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160/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financial means – contributions – short marriage – lump sum – periodic payments – dismissal – Petitioner earns HK$15,000/month, Respondent supported by family – Court considers s.7 factors – Both parties have means and capacity to work – Marriage short, lived apart, no children – Petitioner made no financial contribution – Application dismissed;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Whether ancillary relief maintenance should be granted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maintenance dismissed; no costs order.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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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160 / 2016 [2019] HKFC 1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71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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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是一宗附屬濟助申請。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男方”;答辯人簡稱為“女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一筆過港幣180,000元贍養費。 2.男方與女方於2012年3月5日在香港合法結婚,他們沒有家庭子女。男方於2016年6月11日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呈請,婚齡4年。法院於2016年12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及第18條聲明。 3.2016年10月19日,女方存檔表格25,要求男方支付每月定期付款每月港幣6,000元贍養費。女方在審訊時修改附屬濟助要求,女方向法院申請男方須以一筆過不拖不欠形式向她支付港幣180,000元贍養費。女方指她在2015年2月動手術切除甲狀腺,醫療費由女方支付。女方認為該醫療費應該由男方支付,所以要求港幣180,000元贍養費作補償。 4.男方拒絕支付贍養費,包括及不限於一筆過付款。 5.在本審訊中,女方和男方作供,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法律原則 6.在作出經濟給養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院須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1)條及7(2)條的各項:
7.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男方的證供 8.男方現年38歲,任職運輸工人,月入港幣15,000元。2018年3月,男方因工受傷,左腳被貨車尾板撞擊。工傷病假期間,男方的僱主向他支付每月港幣9,000元薪金。病假於2018年7月屆滿,男方在同月已復工。除了當運輸工人之外,男方並沒有其他收入,沒有兼職工作。 9.男方沒擁有私家車或其他車輛,沒有持有有限公司作經營業務。 10.男方確認自己擁有強積金存款,他形容自己的強積金戶口十分混亂,他沒有向積金局索取資料,因此未有披露強積金現時的存款金額。 11.男方沒持有物業,現時住在父親名下位於將軍澳的居屋(“居屋單位”),他沒有業權。男方與他的父母3人共住上述單位。 12.男方指出,他的父親已退休,沒有其他工作。他肩負供養父母的責任。男方除了在中國銀行持有一個港幣戶口,及兩份保險單外,他並沒有其他資產。 13.男方作供時稱,因為他早前因工受傷,他已耗盡中國銀行戶口內的積蓄。男方的妹妹借款港幣29,000元予他到私家醫生診所就醫,男方沒有選擇接受政府公共醫院治療。男方的左腳現時仍然需要接受物理治療。除了妹妹的借款外,男方沒有其他欠債。 14.男方的母親現時仍有工作,有時候家庭開支由母親支付。 15.男女方成婚後,男方沒有支付女方家用,他們沒有一起長時間共同生活,只是以一個短聚形式維持婚姻。 16.男方指出,婚後女方由汕尾到居屋單位短暫逗留,她、男方及男方的家人一起居住,每次逗留數天,但不多於7天,女方隨即返回汕尾的住所。有時候,男方到汕尾女方的居所與她短聚。他們一直以這個短聚模式維持婚姻。 17.男方表示,他從未支付女方生活費。女方和家人居於內地,男方到內地與女方相聚次數較為頻密,大約每月一次。每當男方到女方汕尾家中居住時,他會將港幣200至300元交給女方作零用錢。 18.當女方到香港與男方相聚時,女方自付車資,她沒有要求男方替她支付自付費用。當男方到女方汕尾居所與她及女方家人相聚時,曾有一次女方父親給男方港幣1,000元車費。 19.這段婚姻,男方在金錢上並沒有任何付出。 20.男方採納2017年12月5日存檔表格E中第四部份《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為他每月的總開支,明細如下:
女方的證供 21.女方現年34歲,待業。女方確認她與男方成婚後的生活模式正如男方所說,他們會各自到對方家中短聚,並沒有長時間一起居住。 22.2015年2月,她曾動手術。手術後身體虛弱,喉嚨時常感到不適,經常發燒。女方因此沒再工作。手術前,女方在內地任職文員,每月薪金大約人民幣4,000元。手術後,女方由她的父母供養,現時在汕尾與父母居住。有時候,女方到深圳協助弟弟照顧他的兒子(“姪兒”),姪兒現年8歲,偶爾女方的弟弟會給她人民幣2,000元作零用。她現時只可以主力替她的弟弟照顧姪兒。 23.女方因手術後仍然覺得身體不適,在深圳診所看私家醫生,每次大約人民幣500至600元。若女方在汕尾,當地醫療費每次只需要大約人民幣100至200元。 24.女方指出,男方應付她的手術費,可是她卻要向家人借款,她要求男方支付一筆過港幣180,000元贍養費作為醫療開支。 25.現時女方的食宿及其他費用一切由她的弟弟支付。女方在深圳居住,她的個人開支正如她在2016年12月7日存檔的表格E中《一般開支》所列,明細如下:
本席的意見 26.在附屬濟助申請,法院須要根據第192章,第7條的各項作考慮。 7(1)(a)男方與女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7.本席接納男方一直以來任職運輸工人,月入港幣15,000元。男方沒有其他經濟來源,他並沒有任職其他兼職,發展其他個人業務。只是靠月薪支付他的生活費。 28.女方雖然現時未有工作,但她有謀生能力,正如她作供時指出,在動手術之前可以賺取每月人民幣4,000元收入。女方有其他經濟來源,女方在汕尾與父母居住時由父母供養;她在深圳替其弟弟照顧姪兒,她的弟弟支付女方食宿及其他費用,亦會不定期支付女方人民幣2,000元。 29.財產方面,本席接納男方與女方沒有資產。 30.男方與女方有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雖然女方未及男方的月薪般豐厚,但她接受其家人經濟上支持,這些亦需歸納為女方的經濟來源。因此,男方與女方均有謀生能力及收入。 7(1)(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31.男方確認,自己每月總開支為港幣14,400元。本席與男方了解認為其中數項支出過高。 32.首先,男方指自己需要共每月花費港幣6,500元(2,500元+4,000元)作為食物開支及外出用膳費用。男方表示他與父母居住,沒有煮食習慣,他每天需要外出用膳。本席向男方了解,倘若他需要每月支出港幣6,500元作食物開支,平均每天的食物開支會達到港幣200元以上。男方解釋,該食物開支包括他與朋友進餐時的支出。本席認為,即使男方早餐、午餐、晚餐均在外出用膳,每天支出應該不多於港幣150元。因此,在食物方面,合理支出應該為每月港幣4,500元。 33.除此之外,男方其他的生活開支尚算合理,男方每月總開支應該為$12,400元,這個數目與他每月賺取的薪金相約。 本席考慮男方現時需要面對將來的醫療開支,雖然男方並沒有提交醫療單據或其他證據證明他需要繼續接受物理治療,但男方選擇由私人物理治療師替他治療亦無可口非。因此,就男方每月開支有機會較$12,400元為高。 34.本席接納男方需要供養已退休的父親,以每月港幣3,000元計算。 35.男方提出自己需要每月港幣800元服裝及鞋費。男方解釋自己任運輸工人,經常勞動,衣衫經常有破損,所以需要頻密更換衣履。因此,男方現時每月收入與開支大致上可以接受為一個合理的說法。 36.至於女方,她現時負債,毋須面對其他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女方一直由父母供養,即使到深圳替弟弟照顧姪兒亦接受弟弟經濟上的照顧,並不需要支付食宿及雜費,更不定時可以獲得人民幣2,000元的收入。 37.本席對女方的債務存疑,女方在作供時指出,她現時共有十多萬元的債務。在女方表格E中第二部份債務女方列出三項共港幣150,000元的累計債務︰
38.本席不接納女方的負責為事實,原因如下。 39.第一,女方指出她一直由父母供養,手術後父母認為她身體虛弱不適合工作,擔心女方工作時身體出毛病,所以提議女方不要工作。女方沒有收入是個人的選擇。女方並非借款度日,是由她的父母供養。同樣地,女方稱每月借款房租也不可信。 40.第二,2014年底,女方因住醫院向弟弟借款港幣50,000元。女方沒有清楚解釋她與弟弟的借貸安排細項,也沒有交待何時需要歸還港幣50,000元予她的弟弟。本席認為,即使女方的弟弟替女方支付醫療費用,這並不代表女方向弟弟貸款港幣50,000元。 41.第三,2015年向同學許XX借款港幣50,000元,女方沒有解釋這項借款的來由,為何需要急用資金,女方只是提交一張欠單確認她需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分期或一次過還清人民幣50,000元給許XX。 42.因此,就上述3項欠債,本席並不接納。 7(1)(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43.男方現年38歲,女方現年34歲。男方與女方年紀相約,尚算年青,有持續的工作能力。 44.婚齡只有4年3個月,屬一個短暫的婚姻。 7(1)(c)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及7(1)(f)婚姻各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 45.在婚姻破裂前,雙方同意男方從未有定期支付女方生活費。男方一直靠任職運輸工人月薪維持自己的生活。男方大約每月一次到汕尾女方家中短暫居住。曾有一次女方父親需要支付男方車馬費到汕尾與女方相聚。 46.除此之外,男方指他從未支付生活費予女方的父親或母親,反之,是兩老支持他在汕尾與女方短聚時的支出。 47.因此,雙方就家庭的貢獻及享有的生活水平顯而易見,他們沒有一個固定居所,居於自己父母的家中由父母供養。男方與女方只是各自支付自己的生活開支。 7(1)(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48.男方提出他曾受工傷左腳受傷,現時已復工。男方只需要接受物理治療,不需要特別的照顧。本席認為他仍然有工作能力,腳傷無損他的謀生能力。 49.女方在2015年2月動甲狀腺手術,至今她仍沒有再投身工作。女方作供時承認,雖然身體健康尚可,但她是應父母要求不外出工作。女方仍然有謀生能力。 總結 50.在贍養費一項,本席認為男方不需要支付女方不論一筆過不拖不欠的贍養費或每月定期付款,原因如下。 51.首先,男方與女方沒有財產或其他資產,他們年青,有謀生能力。他們各自有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各自可以應付自己現時及將來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52.男方與女方的婚姻屬短暫性,沒有一起持續的居住及共同生活,只是分隔兩地在香港及汕尾偶爾相聚。 53.他們的婚姻並沒有家庭子女。 54.男方在婚姻期間沒有支付女方生活費的習慣,沒有在經濟上對本婚姻作出任何經濟上的貢獻。反之,男方在婚姻期間接受女方家人的資助。 55.男方與女方身體尚算健康,男方只是因一次工傷左腳受傷,而女方只是在2015年初接受過一次切除甲狀腺的手術。在女方提供的醫療報告中,已說明女方已經完全康復,沒需要定期接受醫學治療,有需要時才覆診。女方與男方的身體狀況相約,任何一方並不需要加以特別照顧。 56.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男方不需要支付女方不論定期付款或一筆過不拖不欠形式之贍養費。 法院命令 57.承上文,本席頒布命令如下:
呈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