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賽清 對 香港樹仁大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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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參閱了暫委審裁官在2019年4月23日的裁決理由書,他已清楚寫出事實的背景及適當地引用了《時效條例》第4條的條文。本案的訴因極其量是在2001年10月23日產生,2019年才在勞資審裁處提起申索,是大大超越了訴訟時效。暫委審裁官將姚女士的申索撤銷是正確的做法,而姚女士亦未能在今天向法庭指出該暫委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犯上任何錯誤。

Case No.HCLA 6/2019[2019] HKCFI 1553
Court
HCLA
Date23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6/2019

[2019] HKCFI 1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604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申索人
(申請人)
YIU CHOI CHING (姚賽清)  
被告人 HONG KONG SHUE YAN UNIVERSITY LIMITED
香港樹仁大學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5月23日
判決日期: 2019年5月23日


1.本席參閱了暫委審裁官在2019年4月23日的裁決理由書,他已清楚寫出事實的背景及適當地引用了《時效條例》第4條的條文。本案的訴因極其量是在2001年10月23日產生,2019年才在勞資審裁處提起申索,是大大超越了訴訟時效。暫委審裁官將姚女士的申索撤銷是正確的做法,而姚女士亦未能在今天向法庭指出該暫委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犯上任何錯誤。

2.因此,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申請,申請撤銷。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