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浚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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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5月29日下午3時多,警員在荃灣和宜合村見到一部車輛,被告人從前座乘客位下車,司機則留在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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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7/2018 [2019] HKDC 9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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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8年5月29日下午3時多,警員在荃灣和宜合村見到一部車輛,被告人從前座乘客位下車,司機則留在車上。 3.被告人走進一間公廁,再走入一個廁格,他把門關上。警員聽到廁格內有聲音傳出,被告人其後從廁格出來,被警員截查。被告人手上持有一個檸檬茶飲品盒(證物P1),內有十袋合共載有一百二十一小包可卡因毒品,為24.6克固體,含11.91克可卡因。被告人右邊褲頭有另一紙盒(證物P2),內有十一袋合共載有一百零七小包可卡因毒品,為22.03克固體,含15.11克可卡因。警員再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內找到一個啡色信封(證物P3),內有五袋合共載有五十九小包可卡因毒品,為11.97克固體,含8.47克可卡因。 4.證物P1、P2和P3合共為二百八十七小包可卡因毒品,總計為58.6克固體,含35.49克可卡因。 5.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有些可卡因毒品是他自用的,有些則賣給別人。 6.被告人後來再對警方說,他在一年前開始吸食可卡因,他需要錢用。有個叫阿輝的人說可以賣可卡因去賺錢,被告人於是向阿輝訂購可卡因毒品。被告人在2018年5月28日把60,000元交給一名在蘭桂坊的南亞裔人,從對方那處拿得本案的合共二百八十七小包可卡因毒品。被告人取貨後,先把毒品放在和宜合村的公廁內,翌日(即2018年5月29日)回來取回便遭警方拘捕。 7.警方估計案中的可卡因毒品市值為76,000元左右。 8.被告人在庭上說P2那一百零七小包可卡因毒品(即22.03克固體,含15.11克可卡因)是他打算留給自己食用的,其餘的則用作販運用途。控方接納此說。 案底 9.被告人被捕時是20歲,現時已超過21歲,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前任廚房工人,月入一萬五千多元,他和父母兄姊同住。 11.律師說,被告人自小身體有問題,現時仍需定期往醫院覆診腦部情況,父母因被告人健康不佳,自小對他溺愛,疏於管教。 12.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中用自己的積蓄及向財務公司借來幾萬元買下那些可卡因毒品,他打算以每包400元出售去圖利。律師亦說,被告人是一名可卡因使用者,每日需要服食兩小包可卡因毒品,他打算把P2那一百零七小包毒品留作自用。 13.律師指,把可觀部分毒品作自用的一般扣減是判刑起點的10%至25%。律師建議法庭給被告人15%作他自用P2的扣減。律師亦叫法庭給足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律師指被告人在庭上盡早認罪,被捕後亦一直和警方合作,和盤托出實情。 14.律師指被告人其實本性不壞,他在被捕前已答應慈善機構助養兒童,簽約一年,每月捐獻240元。 15.律師呈上被告人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各人都指被告人性本善良,只是誤入歧途,他們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輕判。被告人在自己的求情信中則表示悔意,他說已汲取教訓,打算重新做人。 判刑 16.販運可卡因的罪責和販運海洛英的罪責相等,上訴庭已訂下指引。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可卡因(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 17.案中的P1、P2和P3共為二百八十七小包可卡因毒品,總重量為58.6克固體,含35.49克可卡因。基本的判刑起點應是六年十個月監禁(即82個月監禁)。 1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打算保留P2那一百零七小包(即22.03克固體,含15.11克可卡因)作為自用。 19.P2那15.11克可卡因佔全部35.49克可卡因的42.5%,律師叫法庭給被告人15%作為自用扣減。 20.被告人管有P1及P3,合共20.38克可卡因(以純量計),作為販運,單是如此份量,判刑起點已高達五年九個月監禁(即69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管有P2那15.11克可卡因作為自用。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每天會服食兩小包,那一零七小包可卡因毒品可供被告人五十多天使用。這段期間,被告人若賣完P1及P3那一百八十小包毒品,也極可能會把打算自用的P2部分毒品作販運之用。P2的潛藏散發風險實在不少。 21.本席認為,被告人打算自用P2那部分的判刑扣減不能超過10%,本席因此只給他10%作為他打算自用P2那部分毒品的判刑扣減,即被告人販運P1及P3與及自用P2的判刑起點應為73.8個月監禁。被告人在過堂時已經表示認罪,雖然他後來一再要求延期,只為尋找律師代表他及索取法律意見。最後他維持認罪,他可得一貫的三分一判刑扣減,被告人的認罪因此是49.2個月。經下調為整數後,本席判被告人入獄4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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