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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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款$3,0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2019[2019] HKCFI 169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2019

[2019] HKCFI 16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9651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啟信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7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款$3,0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控辯雙方沒爭議案發的地點是粉嶺公路上水方向近里程碑22.0B位置。該路段三線行車但左一線的左邊有道路工程,而時速限制為70公里。當天天氣良好和路面乾爽。

3.根據控方的案情,於2018年5月24日下午1時48分,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路段駕駛私家車登記號碼LT 7531(「私家車」)以時速70公里在左一線行駛。上訴人駕駛的輕型貨車登記號碼LY 550(「貨車」)在他右前方左二線距離約1至2個私家車位以相若車速行駛。

4.貨車突然亮着左邊指揮燈,及幾乎同一時間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距離私家車車頭只有約1至2米。控方第一證人響號及剎車,並扭左軚以避免碰撞,以致他的私家車撞着左邊的水馬,車身損毀。控方第一證人繼續前駛截停上訴人。

5.私家車上的視像錄影裝置拍攝到事發經過(「錄影片段」),顯示貨車切線過程中,車轆過了中間分界線少許時,兩車的距離很相近。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轉向左邊撞到水馬,而上訴人的貨車則進入左一線向前駛去。

6.由於這個錄影裝置設定在緊急時才錄影,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案發時不知道有沒有拍攝到意外的過程,要他事後確實有,才把片段交給警方。

7.到場調查的警員說他沒有查問控方第一證人他的車上有沒有攝錄裝置。

8.上訴人作供指他當時以時速60至70公里行駛。他亮着左邊指揮燈後才切入左一線。當時他與他之後的一輛車距離有大約150米。他約4秒鐘完成切線後,聽到有些聲響及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切入左一線他的前方,把他截停,指他切線時令他撞到水馬。後來警察到場而在警察查詢下,控方第一證人指他車上的攝錄裝置壞了。

上訴理由

9.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依賴畫面不全面的錄影片段以及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討論

10.上訴人在原審和上訴時都指出他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時,亮着了左邊指揮燈,而他是在他之後左一線的一輛車距離他約150米的安全情況下進行的。他認為錄影片段並不完整,因為沒有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在左一線行駛時的片段,及如果有拍攝到案發前10秒的情況,就會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由另一行車線切線到左一線。上訴人提出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由左二線突然切左一線才會出現案中的情況。

11.上訴人所提出的這一點,正如答辯人陳詞所強調,是上訴人的揣測,並沒有證據支持。

12.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看出,他所挑戰的基本上是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判定。答辯人在他的陳詞中,援引了多個案例去闡明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的法律原則。當中最耳熟能詳當然是終審法院在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 8 HKCFAR 70所重申的原則。

13.這原則基本上是指當涉及事實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因此,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原審法官的範疇,上訴法庭不應干預,除非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極其剛愎武斷,極其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inherently improbable),又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所遺漏,或没有作出分析和考慮。

14.在本案中裁判官在達至她事實裁定的過程中,確有就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進行分析考慮。她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可靠及接納他的證供,但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可靠而拒絕接納他的版本。

15.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指錄影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切線時的情況,並指出片段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一致。在原審時的口頭裁決中,裁判官亦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達到良好的質素及由他的證供和錄影片段可以見到當時上訴人是在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在左一線的情況下切線(見上訴卷宗第29頁H至K)。

16.由此可見,在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及案件裁決的過程中,錄影片段是她依賴的證據之一。原則上裁判官完全有權這樣做及應該這樣做。但本案的情況,有一點令到本席非常不安。本席看過這個錄影片段很多次,完全認同上訴人指錄影片段並不完整的說法。其全長只有10秒鐘,而涉及上訴人切線的只是開始時的兩秒鐘。在此之前,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情況完全欠奉。

17.雖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指他把車上的錄影裝置設定為緊急時才進行攝錄,但他完全沒有解釋甚麼是緊急情況,裝置如何識別這情況而進行攝錄及整個操作和錄影的過程。錄影片段明顯地是經過剪輯的,但控方並沒有將原始檔案呈堂。這個錄影片段難免令人懷疑控方第一證人是在刻意隱瞞上訴人切線之前的情況。這不單令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更增加上訴人就控方第一證人是由左二線突然切入左一線的揣測的可能性。裁判官在事實裁定的過程中應就所有這些情況作出考慮。上訴人的定罪有欠穩妥。

1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19.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樂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