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東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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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6月2日零時左右,女警16115與2名警員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雅士利中心一間娛樂場所喬裝顧客。當時娛樂場所內光線充足,警員能觀察場所內所有環境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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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5/2018 [2019] HKDC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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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6月2日零時左右,女警16115與2名警員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雅士利中心一間娛樂場所喬裝顧客。當時娛樂場所內光線充足,警員能觀察場所內所有環境及人士。 3.女警看見被告戴了口罩及攬着一個深色腰包坐在廁所門外。大約凌晨1時,女警望向被告,被告脫下口罩並主動向女警兜售「可樂」。被告說「係咪買嘢?400蚊滴可樂,買滴玩吓啦!」女警交了一張有記認的$500元港幣給被告。之後,被告拿出港幣$100元,以及從腰包取出一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交給女警。膠袋內含有0.2克可卡因的0.22克固體。 4.同日早上大約3時許,女警在上述娛樂場所內認出被告就是向她兜售毒品的男子。在2個月後所舉行的正式認人手續,女警亦成功認出被告。 5.案發當日,在上述娛樂場所進行集體認人程序後,警員在被告的腰包內搜獲以下物件:-
6.兩項控罪涉及的毒品估計市值約為港幣$36,620元至$42,596元。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前述毒品的含量及種類有如罪行詳情所列出的情況。 7.其後,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8,196.8元、人民幣$300元及2部iPhone。 求情理由 8.辯方早前已呈交了書面求情理由,附上求情信件,但書面的求情理由只針對有關不同測試下的判刑建議。辯方大律師認為6.4年是合理的。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大律師在庭上亦呈交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是收取「日薪」$800元去出售有關毒品,被告是聽取那娛樂場所經理的指示去兜售毒品,但被告不願意提供進一步資料。辯方說被告的父母和親戚都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9.23歲的被告甘願為$800元公然在娛樂場所兜售份量不少,而且有不同種類的毒品,實在令人感到驚訝。被告身上總共有港幣$30,400元和8,196.8元,即$38,596.8元以及人民幣$300元和2部iPhone,毒品總值達到$36,600至$42,500之多。 10.被告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六程度,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並沒有毒癮。被告的求情信說他是顧家的兒子,對案件感到後悔,因為一時無知和單純犯下了罪,亦成為父母的負擔,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的姑丈、姑媽說被告人品好、孝順,請求輕判。被告以往的老師說被告是一個負責及誠實的人。被告父母在求情信說對被告犯案感到痛心和自責。被告一心想賺錢養家,希望法庭能輕判他們的獨子。被告只是一時糊塗,受到朋輩唆擺。 11.被告為了$800多元公然在娛樂場所兜售毒品,亦身懷大量毒品,可說是極度愚蠢。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必然要面對更長的監禁刑期。 12.被告並沒有向警方提供進一步資料使其他販毒人士繩之於法。本席認為被告是愚蠢地承擔這個嚴重罪行的刑責,把青春斷送,實屬可惜。 13.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至6年,而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則是5至8年。本案主要的毒品是19.4克可卡因(兩項控罪的份量)以及22.9克氯胺酮,其他毒品的份量並不算多。上訴庭曾對這類涉及不同毒品的判刑提出一些測試,包括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ratio test)。本席打算以一個簡易的方法去處理第二項控罪的判刑。 14.就本案而言,單是氯胺酮,被告可面對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4年半,而單是可卡因,被告面對的刑期起點可以是5年至5年半。本席不會鼓勵犯案者,特別是販運毒品的人士,以為販運越多毒品竟然可以得到更大的刑期折扣,這是本末倒置,並不恰當的信息。本案涉及的份量並不少,有差不多60包氯胺酮、100包可卡因以及其他毒品。被告亦有電子磅以及呈上法庭的4張記數紙。本席把記數紙列為MFI-1。 15.考慮到所有因素以及被告的求情說話,本席判刑如下:
16.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把這兩項控罪判刑頒令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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