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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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1146/2018[2019] HKDC 7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6/2018

[2019] HKDC 7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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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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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秀群
日期: 2019年5月31日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 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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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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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18年1月3日約19:10時,被告人打開位於旺角通菜街同興大廈某房間(下稱「房間」)的鐵閘準備外出。兩名警員走近被告人,表露警員身分。被告人表現緊張,嘗試關上鐵閘。警員最終把被告人制服。

3.經搜身,在被告人左前褲袋搜出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十一個膠袋,內有共7.56克可卡因(下稱「證物1」)。政府化驗所其後證實證物1的毒品含量,估計市值港幣10,650.7元。

4.警員其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涉案毒品是供自用。警方在被告人褲袋搜出現金港幣900元、一部流動電話及四條鎖匙。這些鎖匙可打開涉案房間的門及鐵閘。

5.警方在涉案房間桌上撿獲以下物品:—

(i) 一把剪刀;

(i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大量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iii) 一個電子磅;

(iv) 一個碗;

(v) 三個打火機;

(vi) 一個氣樽;

(vii) 一個玻璃樽;

(viii) 一個黃色玻璃樽連一支飲管;及

(ix) 一支白色吸管。

6.被告人於其後警誡會面中承認以下事情:—

(i) 案中撿獲的毒品是可卡因,他於2018年1月3日在麥花臣球場以港幣6,000元向阿丁購買;

(ii) 涉案可卡因在他購買時已分為十一小包,他會把可卡因再分成更少份量;

(iii) 他用涉案電子磅秤量毒品,確保所購毒品獲給予足夠份量;

(iv) 他在不同餐廳兼職廚房工,日薪港幣800元;

(v) 他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及

(vi) 他租用涉案房間已約8個月。

7.被告人承認管有證物1作販運用途。

求情因素

8.被告人現年30歲,學歷至中學二年級程度。

9.辯方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前有固定的廚師工作超過一年,月薪約18,000元,且被告人對廚藝有熱誠。被捕前約八個月,被告人與女朋友在旺角同居。被告人過往因為有固定的工作,所以有留下儲蓄,被告人的夢想是希望透過他的儲蓄開設自己的餐館。

10.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12年曾經戒毒成功,但很可惜在2017年因為在朋友的影響下,開始吸食可卡因。其後亦因為與女朋友在外同居,沒有家人的監督,因為有更多的自由而變得更加放任,因此亦促成他對毒品的倚賴越來越深。由於毒癮加深,被捕前被告人需要每月花費HK$20,000至HK$30,000去吸食毒品。由於入不敷支,所以在被捕時被告人已欠下銀行超過HK$100,000。亦在這樣的財政壓力情況底下,被告人干犯了本案,來支持他可以繼續吸食毒品。

11.辯方陳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已經對自己的所為有深刻的反思,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人本質上並不是一個壞人,因為他過往在2017年即使財政困難,他都每個月捐助數百元助養兒童。被告人在深切反省底下,了解到他必須遠離毒品以及損友。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有家人定期探訪、支持和鼓勵。父母和哥哥都沒有放棄被告人,而被告人亦訂下未來的人生目標,就是希望利用他對廚藝的熱誠開設自己的餐館,貢獻社會。

12.陳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哥哥的求情信,本席亦已經細心閱讀。被告人主要提及他是因為誤交損友而染上毒癮,令到他辛辛苦苦工作儲蓄下來的金錢就花在毒品上,最終還要干犯本案。被告人表示他已經知錯,決心改過,希望法庭輕判。至於被告人哥哥的信件,表示他和他的父母仍然很支持被告人,亦有感於因為家庭有一些問題,父母已經分居,以致小時候是對於被告人在指導方面有疏忽,令到他誤交損友,染上毒癮。在被告人哥哥的信件,可以看到被告人的哥哥對他非常關心,以及支持,亦很鼓勵被告人鼓起勇氣去承擔今次這個罪行帶來的法律後果,亦支持被告人將來開創新的生活。

判刑考慮

13.法庭接納被告人是真誠有悔意。被告人你還年輕,你只有30歲,你決心改過遠離毒品,重新振作,對你和你的家人都是一個很有鼓勵的信息。但是法庭已經重複地表示,販毒這類罪行就如其他嚴重罪行一樣,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而上訴庭亦已經為可卡因頒下了量刑指引。根據劉德明(譯音)案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1990] 2 HKLR 370),0至10克的可卡因,判刑應該是兩至五年的監禁。法庭在考慮你案件的時候,會遵從上訴庭劉德明案的指引,而本席亦看不到有什麼理由需要偏離這個指引。

14.被告人你的大律師已經向法庭作出仔細的陳述,法庭明白你已經深表悔意,亦接納你是有重新做人的決心。法庭希望你在服刑完畢之後,善用你一技之長,善用你對廚藝的熱誠,好好開創你人生新的一頁。謹記遠離毒品,重新做人,去答謝你家人對你的支持和信任。

15.本席在考慮本案所有相關因素、辯方大律師詳盡的求情陳詞、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會以四年三個月(亦即51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人你認罪,本席會給予你全數三分一減刑,亦即將刑期下調至34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的因素。

16.被告人,請起立,就着一項販毒罪,你被判處監禁34個月。

  ( 張秀群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