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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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9月8日,警務人員在香港新界大埔富善邨善景樓(善景樓)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26/2018[2019] HKDC 8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6/2018

[2019] HKDC 8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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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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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19年6月21日
出席人士: 趙芷筠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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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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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2.2018年9月8日,警務人員在香港新界大埔富善邨善景樓(善景樓)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

3.同日深夜約0027時,被告人行往善景樓附近的羽毛球場。警員16709及警員17144看見被告人不時四處張望,於是在善景樓地下外面截停被告人。

4.不久,警員16709對被告人搜身,並在他的右前褲袋搜出兩個可再封口膠袋,各載有白色固體(證物1及2),發現他管有港幣2,000元及一部三星黑色智能電話。

5.深夜約0035時,警員16709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就證物1及2,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阿Sir,呢兩包可樂我自己食嘅,畀次機會喇。」

6.被告人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1) 他當兼職運輸工人,日薪港幣600元;

(2) 他住在善景樓。

7.其後,政府化驗師梁淑美女士檢驗證物1及2,證實:—

(1) 證物1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2克可卡因的1.23克固體;

(2) 證物2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9克可卡因的12.9克固體。

8.案發時搜出的可卡因普遍市值為港幣約20,319元。

9.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定罪紀錄

10.被告人有四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涉及共五項控罪,當中四項與毒品有關,而其中兩項與本案類同。

求情

11.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曾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家中有父母、兄長及姊姊,他與家人同住在大埔。被捕時,他任職兼職運輸工人。

12.他與女朋友育有一名兩歲的女兒。女兒與他的女朋友同住。雖然他們分開居住,但是關係良好。他因本案被扣押期間,他的父母、女朋友及女兒都有探望他。

13.在扣押期間,他作出深切反省。他很愛惜女兒,不想在她成長期間,讓她見到自己不斷地入獄。他打算在服刑期間,努力學習一門手藝,例如木工,裝備自己,並在將來做一個守法公民,給女兒做個好榜樣。

14.辯方呈上被告人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裡表達悔意,感到慚愧,但立志重新做人,回饋社會及為女兒做個好爸爸。

判刑

15.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黃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

16.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1994] 2 HKCLR 69)及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販運可卡因10克至50克,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1.92克可卡因,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61.5個月的監禁。

17.雖然被告人有類同的前科,但以他的紀錄來說,不算是案底纍纍,亦考慮到他為女兒決心改過,本席不會視他的紀錄為加刑因素。

18.背景資料顯示,被告人有吸毒習慣。不過,被告人被捕後的尿液測試顯示,他對於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的測試結果是陰性。辯方亦確認,就本案的危險藥物,無自用方面的說法、求情。

19.被告人的認罪是最有力的求情因素。除了他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的因素,判處被告人41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