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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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是由陳可妍提出。今早陳可妍由盧漢星代表出庭。盧漢星聲稱他有陳可妍的授權。為要使本上訴案能盡快聆訊完畢,本庭特別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在上訴聆訊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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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3/1999 CACV 3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13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1998年第21590號及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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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2月24日 宣判日期: 2000年2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上訴是由陳可妍提出。今早陳可妍由盧漢星代表出庭。盧漢星聲稱他有陳可妍的授權。為要使本上訴案能盡快聆訊完畢,本庭特別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在上訴聆訊陳詞。 2. 上訴人陳可妍於1999年8月20日發出傳票,申請准許增加被告,安排聆訊日期及撤銷何志賢聆案官的判決。該傳票原定於1999年9月24日聆訊。後來因其他問題,聆訊改在1999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由龍劍雲聆案官處理。 3. 上訴人卻於1999年9月23日發出傳票,提出以下的要求:『撤銷龍劍雲聆案官10月14日上午9 時30分所有命令的聆訊』。此傳票被安排於同年9 月30日由聆案官陳爵聆訊。 4. 1999年9月30日,聆訊時上訴人要求陳爵聆案官將傳票聆訊押後至10月14日,但陳爵聆案官拒絕要求,並且頒令將上訴人8 月20日的傳票撤銷。上訴人隨即於同日對陳爵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5. 1999年10月29日,該上訴於原訟法庭由張澤祐法官聆訊,張法官裁定陳爵聆案官的決定為正確無誤。張法官認為『因為在9月30日法庭還未處理10月14日的聆訊,上訴人的申請根本是本末倒置』。至於陳爵聆案官拒絕押後的問題,張法官也認為沒有不對的地方,因為無論如何,在10月14日聆案官處理申請人8月20的傳票時,申請人必然有足夠機會陳述她的要求。所以押後與否對上訴人的申請沒有影響。張法官遂駁回上訴。 6. 上訴人對張法官的判決不服,現提出上訴。上訴人提交的上訴文件的內容,大部份是與本上訴無關的侮辱性漫罵,無理的惡意批評,這些對她的上訴完全沒有幫助。上訴人指法庭曾一度更改上訴聆訊日期,以致她無所適從。她認為法庭一旦安排聆訊日期就不應隨意改變。 7. 上訴人代表盧漢星在庭上指張澤祐法官違反法律程序,抹殺上訴人因治療失當,而受損害,要求答辯人等賠償向答辯人等提出訴訟的機會。 8. 本庭認為上訴人根本提不出一點可爭議的上訴理由。本庭詳細參閱所有上訴文件後也看不出上訴人憑甚麼理由申訴張法官的判決不妥善。 9. 本庭要指出有關本上訴的傳票,緣於上訴人向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該訴訟已於本年1月10日,在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的判決中全部被撤銷。除非上訴人能就任懿官法官的判決上訴得直,否則她對答辯人的訴訟已告終結。因此上訴人對該訴訟的有關非正審判決的上訴,即使得直,也沒有任何實際的效果。對於已被撤銷的訴訟亦無幫助。上訴人的不斷無理訴訟纏繞,除增加法律費用外,對任何人都沒有益處。 10. 本庭認為本上訴是完全無理據的,現駁回上訴。答辯人應得本上訴的訴訟費。
上訴人 : 由盧漢星先生代表 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託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