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智偉 對 司徒福添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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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先生在2019年4月1日發出傳票,申請撤銷胡關李羅律師行的律師作為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的資格。聆案官周至偉於2019年6月3日撤銷陸先生的傳票申請,並命令陸先生須即時支付各被告人訟費港幣10,600元正。陸先生已經支付上述訟費。

Case No.DCCJ 490/2019[2019] HKDC 8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490/2019

[2019] HKDC 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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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陸智偉  

第一被告人 司徒福添  
第二被告人 MALCOLM HAMMERSLEY  
第三被告人 陳贊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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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6月21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 6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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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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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陸先生在2019年4月1日發出傳票,申請撤銷胡關李羅律師行的律師作為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的資格。聆案官周至偉於2019年6月3日撤銷陸先生的傳票申請,並命令陸先生須即時支付各被告人訟費港幣10,600元正。陸先生已經支付上述訟費。

2.陸先生不服聆案官的判決,現向本席上訴。本席將以重審形式處理這上訴。

3.首先,本席為陸先生的申索作一個簡介。陸先生是香港郵學會的會員,他在2017年5月18日出席了香港郵學會的周年大會,並代表他的公司盛薈鑒定顧問有限公司向大會的慈善拍賣活動捐贈了四件物品。結果該四件物品於拍賣會中由到場的會員投得。 當時的香港郵學會財務司徒先生即時全數收取拍賣所得的款項。

4.可是,香港郵學會並沒有就四件捐贈品發出收據給陸先生。隨後,陸先生多番要求收據,期間和司徒先生、Malcolm Hammersley先生,即香港郵學會另一位財務管理人員及陳贊殷先生發生爭執,引發這訴訟。關卓然律師是代表被告人律師胡關李羅律師行的合夥人也是香港郵學會的其中一名委員。有些時候,香港郵學會的每月會員會議都是在胡關李羅律師行的會議室舉行。

5.在陸先生存檔的誓章中,他列舉兩項理由以支持他的申請。首先他指出關律師曾於2017年10月6日的香港郵學會月刊中公開發表言論,明確支持該會會計及相關人員不向陸先生發出收據的決定。他認為關律師曾管理該會的財務戶口,應有機會出庭作供。在他提供的證物中,包括了有關月刊。相關的段落如下:—

「… 最近一位(據我們所知)不懂英語的會員,向一名執委寄發一份英文函件,要求郵會就他在會員大會捐出作慈善拍賣的物件,發出收據,這根本就是講笑話,當他遭拒絶後竟在會員月會期間,召喚警察到場,幸好警察通常有更重要的事情要處理,了解到慈善拍賣一般都不發收據,事件也就不了了之。這是甚麼回事?簡直就像餓狼搶糞般醜陋。」

6.另一方面陸先生指出胡關李羅律師行未與他協商而單方面自行安排開庭時間,而且在聆訊當天又遲到,不遵守法庭規律,不尊重法庭和他本人,並浪費納稅人的時間和金錢。就這一個指控,胡關李羅律師行的林子衡律師指出2019年3月25日11時的聆訊時間是法庭安排的,並不是胡關李羅律師行自行制定的。他也否認曾在2019年3月25日的聆訊中遲到。他指出陸先生在該聆訊也沒有提出或投訴辯方律師遲到。

7.陸先生在他的傳票及誓章中,依賴《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d)條規則、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以及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章、第七章及第九章,作為他申請的法律理據。

8.《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d)條規則定明該規則的基本目標為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是關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條則關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的法律的義務。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章指示專業操守原則的簡介。第七章關乎事務律師對當事人負有的受信責任,包括事務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第九章則詳細處理兩名或以上當事人的利益衝突問題。

9.本席明白陸先生對關律師在有關月刊的言論的不滿,他的感覺是受到冒犯了。陸先生認為他現在要應付的除了本案三名被告人之外還要應付關律師,以一敵四,十分不公平。但是,本席認為儘管關律師對本案爭議的事宜持有一個既定的立場,這也不會對陸先生構成任何不公平或有害的情況。 本席不能接納他的陳述。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胡關李羅律師行不能夠專業地為辯方提供專業服務,關律師的個人立場對辯方和陸先生均沒有任何關係。即使他可能是辯方證人,陸先生也可以盤問他,質疑他的證供。陸先生總會得到公平的審訊的。本席不認為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各被告人違返了甚麼法例或專業守則,更遑論屬憲制性的基本法。

10.至於陸先生另一個指控,本席接納辯方所指,本年3月25日的聆訊時間是由法庭安排的。但是即使該開庭日期和時間是由辯方向法庭申請而獲得的,本席也並不覺得有任何問題。另外關於辯方律師遲到的指控,本席完全不能接受這可以成為撤銷胡關李羅律師行作為辯方律師的資格的理由。

11.最後,陸先生在他的陳詞中指出,關律師在另外一份會刊中對一名女會員關於香港郵學會的財政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陸先生認為這便是顯示香港郵學會的財政出現混亂情況。本席認為陸先生這項指控和他的申請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12.基於上述原因, 陸先生的傳票申請並無任何法律基礎, 必須被駁回。聆案官的判決是絕對正確的,本席認同他的判決,並駁回陸先生的上訴。

13.本席現命令陸先生必須馬上支付各被告人有關這上訴的訟費。假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核。

( 余啟肇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林子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