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對 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508/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19 before 周博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Disclosure of school information – District Court – Child welfare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Psychological report – Father's mental health – Mother's sole custody – Father's access increased – Confidentiality order revoked – No costs for father's applications – Mother's costs taxed under Legal Aid Rules

Legal issues: 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更改探視安排 · 學校及資料保密命令

Outcome: 女方維持單獨管養權,男方探視權增加,撤銷保密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3508/2015[2019] HKFC 13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Jun 2019
Judge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508/2015

[2019] HKFC 1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5年第3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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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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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11日及2018年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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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 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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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簡稱 “女方”;答辯人簡稱 “男方”。男方向法院申請更改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背景

2.2010年3月7日,男方與女方在香港合法結婚。男方於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婚齡5年。法院於2015年11月30日頒發暫准離婚令,2017年3月16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3.男方審訊時43歲,女方31歲。男方現職為全職巴士司機,每月薪金大約為港幣12,536元。他兼職鋼琴老師,可賺取額外港幣2000元收入。女方依靠社會保障援助金生活,她也收取男方每月港幣2,000元贍養費。

4.男方與女方育有一名家庭兒子(“兒子”)。兒子於2010年7月份出生,審訊時7歲,就讀小學二年級。

5.2015年6月8日,經雙方同意下,法院頒布命令,女方可獲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獲兒子的合理探視權(“管養權命令”)。

有關子女的申請

6.2017年5月8日,男方提傳票向法院申請更改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安排,要求法院頒布命令他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2017年6月12日,男方因探視兒子問題,再提傳票向法院申請兒子的探視命令。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7.本案自離婚呈請開始,法院已索取共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一份由曹醫生呈交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就男方是次申請,法院再索取一份進度報告,進度報告由調查主任(“關主任”)在2017年12月1日呈交(“進一步報告”)。較早前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則由另一位社會福利調查主(“羅主任”)撰寫。雖然只有關主任在本審訊中作供,本席同時考慮較早時索取的報告內容。

8.有關兒子的安排,雙方在2018年3月23日,在本席席前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男方與女方堅持自己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對方則有界定探視權。

9.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權成本審訊的爭議項目。

公開建議

10.男方提議獲得兒子的單獨之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可獲合理探視。

11.女方提議維持她享有兒子單獨之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獲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

證人

12.審訊中共有5位證人:男方、男方的母親(“張女士”)、男方的弟弟(“關先生”)、女方和關主任。

適用的法律原則

13.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14.雖然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未正式納入有關法例(以下簡稱“該報告書”),法庭會採納以下各項為考慮因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5.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雙方背景

16.女方與男方在深圳認識,數月後共賦同居。2010年3月,雙方在香港結婚,同年7月誕下兒子,隨後返回深圳居住。2011年,一家三口回港,倚靠社會保障援助金生活。2012年,他們透過體恤安置入住公屋(“婚姻居所”)。2014年6月,女方獲批單程證來港定居。

17.女方在提交呈請書前已跟男方不斷爭吵,女方曾經3次獨自離開婚姻居所:第一次,當時兒子4個月大,她離開兩星期;第二次,當兒子差不多兩歲,女方離開1個月;第三次,在2013年底,女方離開2至4個月。男方指在這三段期間都是他與張女士照顧兒子。

18.女方表示男方多年來未有出外工作。男方有情緒問題,經常發脾氣、說粗口、打破家裏的物品。女方曾兩度報警求助。2014年11月,女方帶同兒子入住庇護中心,隨後申請離婚。2015年3月20日,法院應女方單方面申請,頒布命令予女方無須向男方透露住址及兒子的學校詳情(“無須透露資料命令”)。

19.2014年11月,女方帶同兒子離開婚姻居所,男方極度哀傷,確診患覆發性抑鬱症(Recurrent Depressive Disorder),需入住九龍醫院精神科接受兩星期治療。男方出院後往容鳳書紀念中心(精神科門診)覆診,他的精神狀況被評估為「緩解中」(currently in remission)。男方不需要服用精神料藥物,每隔12星期到精神料門診覆診。自2015年8月,醫生再無需處方藥物予男方服用。

20.兒子兩歲時患有哮喘。2015年1月復發,在同年4至5月期間好轉,每隔4至5個月需到將軍澳醫院兒科檢查。

21.2015年5月30日,男方任職搬運工人時因工受傷,傷後領取每月工傷補償約港幣8,000元。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獨居。

22.2015年10月,女方透過《體恤安置有條件租約計劃》入住現時的公屋單位(“女方的居所”)。

探視方面

23.在2015年,法院並未頒布管養權命令前,男方可以在女方在場下,逢星期六或星期日探視兒子,他們會去沙灘或逛商場,每次5至6小時。在該命令頒布後,女方指男方曾向她表示希望挽救婚姻,令她覺得煩擾,所以不想與他再次見面。女方提議男方到《保良局翠林中心》探視兒子。直至羅主任在2016年5月5日呈交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男方已在《保良局翠林中心》共進行了19次探視,每次有一名社工和一名職員在場,探視時間為1至2小時不等。

24.男方購買一部只備電話功能,沒有數據服務的手機給兒子。男方可以逢星期三晚上7至8時與兒子進行電話探視。

25.2016年6月14日,羅主任呈交一份社會福利調查補充報告,內容指直至2016年5月27日,男方已於《保良局翠林中心》與兒子進行20次探視。在此日期後,雙方再沒有申請輪候此項服務,可以自行安排探視。

26.2016年11月17日,曹醫生呈交心理報告,在《結論及建議》一項中建議由2016年6月開始,男方可以在自由環境下隔週探視兒子。曹醫生認為男方與兒子相處並沒有大問題,男方整體情緒穩定,雖然他曾患情緒病,當時需要定期覆診,在面談觀察到男方並沒有有顯著的情緒或行為偏差。男方的情緒亦沒有影響他的日常生活。鑑於男方的情緒已日趨穩定,無傷害兒子記錄,曹醫生認為探視可以續步增長,男方與兒子可在自然環境下可有多元化的接觸,增加父子之感情,拓展兒子與男方家人的關係。男方與兒子已穩定地進行日間探視,曹醫生認為留宿探視方面也可循序漸進的進行,但男方與女方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合作性,以協助兒子去適應不同的環境。曹醫生希望男方與女方可以放下前嫌,共同為兒子的福祉作首要考慮,衷誠合作及溝通。

27.2016年6月21日,法院更改探視命令,為此法院索取第三份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該報告由羅主任撰寫。男方可以由2016年6月26日開始,每隔一個星期日下午1時至8時自由地與兒子進行探視。在更改探視命令後,男方與兒子探視大至順利,並進行了9次探視。羅主任在該報告中建議維持現時的探視安排。

28.2017年2月7日,法院再更改探視命令,男方可享有兒子的留宿探視。男方可由2017年3月4日開始,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下午1時至星期日上午8時30分享有兒子的留宿探視權。在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六及星期日,男方可在星期日下午1時至8時在日間探視兒子。雙方在牛頭角港鐵站票務中心交收兒子。

29.上述探視安排需由社會福利署監管12個月,並須提交報告。該報告由關主任撰寫,她亦是本聆訊的其中一位證人。

30.女方向關主任更新現時狀況。自2017年10月3日,女方在一間位於尖沙咀的食肆任職兼職侍應,工作時間大約每星期3至5天,由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時薪每小時48元。女方和兒子仍然居住於女方居所,她要求繼續保密住址。

31.男方表示,他的工傷病假已於2017年6月15日完結,他於2017年8月16日從新投入工作,在香港一所大學任職保安員至9月14日。2017年10月4日,男方已完成專利巴士駕駛執照考試預備課程及巴士車長的訓練,他已於2017年10月25日正式受聘為全職合約巴士車長,為期3年,底薪每月港幣12,536元。男方現時被編配在下午3時至零晨2時工作,平均6星期會轉換工作時間,每5天工作可獲1天休假。男方亦有兼職任鋼琴教師,每月額外賺取港幣2,000元。

32.關主任表示兒子現時就讀小學二年級,在上學的日子,兒子一般在7時起床,用過早餐後,由女方陪同步行上學,大約7時45分回到學校。兒子在下午3時30分放學,星期一和星期三需留校上功課輔導班,星期五留校上魔術小組至下午4時50分。每天女方接兒子回家,回家後,兒子稍作休息便開始做功課,女方則預備晚餐,一般在晚上6時左右用膳。用晚膳後,兒子温習功課、玩玩具及洗澡。兒子大約於晚上8時就寢。女方和兒子多於週末參與朋友聚會,並於星期日早上9時至10時30分參加主日學、彌撒至中午12時。

33.女方拒絕關主任向兒子的學校調查近況。

34.根據兒子2016/17年的成績表,除了數學科不合格,其他學科均有80分或以上的成績,常識科更取得94分佳績,操行獲B+級。班主任老師評價兒子是一位品性謙和的學生。兒子向關主任表示,他特別喜歡電腦科和英文科,最不喜歡數學科。他有參與魔術小組,英語朗誦隊。

35.在本報告中,男方與兒子進行3次留宿探視。雖然女方投訴男方未能準時到達牛頭角港鐵站票務中心交收兒子,但關主任認為這段時間彼此大致可自行安排探視,無需調查主任協調。

36.雙方爭拗探視問題。關主任應雙方面的日誌調配下,安排過數次的日間探視。事件經過如下:

(i)  2017年5月28日,女方表示為了讓兒子有充足時間温習,預備在6月6日至9日考試,當日女方在沒有男方同意下,早上已透過短訊通知男方取消是次探視。男方不同意,堅持下午1時準時到牛頭角港鐵站票務中心等候兒子。男方等了50分鐘後,仍然未見二人踪影。他先後4次致電女方並遭女方拒絕接聽。男方表示自5月28日女方全面拒絕接聽,接收他的來電和訊息。

(ii)  2017年6月3日至4日的留宿探視,女方表示臨近考試,希望兒子有充足時間温習,故決定取消是次留宿探視。男方感到氣憤,堅持在6月3日下午1時到牛頭角港鐵站票務中心等待兒子。最終二人也沒有出現。男方致電女方,女方拒絕接聽。

(iii)  2017年7月23日,當天早上7時,天文台已公布將改掛8號風球。因此,男方建議女方取消是次探視,男方指兒子在上午9站時40分已致電給他,表示他和女方已抵達牛頭角港鐵票務中心,將如期進行日間探視。男方稱無奈地趕往接收兒子。

(iv)  2017年7月30日的日間探視雖能如期進行,但男方突然接到女方有要事未能接回兒子,要求他讓兒子在男方家留宿至翌日早上。

(v)  2017年8月16日,男方開始復工,任職保安員。男方需編配工作時間,女方拒絕遷就調配探視時期。 女方解釋她已為兒子安排了暑期活動,兒子也期待出席,所以她拒絕。

(vi)  自2017年10月25日起,男方正式受聘為全職巴士車長後,上班時間變更,他每星期的休假未能固定編在星期日,因而未能按法庭的頒令在星期日進行探視。

37.兒子向關主任表示,他與女方生活開心,希望能繼續跟她一起生活。兒子喜歡女方在他課餘時安排他參與不同的活動和朋友的聚會。兒子也喜歡女方陪伴做功課、温習和他一同玩撲克牌或帶他到附近的公園跳繩。除此之外,兒子同樣喜歡跟男方一起吃壽司,看電視和玩玩具。兒子又說,男方願意購買他心愛的玩具予他,如變形金剛、陀螺等。兒子說不論是跟女方或男方在一起都是開心的,他跟二人的關係很好,只是當他見到男方與女方爭執時便會不開心,感到嘈吵和煩厭。在這時候,兒子希望有個人的空間讓他自己靜下來。

38.關主任進一步問兒子若改為和男方共同生活時,兒子思考了一會後,回答「不知道」。就探視安排,兒子說他樂意跟男方見面,兒子明白放學後在家仍要在有限時間完成功課、温習及於晚上8時就寢,時間上實在難分配與男方見面。兒子希望探視維持在不用上學的日子(即星期六、日或學校假期),有較充裕的時間和男方相處。

39.綜合以上調查,關主任認為兒子在女方的照顧下穩定地成長,兒子喜歡與女方共同生活,維持現有的安排。兒子喜歡與男方見面,共聚時光。兒子感到男方與女方對他的疼愛和關懷。關主任希望男方與女方能以兒子的需要和心聲為依歸,雙方互相斥責皆無助彼此就兒子成長,應該放下個人的成見並求同存異,理性地務實合作減少兒子因父母離異所帶給他的傷痛,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可惜,男方與女方至今仍對對方百般不滿,女方感到無法與男方溝通,所以她不願意和他接觸。

40.關主任建議如下︰

(i)  女方可繼續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ii)  男方可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a) 每月逢星期五休假的晚上探視,每次不多於兩小時;

(b) 每月逢星期六或星期日的休假探視,時間為下午1時至晚上8時;

(c) 每月可享有1次留宿探視,安排於星期五晚上8時至翌日下午1時或星期六下午1時至翌日上午8時30分;

(d) 交收兒子的地點維持在牛頭角港鐵站票務中心。

(e) 男方需在每月30號前將休假安排知會女方,讓兩人協商探視的日期及時間;

(f) 男方與兒子可透過電話通訊進行探視。

男方的證供

41.男方一向和兒子有良好親子關係,感情甚篤。自2018年3月,兒子多次致電男方、在日間探視時,要求到男方家中留宿,不肯回家。

42.2018年4月13日晚上,兒子致電男方要求到男方家中留宿,當時兒子情緒十分激動,稱他已有數星期見不到男方,十分掛念男方,為何不可以常常見到男方。兒子還說,他煩厭女方,希望與男方生活。雖然如此,2018年4月14日探視時,兒子表示他同樣喜歡女方與男方,他喜歡男方教他數學和英文、煮飯給他食用。

43.男方現時居住於婚姻居所,面積約300平方呎,設備齊備,環境安全。現時兒子與男方同睡在雙人床,待兒子年長一點會購買子母床。每次留宿探視前已洗淨床鋪。男方家中已存放兒子自己的清潔用品和衣物,兒子在男方留宿探視時衞生良好。

44.男方情緒穩定,2015年離婚後已停藥至今已近3年,沒有入院記錄,只需要每半年覆診一次。精神科醫生一直認為男方情緒穩定,知悉他已停藥。2018年3月,精神科醫生表示男方情緒穩定,下次覆診時可結束檔案,不用再回精神科覆診。

45.男方也是香港家庭福利會男士小組的會員,這個男士小組有很多單親爸爸參與,以過來人支援男方。男方會繼續定期與社工和心理學家會面,積極學習情緒管理和當單親爸爸之責任。

46.男方現時任職巴士司機,工作壓力大。他情緒穩定,工作表現良好。男方的朋友與他經常聚會,有良好社交生活。

47.男方的家人可以全面支援照顧兒子。張女士已退休,男方的父親仍有工作,二人健康良好並無不良嗜好;弟弟收入穩定,在家中工作。

48.男方在他的誓章中指出,現時兒子與女方可步行上學。倘若與男方生活,他計算兒子乘坐保姆車上學車程大約30分鐘。張女士亦可以留宿於男方家中協助男方照顧兒子。在男方上班時候,張女士可以接送兒子往樓下的校巴站。倘若保姆車不能接送兒子,他或張女士可以早上7時帶兒子往港鐵站,全程上學連同車程約45分鐘。張女士可於放學後照顧兒子,安排他做功課,直至男方放工,由男方或張女士做飯。

49.男方打算於2018年7月份開始轉為兼職巴士車長,工時為每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下班後,男方可在晚上及週末照顧兒子。他會料理飲食、陪伴兒子做功課、參加社交和宗教活動。倘若男方生病或需要上班的時候,張女士亦可以協助照顧。倘若張女士亦生病或不能協助照顧兒子,男方的弟弟(關先生)可以替男方照顧兒子。關先生從事電腦工作行業,在家工作,工時具彈性。他十分喜歡兒子,關係良好。

50.探視方面,在週日,女方可以自由探視兒子。女方只須要提早一天通知男方,男方會盡量配合。長假期的安排,男方希望在聖誕、新年、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女方可以與他商議分配長假期留宿安排。

51.男方參與兒子學校舉辦的親子活動,他認識兒子的同學、家長。男方與學校合作,協助兒子建立社交圈子。男方希望攜兒子參加《香港家庭福利會》舉辦的義工服務、親子活動。男方於週末帶兒子往圖書館,讓兒子多接觸他熟識的鄰居、朋友,盡量減少兒子適應困難。男方指倘若兒子需要出席教會活動,他可以於星期天早上,帶他往他居住住所附近天主教堂,一切視乎兒子的意願。

52.在法院頒布管養權命令後,女方不斷阻攔男方自由探視兒子。自2015年,男方多次就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向法庭申請探視安排,可是女方一直不合作,多次借故阻撓他探視兒子。電話探視更名存實亡。男方完全無法和兒子進行電話探視。

53.女方單方面申請《無需透露資料命令》後,他更無法了解兒子學校生活。

54.兒子曾對男方說,女方多次帶同不同男性回家喝酒,男方擔心兒子成長的環境。

55.男方指斥女方有時候須由女方的朋友接兒子放學,待女方放工後,才可以接回兒子。2017年12月、2018年2月、3月及4月,女方因工作、有要事要求男方將兒子留在家中留宿;男方亦要馬上請假照顧兒子。

56.男方關心管教兒子的問題。在探視時他從不跟兒子玩電腦遊戲。男方曾與兒子到圖書館閱讀及公園玩耍,玩滑板車,他也有去沙灘、海洋公園、廸士尼等主題公園。探視時常無故取消,他與兒子只參加過一次由保良局舉辦之親子活動。

57.男方斥責女方在探視時,未有給兒子穿上足夠的衣服。男方已超5次為兒子添置禦寒衣物,吩咐兒子帶回女方家中。

58.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在探視時帶課本到男方家中温習,女方大多沒有理會。經關主任提點下,兒子只有一次帶課本到男方家中。雖然如此,男方仍然與兒子温習數學,數學評估分數也略有進步。

張女士的證供

59.張女士是兒子的祖母。她、男方、兒子關係緊密,每週都和他們見面數次,共享晚膳或到戶外遊玩。張女士指出,女方曾多次離家出走數月,男方要工作,她和男方的父親協助照顧兒子。

60.2014年11月,女方突然帶兒子離家。直至2016年3月(共16個月),她和男方的父親沒有機會接觸兒子,因此,兒子的近況,他們一無所知。張女士擔心女方沒能力獨自照顧兒子,情緒大受困擾。

61.張女士和男方的父親同意,倘若男方因種種原因未能照顧兒子,她(和男方的父親)會全力支持男方照顧兒子。張女士甚至可以將兒子到他們現有的居所暫住。張女士現時的居環境安全。張女士亦承諾,她可以在男方未能安排時間照顧兒子時到男方住所暫住照顧兒子。

62.張女士和男方的父親已逾65歲,他們希望可以與兒子見面、進餐和分享生活點滴,盡享天倫之樂。張女士表示,自雙方離婚後,男方情緒已趨穩定,生活正常。男方定期回家與張女士和男方的父親用膳。2015年10月,男方還帶家人到台灣旅行。

男方弟弟的證供

63.男方弟弟作供時稱,他與兒子關係密切。他現時未婚,一直視兒子如自己親生兒子一樣愛護,每次見面都會用膳,到戶外走走,一家人有良好的家庭生活。

64.自雙方離婚後,男方情緒已趨穩定,積極接受治療。男方生活正常,定時運動。男方定期前往精神科覆診,現時他已無需服藥,情緒健康大致改善。男方定時回家用膳,安排家人到台灣旅行,一家人十分融洽。

65.男方弟弟承諾,他會盡力協助男方在他時間不許可下照顧兒子,他希望每週和兒子見面、用膳、教他讀書寫字、陪他到公園玩。男方弟弟願意全力照顧兒子的起居飲食。

女方的證供

66.女方說兒子現狀良好,為保障兒子的福利,沒有需要更改現時的安排。女方與男方不能溝通,她認為她享有兒子單獨管養權是恰當的,以免兒子需要從新適應。

67.女方現時任職兼職侍應,每星期工作3至5天,工時由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

68.在兒子上學日,女方親自陪同兒子上學校。女方居所步行至學校只須5分鐘,上午7時45分前已可以抵達學校,十分方便。兒子於星期二及星期四下午3時30分放學。兒子逢星期一、三、五參與學校舉行的功課輔導及課外活動,直至下午4時50分才放學。兒子放學後,由女方接兒子回家。回家後,女方指導兒子完成當天的功課。用過晚膳後,兒子大約晚上8時便就寢。

69.女方認為男方身為巴士車長,需要接編更工作,他未能每天可以接送兒子往返學校。

70.女方回應男方就數次突發事件取消探視。第一、女方認為兒子快將考試,需在家中温習,所以取消探視;第二、因為遇到突發事件,所以有時需要男方協助,由日間探視改為留宿探視;第三、8號風球當天,女方早於大約7時已到達男方居所附近的餐廳用早餐,所以她認為男方可以繼續與兒子探視。

71.女方指男方工作一向不穩定,經常轉換工作。男方抽煙,不利兒子健康。在探視期間,男方只懂與兒子玩耍,大部份時間在玩遊戲機、看電視。從來沒有督導他做功課及温習書本,亦沒有督促兒子洗澡及於起床後梳洗,忽略衞生健康。

72.男方向朋友借貸沒有歸還。男方沒有按時支付贍養費。

73.2018年4月13日,兒子情緒激動致電男方,男方較早前答應兒子買玩具給他,但卻沒有做到,兒子於電話通話中哭訴。兒子當晚只是想得到玩具才想見男方,並非希望到他家中留宿。

74.女方反駁男方指他多次帶男性回家喝酒,該些男性只是女方的男性朋友,協助女方裝修房子,他們並沒有在她的家中喝酒。

本席的意見

75.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未成年人的意願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更改照顧及管束權

76.2015年6月8日,法院經雙方同意頒布兒子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予女方。綜合各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後,關主任在2017年12月1日呈交進一步報告中確認兒子在女方的照顧下穩定成長;兒子與女方一同生活感到開心,希望繼續維持現時的生活安排。

77.在考慮是否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法院必需了解兒子的日常生活。

78.女方與兒子現時居住在一公屋單位,面積大約210平方呎,單位並無間隔,廚厠俱備。單位內攞放一張上下隔牀,女方與兒子睡在下隔床。單位內的空氣流通和光線充足,整體環境整潔。

79.男方現時仍在婚姻居所居住,面積大約300平方呎,設備齊備,環境安全。男方跟兒子同睡在雙人床,待兒子成長後,男方會安排購買子母床。

80.兒子的日誌如下:兒子在本地學校就讀小學二年級。日常上學、放學時間大概與一般本地學校學生無異。兒子在上學日子上午大約7時起床,用早餐後,與女方步行上學,步行時間大約5分鐘,不需要乘搭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女方利用兒子上學的時間任職兼職侍應,賺取生活費。兒子在下午3時左右放學,由女方接返家中。除了某些日子需留校上補習班或魔術班遲一點放學外,兒子均可以在回家後自行完成功課,女方在這段時間預備晚膳。女方與兒子用過晚膳後休息一會,大約在晚上8時左右就寢。

81.男方提議兒子可以乘保姆車上學,車程大約30分鐘,男方或張女士可以負責往返樓下校巴站接送兒子。即使兒子不能乘坐保姆車,他或張女士亦可以帶兒子乘坐港鐵轉小巴到學校,全程大約45分鐘。男方或張女士在兒子放學後可以監督兒子做功課,預備晚膳一起享用。

82.男方提出以上建議是因為他打算在2018年7月由全職巴士車長改為兼職巴士車長。男方工作時間較有彈性,可以騰出更多時間照顧兒子。男方亦打算隨後循序漸進的以私人教授鋼琴維生,他可以每月賺取大約港幣3萬元,享有更加彈性的時間,從而可以全心照顧兒子。

83.首先,家居環境方面,女方與男方的條件相若。雙方住在公共屋邨單位,並沒有間隔,需要與兒子共睡一床。

84.兒子現時就讀小學二年級,已習慣了現時的生活模式。兒子每日作息時間有規律,是一個健康的安排。倘若兒子更改由男方照顧管束,兒子需要在較早時間起床及較遲時間回到家中。雖然男方可以親自或安排張女士接送兒子往返學校,但本席認為在交通安排上的確令兒子需要花上更多的時間,兒子也需要在更早時間起床,放學後較後時遲回家。

85.男方陳述,雖然時間的確花多了,但男方認為他與兒子共同生活可以教授兒子更多事物,包括可以指導他做功課及温習。因此,男方認為即使往返學校時間比較長,在兒子的福祉而言,他認為這個安排比兒子與女方居住更為優勝。

86.本席從一個小學二年級學生的角度來看,他的常規上學、放學的安排及時間已實行數年,在不干預兒子的作息時間情況下,本席認為每天需要多花上一個多小時在交通工具上,並不適合。男方既然提議他可以在課餘後督導兒子做功課及温習,以現時的科技,他大可以用手電、WhatsApp、微訊等電話應用程式協助兒子,與他溝通。

87.本席接納關主任的意見,她在調查兒子有關照顧及管束的議提上,兒子向關主任表示滿意現時的生活安排,他喜歡與女方生活。本席認為關主任的建議,維持現由女方照顧及管束兒子是對兒子最佳福祉的安排。

更改管養權

88.本席留意女方與男方並不可以有效地溝通,女方只會用WhatsApp通知男方探視時間及安排。女方較早時在微訊將男方列入黑名單。男方與女方很難在簡單事情上達到共識。

89.男方形容自己在探視安排上是被動的,從來不可以自由探視兒子。男方斥責女方在管養權命令頒布後,他與兒子的探視安排越來越困難。

90.關主任作供時稱,雙方未能合作,應該參與《夾縫中的曙光 - 兒童為本 - 共享親職先導計劃課程》。

91.從雙方所舉的例子中,本席認為女方不希望與男方溝通,女方欠積極鼓勵兒子與男方探視,雙方在不同議題上各持己見,爭持不下。因此,雙方共同管養兒子並不是一個可行的做法。

92.承上文,女方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在考慮兒子的最佳福祉,女方應該繼續單獨照顧及管束兒子,繼續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權。

學校事宜

93.女方拒絕向男方透露兒子學校的情況,男方不能與學校接觸,他對兒子在校內的情況一無所知,男方的憂慮並非無理據。

94.男方教育達大學程度,較女方高,他可以就學術方面教導兒子,令他獲更好的成績。兒子除了數學科不合格外,其他成績均獲B級,男方希望可以跟進兒子未來校內的功課。

95.本席理解,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呈請之前有暴力傾向,女方與兒子曾在庇護中心暫住。女方單方面向法院申請將地址及學校資料保密。法院在2015年3月20日頒布《無需透露資料命令》,女方毋須向男方透露住址、兒子就讀學校的資料。

96.在本審訊時,男方的精神問題已於2018年中得已解決,醫生已停止向男方處方精神科藥物,男方態度合作,定期到診所覆診。最後他的個案已由醫生確認不用繼續治療。除此之外,男方積極安排他的個人生活,男方雖然在精神問題上曾經處於谷低,但他積極地尋求專家協助,包括醫生與社工。男方亦有參與社區活動,令自己從新振作,脫離以前不理想的生活模式。就此,本席認為2015年3月20日的《無需透露資料命令》並不適用於現時的狀況。男方精神狀態穩健,他可以勝任巴士車長,他可以穩定地面對其他人,有正常的社交生活。雖然男方難與女方溝通,共同管養兒子,但女方將現時住址及兒子學校資料保密的安排已過時,毋須繼續。

97.女方應該將兒子校內的狀況定期通知男方,讓他可以了解、跟進及協助兒子在校的成績。女方需要 (i) 將兒子的測驗、考試成績以WhatsApp通知男方;(ii) 在探視時候將兒子的家課冊,功課,包括作業、工作紙、補充練習一併交與兒子帶到男方家中;(iii) 女方需要將兒子學校在學期初派發的年曆以WhatsApp用影像模式傳送予男方,好讓男方知道兒子學校的假期,方便他安排與兒子的探視時間。

98.男方應該享有權利參加兒子校內的活動,例如家長日等。

探視安排

99.2017年2月7日,法院頒布命令、男方可於每個月第1個星期六及日享有兒子的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下午1時至星期日上午8時30分。首次探視在2017年3月4日開始,於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六及星期日,男方可享有兒子的日間探視,由下午1時至8時,首次日間探視在2017年2月12日開始,交收兒子的地點為牛頭角港鐵站的票務中心。

100.在更改臨時探視安排,兒子與男方雖未有定期但也有多次的留宿探視,兒子表示與男方進行探視是開心的。關主任向兒子問詢有關他與張女士的關係,兒子回應他有時會與張女士用膳、遊玩是開心的,是有舒服的。

101.關主任理解女方投訴男方與兒子探視時,他大多會與他玩電子遊戲機、看電視,並非務實的協助兒子校內的功課。在眾多探視次數,唯獨只有一次男方曾與兒子温習功課。女方作供時承認在現有的資料保密安排下,她並沒有將兒子學校的資料交予男方,男方亦多次要求在探視時提供兒子校內功課、課本、讓男方可以在探視時跟進。其實,是女方自己要求將兒子校內的資料保密,導致男方欠缺渠道協助兒子温習功課。在一般探視時間,男方與兒子出外用膳、逛街、偶爾購買玩具予兒子,無可厚非。女方也同意兒子在探視後回家表示與男方探視是高興的。女方亦確認探視後兒子的健康並沒有出現問題。基於探視安排順利,本席認為基於兒子的福祉而言,男方應該嘗試增加留宿探視,關主任也同意這個做法。

102.關主任建議,就學校長假期包括聖誕節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男方可以享有兒子一半的學校長假期與兒子探視。關主任表示,雙方的確未能有效地溝通,所以法院應該清晰界定兒子與男方的探視安排,本席同意。

103.首先,留宿探視安排如下︰留宿探視可由現時每月首星期1次增加至每隔星期可享有1次留宿探視,由於男方可以協助兒子温習功課,留宿時間可以稍為延長,由現時星期六下午1時至星期日上午8時30分延長至由星期六下午1時至星期日下午4時。

104.本席顧及男方現時任職全職巴士車長,或將來任職兼職巴士車長,需要工作編更工作,未能在逢星期六至日進行留宿探視。因此,本席採納部份關主任在報告中建議,留宿探視可以因應男方工作時間表改為星期五晚上8時至星期六晚上9時。男方需要在每月收到僱主的工作時間表,不少於24小時內通知女方有關該月的留宿探視安排。至於沒有留宿探視的週末,男方可享有兒子的日間探視,本席採納關主任在該報告中建議,日間探視時間為下午1時至晚上8時。

105.學校長假期方面,男方可享有兒子長假期包括聖誕節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一半日子與兒子進行留宿探視。倘若學校假期不可以平均分配予男方及女方,男方可享有額外一天的留宿探視。

106.女方需在兒子每學年初收到學校的年曆後的24小時內以WhatsApp影像形式傳送予男方。

107.為免雙方爭議長假期一半的先後次序。法院指示,由每學年9月開始至翌年8月為一週期。由2019 – 2020學年開始,男方可享有該學年學校長假期的前半部份探視兒子。在2020 - 2021之學年,男方則享有該學年學校長假期的後半部份探視兒子。換言之,在2019 – 2020學年的學校長假期,女方可享有後半部份時間照顧管束兒子;在2020 - 2021之學年,女方可享有該學年學校長假期的前半部份照顧管束兒子,如此類推。

108.最後,男方指出,基於2016年11月22日的承諾,他已將一部沒有上網數據功能的手提電話給予女方作為他與兒子電話探視之用。女方作供時同意,男方可以隨時致電兒子。為確保男方可以與兒子溝通,本席就著電話探視作指示:女方需要將電話放於女方居所中一個沒有上鎖的抽屜內,要長時間開啟電源及確保已充電,方便男方與兒子可以在課餘時間進行電話探視。

總結

109.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1)  維持女方(呈請人)享有兒子(家庭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  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兒子(家庭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恆常探視

(a)  每隔星期男方(答辯人)享有與兒子(家庭兒子)留宿探視,安排於︰

(i) 星期五晚上8時至星期六下午8時;或星期六下午1時至星期日下午4時;

(ii) 在沒有留宿探視的週末,男方(答辯人)可享有逢星期六或星期日的日間探視,時間為下午1時至晚上8時;

(iii) 交收兒子(家庭兒子)的地點維持在牛頭角港鐵站票務中心。

學校長假期探視

(b)  學校長假期定為:聖誕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

(c)  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兒子(家庭兒子)一半的學校長假期探視兒子(家庭兒子)。

(d)  倘若該學校長假期不能以平均日數分配,男方(答辯人)可享有額外一天的探視。

(e)  在2019 – 2020學年,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兒子(家庭兒子)的學校長假期前半部份時間探視兒子(家庭兒子),包括留宿探視。翌年,即2020 - 2021學年,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兒子(家庭兒子)的學校長假期後半部份探視兒子(家庭兒子),包括留宿探視。這模式如此類推運作。

(f)  當男方(答辯人)仍然任職巴士車長,男方須要在接獲僱主編更時間表後,不少於24小時內用WhatsApp或微訊通知女方(呈請人)有關該月的工作時間安排及建議留宿探視或日間探視的確實日期。

(g)  女方(呈請人)須要於每學年初收到兒子(家庭兒子)學校派發的學校年曆後,不少於24小時內以WhatsApp或微訊用影像發送給男方(答辯人),讓男方(答辯人)可以預早計劃休假或編更時間表;

電話探視

(h)  男方(答辯人)與兒子(家庭兒子)可以隨時進行電話探視,女方(呈請人)需將由男方(答辯人)提供的手提電話存放於居所內一個沒有上鎖的抽屜裏,長期開動電源並確保已充電;

學校

(i)  女方(呈請人)需要在收取學校學生報告或成績表將該學生報告或成績表不少於24小時內以WhatsApp或微訊用影像發送給男方(答辯人);

(j)  不論在日間探視或留宿探視,女方(呈請人)需將兒子(家庭兒子)的家課冊、課本、習作、工作紙和補充練習等,交與兒子(家庭兒子)帶往男方(答辯人)家中;

(k)  男方(答辯人)可以參與兒子(家庭兒子)的學校活動,例如家長日。

(3)  撤銷2015年3月20日頒布的《無需透露資料命 令》。女方(呈請人)的住址及兒子(家庭兒子)的學校名稱及地址,免除保密;

(4)  男方(答辯人)於2017年5月8日及2017年6月12日提出之傳票,法院不作訟費命令;

(5)  女方(呈請人)本身之訟費需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穎恆律師行,何穎恆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