱,他擔心影響兒子日常的日誌及生活規律,希望女方只享有以上四個學校長假期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權,餘下三份之二則由男方與兒子共渡。女方不同意,女方認為自己應以公平原則享有兒子上述四個學校長假期的一半時間。 65.本席考慮兒子福祉為首要因素,在學校長假期較為放鬆的時候,應該給予女方較多時間探視兒子。張主任稱,女方以較温柔的方法與兒子溝通,解決問題。兒子正處於青春期,女方亦需要多些時間與兒子溝通,聆聽心事。 66.基於公平原則,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她應該以均等的時間平分長假期的留宿探視時間。倘若學校長假期是單數,雙方不能平均分配時,餘下一天的學校長假期歸女方。 67.男方提出,長假期結束前他希望兒子可以回到家中預備上學事宜,本席明白男方的苦心,兒子現時並非小學生,他已是一位就讀中二的中學生,以一個14歲的學童而言,他需要學懂習獨立、自理。因此,本席沒有硬性規定在學校長假期結束前,兒子不可以與女方進行探視。 68.基於在審訊時雙方能達到的共識,即在如何選擇長假期進行留宿探視的日數下安排︰-
69.在選擇該年度的留宿探視時,雙方應該避免選擇過短的日子,選擇最少1次連續的,不少於該學校長假期三份一的日子供女方探視,方便安排外遊。例如,聖誕新年假期共18天,女方可享有9天的留宿探視。當然,連續9天較理想,但是,女方(或男方)亦可以選擇一節不少於6天的探視(另外3天探視則隨意選擇)。 70.女方不滿男方沒有盡早通知她兒子外遊的時間表。女方指斥男方,她在本年度聖誕節假期原本打算與兒子和她的家人外遊,可是男方已購買機票和酒店住宿,女方只好讓步。有見及此,就選擇學校長假期供女方留宿探視日子前,必需在該長假期的第一天起計,不少於30天以WhatsApp或其他電子媒體傳送方式通知對方有關長假期留宿探視日子,以便雙方可以有效地替兒子安排外遊的時間表。 其他安排 71.女方不滿男方沒有將兒子的學校成績報告表交予女方過目。男方解釋,他已叮囑兒子將由學校派發的成績報告表交予女方傳閱。 72.除此之外,女方亦不滿男方未有讓她知道學校的通告。男方在誓章中及作供時承認,倘若女方承諾不簽署兒子網上通告,男方可提供兒子學校網頁內聯網的登入名稱及密碼予女方,女方亦同意這個做法。 73.因此,本席認為在這些事項,雙方應有以下安排︰-
總結 74.雖然本席頒布男方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但需提醒男方,這並不代表他可以或應該在兒子的生活安排上單方面下決定。畢竟雙方在同意下共同管養兒子,女方有權、亦有需要參與兒子的成長。女方也有權利參與兒子的校內活動,包括出席家長日,與老師會面。 75.兒子現時就讀中二,課外活動不論補習或球類活動甚多。女方一直配合男方對兒子的安排。有時候因要安排兒子參加球類活動而令到自己的探視時間減少也默默接受。課外活動一般在週末進行無可厚非,男方應彈性地、合理地安排兒子的課外活動。探視的目的是讓女方與兒子有質素地溝通、相處。課外活動不應佔去探視過多時間,探視應該比參與課外活動優先。男方應鼓勵兒子多與女方進行探視,當課外活動過於頻繁時候,男方應該就女方探視兒子及安排課外活動兩者間取平衡。 76.本席頒布命令如下: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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