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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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10月7日,被告以訪客身分來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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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2/2018 [2019] HKDC 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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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47歲的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10月7日,被告以訪客身分來到香港。 3.陳金山(陳)在將軍澳靈實路8號靈實醫院建築地盤工作。案發時,地盤中有一幢仍在興建中的多層大樓,四周架設了棚架。 4.被告並非該建築地盤的工人。 5.2018年10月11日中午時分,陳在上述大樓4樓把腰包放置身旁,然後休息。下午12時50分左右,陳感到有人經過並停留片刻。他被聲響弄醒,陳看見被告拿着他的腰包。 6.陳的腰包內載有下列物品,包括:-
7.被偷的物品總值大約港幣$9,400元。 8.陳看見被告,大喊「你偷我嘢」。被告人逃跑,陳最終失去對方的踪影。 9.其後不久,陳聽到一聲巨響,看見被告躺在涉案大樓一樓平台,頭部流血,手的旁邊是陳的銀包。 10.其後,被告被送往醫院。警方拘捕被告。最後陳並沒有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11.辯方大律師說被告因為本案而身受創傷,亦提供了伊利沙伯醫院的醫生報告,指被告的頭部、背部均受傷。辯方說被告只是一時貪念而犯案,並沒有爆破工具,而事主亦沒有損失。 12.辯方說被告已婚,有2名年長的兒女。被告希望能夠得到輕判,使他能早日和家人團聚。被告感到後悔,亦不會再犯。辯方亦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 判刑 13.被告現年47歲,在內地出生。被告從1992年9月開始在香港總共有3項定罪,2項是因非法居留而被判入獄。最近一次的判刑是2001年2月。被告以往來港澳通行證(MFI-1)進入香港。從被告的進出境紀錄(時段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16日,MFI-2),有關的進出境紀錄理應總共有6頁,而MFI-2所提供的只是當中的1頁。被告曾經在2018年9月9日、9月27日和10月7日進入香港。 14.被告在4日後(即10月11日)中午時段便干犯本案,在一幢正在建築中的地盤的四樓偷取一名正在休息的工人的腰包和財物。被告在逃走時不慎跌下到一樓平台。這只能說他咎由自取,而被告因為犯案而身受重傷亦不是求情理由。被告並沒有帶備爆破工具,而事主最後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15.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從1996年自組家庭,育有一女一子,「生活一直安穩、和諧、溫暖」,但被告因為「一時貪念」而干犯本案,從四樓跌落平台,致使後腦出血,頭脊骨移位。被告說他在扣押期間感到對受害者懷有悔疚,希望能早日回鄉照顧家父母及子女。 16.從被告的刑事紀錄及本案背景來看,本席認為被告的所謂「求情信」幫助甚少,甚至可以說是幫倒忙。 17.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被告是內地訪客,來港4日便犯事,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是本席從輕發落,仍然以2年半為起點。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亦會給予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把刑期減至20個月。 18.雖然被告因犯案而受傷並不是實質求情理由,但本席看見被告今天出庭仍戴着頭箍和需要治理,因此酌情減刑1個月,判被告入獄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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