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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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關於原審法庭拒絕被判不小心駕駛無罪的被告人的訟費申請之上訴。

Case No.HCMA 54/2019[2019] HKCFI 16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4/2019

[2019] HKCFI 16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33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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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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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9年6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7月10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關於原審法庭拒絕被判不小心駕駛無罪的被告人的訟費申請之上訴。

2.意外涉及小路出大路引致兩車碰撞的情況。案發當日 ( 2018年6月24日 ) 下午六時半左右,上訴人駕駛一部私家車沿着松山道右轉入山林道時,與另一部沿着山林道駛過來的私家車發生碰撞,引致對方的車子的右車身和右後輪以及上訴人的車子的車頭損毁。

3.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王詠文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無罪,但其訟費申請則被法庭拒絕,因此向本庭提出上訴。

4.松山道是一段雙線單程路,路的盡頭連接山林道形成一個T字路口 ( 山林道屬於單線來回行車線 ) ,車輛可以左轉或右轉入山林道,並設有讓路標誌及讓路線。

5.就讓路牌及讓線而言,裁判官說 (裁斷陳述書第19段) :

「不爭議的是被告人從松山道駛出,該處設有讓線及讓路牌,即該路上的司機需讓給山林道的車輛。但每宗案件有其獨特情況,不能說每次有意外發生,必然是從讓線出來的司機不小心。」

6.案中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自上訴人車上的行車攝錄器,它把發生意外的經過清楚地拍攝下來。

7.從影片所見,當上訴人駕車沿着松山道左二線行駛接近T字路口時,那時其左一線已有一部的士駛至路口停下打算左轉 ( 由於松山道左邊有一行停泊的車輛,因此的士的車身有部份跨越至左二線 ) ,在駛出路口時,上訴人並沒有把車子停下觀察山林道從左邊駛過來的交通情況,當駛出路口後便隨即發生碰撞,對方的車子在不遠處停了下來 ( 可見車速不會太快 ) 。

8.對方的司機作供表示他當日駕車沿山林道向彌敦道方向行駛,駛至山林道與松山道交界,看見一輛的士在松山道路口左一線停下,沒有駛出。他看見沒有其他車輛駛出,便保持時速約40公里直駛,突然聽到「澎」一聲,上訴人的車從松山路駛出撞上他的車。

9.裁判官宣判無罪時考慮了以下的情況:

(1)   上訴人本來跟着的士後面,的士在左前方的路口位置停下,片中見的士司機看來想駛出路口但又猶豫停下。

(2)   上訴人同意的士阻擋了他部份的視線,他向前慢駛,經過了的士,看見山林道沒有車駛至,便右轉出山林道,駛出了相當距離便被「高速」駛至的對方車輛撞倒。

(3)   對方的車速是否偏高,要因應現場環境而定。當時,對方司機以時速40公里行駛 ( 他作供是這樣說的 ) ,沒有超速。但從影片看到該處周圍停泊了車輛,可算是一條相對狹窄及繁忙的街道,以當時的環境,該車速可能相對偏高。

(4)   在山林道左邊停泊了一行電單車,亦可能令控方證人一 ( 對方司機 ) 因應路面情況而需輕微地扭右再修正,而那裡是碰撞的位置。

10.裁判官說 ( 裁斷陳述書第24段 ) :

「因有以上提及的情況出現,本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辯方呈上的案例及本案的案情,認為不能排除或否定被告人轉出山林道時,出了若干路段後,被控方證人一以偏高的車速及微微扭右駛至而發生碰撞。因此,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控罪,把疑點利益歸與被告人,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

11.從她的判詞可見,裁判官看來也明白從讓路線駛出的車輛需要讓路給另一條行車線的車輛,在本案即是從松山道駛出山林道的車輛需要讓路給山林道行駛的車輛,但她表示每宗案件有其獨特情況,不能說每次有意外發生,必然是從讓線出來的司機不小心。

12.本席並不否定以上的說法,要視乎個別案件之案情而定,但讓路標誌是有其意思的。其實道理非常之簡單,所謂從讓線駛出的車輛,情況猶如他們進入其他駕駛者原本行駛中的行車路線,那麼觀察清楚確定安全才駛入他人的行車路線是基本的謹慎要求。

13.本案的上訴人同意當他駛出路口時,其部份視線受到的士的阻礙;換句話說,他不能清楚觀察山林道左邊駛來的交通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他仍然沒有把車停下作適當的觀察以確保安全才駛出山林道。

14.而客觀證據顯示該部的士並非「死車」,換言之,他隨時再作移動。正如裁判官所說當時的山林道周圍停泊了車輛路面狹窄。很有理由相信的士沒有左轉駛入山林道是有原因,他明顯是看見其後與上訴人發生碰撞的車子正在山林道駛過來,而且由於山林道的路面狹窄,所以停下等候。

15.對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當他看見的士司機在路口有這樣的停頓,也應該想到可能有車子正在駛過來,不應貿貿然駛出路口。

16.本案的上訴人明顯沒有理會,沒有作出適當的觀察,想也不想便把車子駛出山林道,因此闖出了禍-隨即發生碰撞。裁判官卻把意外責任推到對方司機身上並認為對方的車速在當時的環境可能偏高,本席認為這樣的說法是有倒果為因之嫌。

17.對方司機作供表示當時行車時速大約40公里,這一類的證據估量成份相當之高,不能視為精準證據來看待。從錄影片段所見,碰撞後對方的車子在很短的距離便完全停下,以當時路面情況而論,車速絕對說不上偏高。

18.本案的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式明顯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和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他沒有被判罪成已算是相當走運,這樣的駕駛方式縱使不被裁判官視為不小心,也不可能不足以構成自招嫌疑的行為。

19.裁判官拒絕訟費申請時說:

「法庭不能損毁假定被告人無罪的原則。但從影片所見,松山道左一線停泊了一行車輛,停在讓線前之的士因而部份車身需要越過左二線,即佔據了部份被告人的行車線,在被告人的左前方。該的士明顯不是一輛關掉引擎的車輛,已是啟動中。被告人說的士阻礙了他的部份視線,他大可等一會,觀察的士的情況,讓它先行駛出,好讓自己對山林道左方有更好的視野才駛出。被告人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在右方超越的士轉出山林道的行為,實是自招嫌疑。」

20.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訟費的決定是正確的,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陳偉雯律師行轉聘葉榮燊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