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賽清 對 香港樹仁大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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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參閱了暫委審裁官在2019年4月23日的裁決理由書,他已清楚寫出事實的背景及適當地引用了《時效條例》第4條的條文。本案的訴因極其量是在2001年10月23日產生,2019年才在勞資審裁處提起申索,是大大超越了訴訟時效。暫委審裁官將姚女士的申索撤銷是正確的做法,而姚女士亦未能在今天向法庭指出該暫委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犯上任何錯誤。
Case No.HCLA 6/2019[2019] HKCFI 1553
Court
HCLA
Date23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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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6/2019 [2019] HKCFI 1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60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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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參閱了暫委審裁官在2019年4月23日的裁決理由書,他已清楚寫出事實的背景及適當地引用了《時效條例》第4條的條文。本案的訴因極其量是在2001年10月23日產生,2019年才在勞資審裁處提起申索,是大大超越了訴訟時效。暫委審裁官將姚女士的申索撤銷是正確的做法,而姚女士亦未能在今天向法庭指出該暫委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犯上任何錯誤。 2.因此,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申請,申請撤銷。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