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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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指控。案發當日 ( 2017年8月28日 ) 下午接近四時,一名的士司機 ( 上訴人 ) 駕駛一部接載了乘客的的士沿着屯門公路鄰近青朗公路支路 ( 九龍方向 ) 左五線行駛,他需要切入左二線才可以進入前往九龍的方向,而他當時正接載乘客前往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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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5/2018 [2019] HKCFI 14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3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2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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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指控。案發當日 ( 2017年8月28日 ) 下午接近四時,一名的士司機 ( 上訴人 ) 駕駛一部接載了乘客的的士沿着屯門公路鄰近青朗公路支路 ( 九龍方向 ) 左五線行駛,他需要切入左二線才可以進入前往九龍的方向,而他當時正接載乘客前往尖沙咀。 2.陳先生當時駕駛着一部私家車沿着同一路段的左二線行駛,車速約為每小時70公里。陳先生車上的行車攝錄器把整件事情的經過拍攝下來。 3.最初上訴人的的士在前方左五線行駛,然後從左五線向着左二線一直橫駛過來,動作一氣呵成,期間並沒有逗留在任何一線上行駛以便觀望從後到來的交通情況。 4.當的士部份車身進入左二線時,的士車尾與私家車車頭非常接近,少於一米;跟着陳先生按響汽車喇叭並剎車減速,與此同時,的士也減速,兩車差不多停下來。 5.之後,陳先生在左二線繼續向前行駛,駛過上訴人的的士,然後一直駛去。事後,陳先生向警察交通部作出投訴並把有關的錄影片段交予警方。 6.上訴人遭到不小心駕駛的檢控。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罰款$1,800。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7.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上訴人均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亦沒把上訴理由預先通知法庭。 8.上訴時,上訴人主要提出事件起因是陳先生超速駕駛所致,因為當時他以每小時70公里 ( 該路段時速限制每小時80公里 ) 在陳先生之前約50米的左五線行駛,他確實需要切入左二線出九龍, 但他說切線時亮着指揮燈,有留意後面的交通情況。 9.當他切入左二線時,當時觀察過後面的交通情況,是有足夠距離容許他切線,但突然間,他發現陳先生的車子從後很快地駛過來,所以打消切線念頭。 10.上訴人還說陳先生好像是在戲弄他似的,當他慢車時,陳先生亦把車子慢下來;他加速;陳先生亦加速,情況猶如對方與自己平衡駕駛,不讓自己切線一樣。 11.簡單而言,上訴人指陳先生當時定必是超速,因為他當時以時速每小時70公里行駛,而他在陳先生之前50米,陳先生可以這麼快便駛到他的跟前,他肯定陳先生是超速的。 12.首先,客觀證據顯示陳先生一直在自己的行車線上行駛 ( 即左二線 ) ,上訴人是需要換線的一方,他有責任看清楚當時路面的交通情況,特別是他打算切入的行車線,究竟後面的交通如何,在確定安全的情況下 ( 即與後來的車子有足夠距離時 ) 才可切線。 13.當然,上訴人指陳先生當時是加速駕駛上來,以致切線的安全距離突然減少,令他不能切線。罪不在他,而是在上訴人。 14.不過,本案卻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就是來自陳先生的行車攝錄器,那些畫像非常之清晰,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拍攝下來,不用爭拗。 15.從片段所見,當時下着微雨,路面濕滑,上訴人的的士從左五線一直橫駛過來。期間,沒有停留在任何一條行車線上。當到達左二線時 ( 亦即是上訴人打算切線的位置 ) ,分隔左二和左三線之間的行車線,路面開始出現雙白線,而繼續向前行駛,雙白線便會開始擴闊形成影線區。 16.眾所周知,雙白線是不容許車輛換線的,而車輛亦不能駛進影線區,或許這解釋了為何上訴人會急速地從左五線切入左二線。若他錯失進入第二線的話,他可能需要行駛非常迂迴的路線才能出九龍,他當時載着乘客當然不希望發生這情況,以免被指「兜路」。 17.毫無疑問,他這樣做完全沒有顧及其他駕駛者的人身安全,若不是陳先生及時剎車避免了兩車碰撞,後果堪虞。 18.有關的錄影片段除了支持以上所述的情況,亦反駁了上訴人指對方刻意不讓他切線的說法—與他保持差不多速度令上訴人不能進入左二線。事實勝於雄辯,畫面所見完全並非上訴人所描述的那回事。 19.在把他定罪時,裁判官說 ( 裁斷陳述書第40段 ) :
20.本席只能說,擺在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她只能作出捨此無他的結論——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21.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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