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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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高等院上訴法庭在CACV13/99一案的裁決,上訴人在1993年9月18日 因工受傷 ,當時他受僱於廣珍金行為護衞員,在事發當日下午被一名男子襲擊,被送往醫院檢驗,並且留院三至四天,檢驗結果除了永久傷殘而 喪失謀生能力 百分之零點五之外,身體健康各方面並無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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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5/1999 CACV 3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31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658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 1. 根據高等院上訴法庭在CACV13/99一案的裁決,上訴人在1993年9月18日因工受傷,當時他受僱於廣珍金行為護衞員,在事發當日下午被一名男子襲擊,被送往醫院檢驗,並且留院三至四天,檢驗結果除了永久傷殘而喪失謀生能力百分之零點五之外,身體健康各方面並無不良後果。 2. 區域法院裁定上訴人應得的補償,包括未付的病假工資、醫藥費和喪失謀生能力的損失,總數一共四千七百零三元,而上訴人要求的賠償是五十萬元。上訴法庭在1998年6月12日駁回上訴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正確無誤。以後,上訴人仍然不肯罷休,企圖繼續進行訴訟。並且曾多次申請法律援助,但都被拒絕。最後,上訴人於1999年4月7日以同樣理由再次提出這宗訴訟。潘兆初聆案官在1999年7月份頒令剔除上訴人的索償聲請書,並且撤銷訴訟。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由原訟庭鍾安德法官審理,鍾法官亦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3. 上訴人的索償聲請書可以簡單綜合為以下幾點:
4. 鍾法官在他的判案書作出以下的結論:
5. 經過閱讀及研究上訴文件和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詞,上訴人的陳詞基本上是完全與案無關,而他所提的論點不但與案無關,而且都是斷章取義。本庭對鍾法官的意見亦有同感 -- 訴訟根本毫無理據,缺乏證供;上訴人又不能夠指出被告人為何要負上法律的責任。事實上,上訴人根本就不能夠對董建華先生以私人的身份或名義進行訴訟。 6. 上訴人以同樣事故於1993年提出的訴訟要求賠償,今次再提出訴訟要求更高的賠償,依法依理都不合,簡直是濫用司法程序,所以同樣地本庭毫不猶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人(上訴人) : 何鑑源,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 : 由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