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東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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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6月2日零時左右,女警16115與2名警員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雅士利中心一間娛樂場所喬裝顧客。當時娛樂場所內光線充足,警員能觀察場所內所有環境及人士。

Case No.DCCC 975/2018[2019] HKDC 8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5/2018

[2019] HKDC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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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東橋 NG Tung-kiu, 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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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5月20日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唐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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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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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6月2日零時左右,女警16115與2名警員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雅士利中心一間娛樂場所喬裝顧客。當時娛樂場所內光線充足,警員能觀察場所內所有環境及人士。

3.女警看見被告戴了口罩及攬着一個深色腰包坐在廁所門外。大約凌晨1時,女警望向被告,被告脫下口罩並主動向女警兜售「可樂」。被告說「係咪買嘢?400蚊滴可樂,買滴玩吓啦!」女警交了一張有記認的$500元港幣給被告。之後,被告拿出港幣$100元,以及從腰包取出一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交給女警。膠袋內含有0.2克可卡因的0.22克固體。

4.同日早上大約3時許,女警在上述娛樂場所內認出被告就是向她兜售毒品的男子。在2個月後所舉行的正式認人手續,女警亦成功認出被告。

5.案發當日,在上述娛樂場所進行集體認人程序後,警員在被告的腰包內搜獲以下物件:-

(1) 36包用白紙包裝內含12.70克氯胺酮的15.10克固體;

(2) 1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有30包用白紙包裝內有10.20克氯胺酮的12.40克固體;

(3) 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9粒透明膠囊內含1.02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的膠囊劑;

(4) 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15粒密封錫紙包內含27毫克芬納西冸的片劑;

(5) 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100包可再封口膠袋內含19.20克可卡因的21.20克固體;

(6) 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24片及2碎片內含5.13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劑;

(7) 港幣$30,400元(包括前述有記認的$500元紙幣);

(8) 2個電子磅;

(9) 1個糖果盒內藏4支膠匙羮;

(10)4張記數紙;

(11)1支筆。

6.兩項控罪涉及的毒品估計市值約為港幣$36,620元至$42,596元。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前述毒品的含量及種類有如罪行詳情所列出的情況。

7.其後,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8,196.8元、人民幣$300元及2部iPhone。

求情理由

8.辯方早前已呈交了書面求情理由,附上求情信件,但書面的求情理由只針對有關不同測試下的判刑建議。辯方大律師認為6.4年是合理的。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大律師在庭上亦呈交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是收取「日薪」$800元去出售有關毒品,被告是聽取那娛樂場所經理的指示去兜售毒品,但被告不願意提供進一步資料。辯方說被告的父母和親戚都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9.23歲的被告甘願為$800元公然在娛樂場所兜售份量不少,而且有不同種類的毒品,實在令人感到驚訝。被告身上總共有港幣$30,400元和8,196.8元,即$38,596.8元以及人民幣$300元和2部iPhone,毒品總值達到$36,600至$42,500之多。

10.被告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六程度,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並沒有毒癮。被告的求情信說他是顧家的兒子,對案件感到後悔,因為一時無知和單純犯下了罪,亦成為父母的負擔,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的姑丈、姑媽說被告人品好、孝順,請求輕判。被告以往的老師說被告是一個負責及誠實的人。被告父母在求情信說對被告犯案感到痛心和自責。被告一心想賺錢養家,希望法庭能輕判他們的獨子。被告只是一時糊塗,受到朋輩唆擺。

11.被告為了$800多元公然在娛樂場所兜售毒品,亦身懷大量毒品,可說是極度愚蠢。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必然要面對更長的監禁刑期。

12.被告並沒有向警方提供進一步資料使其他販毒人士繩之於法。本席認為被告是愚蠢地承擔這個嚴重罪行的刑責,把青春斷送,實屬可惜。

13.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至6年,而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則是5至8年。本案主要的毒品是19.4克可卡因(兩項控罪的份量)以及22.9克氯胺酮,其他毒品的份量並不算多。上訴庭曾對這類涉及不同毒品的判刑提出一些測試,包括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ratio test)。本席打算以一個簡易的方法去處理第二項控罪的判刑。

14.就本案而言,單是氯胺酮,被告可面對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4年半,而單是可卡因,被告面對的刑期起點可以是5年至5年半。本席不會鼓勵犯案者,特別是販運毒品的人士,以為販運越多毒品竟然可以得到更大的刑期折扣,這是本末倒置,並不恰當的信息。本案涉及的份量並不少,有差不多60包氯胺酮、100包可卡因以及其他毒品。被告亦有電子磅以及呈上法庭的4張記數紙。本席把記數紙列為MFI-1。

15.考慮到所有因素以及被告的求情說話,本席判刑如下:

(1)就第一項控罪的0.2克可卡因,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而減至6個月;

(2)就第二項控罪,本席考慮到主要毒品的份量以及有關測試的比例,本席以6年半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

16.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把這兩項控罪判刑頒令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5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