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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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一間超級市場工作逾10年,由初級職員晉升至案發時主管級人員。案發當日 ( 2018年5月3日 ) 下午約五時,上訴人如常下班,離開時並接受一名高姓超級市場女保安員檢查隨身物品,但沒有任何屬於超級市場而未付款的物品被發現。

Case No.HCMA 73/2019[2019] HKCFI 163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3/2019

[2019] HKCFI 16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7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5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彭少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9年6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7月1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本案上訴人在一間超級市場工作逾10年,由初級職員晉升至案發時主管級人員。案發當日 ( 2018年5月3日 ) 下午約五時,上訴人如常下班,離開時並接受一名高姓超級市場女保安員檢查隨身物品,但沒有任何屬於超級市場而未付款的物品被發現。

2.檢查完畢,上訴人經另一通道返回超級市場;離開時 ( 並非剛才女保安員當值的同一出入口 ) ,高保安員看見上訴人手上多了一個粉紅色膠袋,於是把她截停搜查,發現粉紅色膠袋內載有些屬於上訴人的物品例如一條褲、一條裙褲和一件圓領襯衫,另外屬於超級市場的物品包括一條紅蘿蔔 ( 沒有包裝 ) ,兩包洋蔥 ( 有超級市場的包裝 ) ,一支500毫升清潔劑和一支1,200毫升洗衣液。

3.女保安員詢問上訴人這些東西是否已付款,上訴人沒有回應,於是着她返回超級市場見經理,其後經理報警。警察到來了解事情後,把上訴人拘捕;警誡下,上訴人說:

「我一時貪心偷來自己用。」

4.返回警署,案件由偵緝警員接手調查,向上訴人錄取一份會面紀錄;警誡下,上訴人起初聲稱只知道粉紅色膠袋內有她的幾件衣服,不知道有涉案物件。但當偵緝警員詢問:

「重量差咁遠你唔覺得奇怪?」

上訴人說:

「我唔解釋啦,我係有心偷嘅。」

5.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控罪,指控她偷竊了上述四件貨品。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余俊翔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處接受感化為期12個月。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6.原審和上訴時,上訴人均由同一律師代表——周錫綸律師。在聆訊時,上訴人在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上均選擇作供。

7.周律師提出四項上訴理由,當中三項主要指摘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案中的證據 ( 那是關於兩包洋蔥和那條紅蘿蔔 ) ,而另一項則指裁判官沒有小心地考慮及分析辯方投訴指現場警誡上訴人的警員並非出庭作供的那位證人,而證人亦沒有記下上訴人是否明白警誡詞的反應,因此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極為不穩妥。

8.上訴人作供指出那條紅蘿蔔是她較早前在附近的街市購買的,至於那兩包洋蔥,她則表示案發當天從沒有看見過 ( 上訴人並不同意洋蔥在粉紅色膠袋內搜出的 ) 。

9.上訴人作供表示懷疑有人在她不知情下把有關物品放進她的袋裏插裝嫁禍她,原因是她在案發時段曾向執法機關投訴有員工在超級市場作出一些不法勾當。

10.其實,周律師所提出的問題,裁判官已一一處理了。就洋蔥的問題,裁判官說 ( 裁斷陳述書第36段 ) :

「辯方陳詞指,PW1 ( 高姓女保安員 ) 在證供中沒有提及在超市內由控方證物P1 ( 粉紅色膠袋 ) 搜出兩包洋蔥。本席並不同意。在PW1主問的初期,在本席批准她翻看證人口供喚起記憶前,她已經提及在超市外搜出的貨品包括洋蔥,本席不認為辯方律師這方面的陳詞有證供的支持。」

11.至於那條紅蘿蔔,雖然女保安員不能確定是否屬於超級市場的物品,但案中仍有其他證據支持被盜的說法——上訴人向到來調查的警員及後在警署向另一位警員作出的招認——當警員警誡時指稱她偷竊這些物品時,她直認不諱。

12.就上訴人招認的自願性問題,裁判官透過特別事項處理有關爭議,最終裁定可列為呈堂證據,並且給予有關理由。

13.至於那兩支頗有重量的洗衣液和清潔劑,裁判官說 ( 裁斷陳述書第38 ( 2 ) 段 ):

「本席亦有查看過控方證物P7和P8。本席留意到,控方證物P7是一支1,200毫升的洗衣液,而控方證物P8則是一支500毫升的清潔劑,就算撇除被告人爭議的兩包洋蔥,控方證物P7和P8無論在重量上或體積上,均是有份量的。根據被告人的證供,控方證物P1 ( 粉紅色膠袋 ) 內原先只有一小包杞子、一條蘿蔔、兩件衣物、一本筆記簿及一粒糖,重量及體積上不算重或大。就算根據她的證供,她至少由17:06:12開始一直攜着載有洗衣液和清潔劑的粉紅色膠袋,直至她離開超市,本席認為,有關物品在重量上和體積上與她聲稱原先在控方證物P1內的物品的差別很大,在這情況下,她不可能不知道或不察覺它們的存在。雖然被告人嘗試解釋,她平時習慣做粗重工作,因此不察覺有關物品存在,但本席認為,這解釋實是強詞奪理。」

14.總的來說,裁判官的決定都是基於證據透過其分析,最終認為控方證人是道出事實的真相,並否定辯方的說法。這一切都是事實方面的裁定,而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犯上任何明顯的錯誤,因此沒有理由干預他的事實決定。

15.周律師向本席強調本案有其獨特的背景,上訴人與該女保安員在有關的超級市場公司了十年之久,這是第一次女保安員發現上訴人的袋內有被盜的物品;而且,案發前,上訴人看見超級市場的高層人員涉及違規行為已先後經辯方律師向律政司及執法部門作出投訴,及有關執法部門已經立案調查中。

16.客觀的證據顯示,在粉紅色袋內發現屬於超級市場的物品時,上訴人的反應相當不尋常——她沒有作聲,特別當女保安員要求她返回超級市場見經理的時候。

17.本席向周律師提問這個問題時,周律師表示上訴人是屬於那種沉默不語的人。本席相信上訴人既然是那種看見不當行為會挺身而出向有關當局作出投訴的人,當她被別人誤會偷竊的時候定必會提出反對,不可能不作任何回應便跟別人返回超級市場接受調查。

18.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周律師向法庭表示上訴人返回超級市場見經理説是希望向他表示她並沒有偷竊那些東西,但是卻看不見經理。肯定的是上訴人當天看見警察到來,本席相信若上訴人有這樣的冤屈想向經理宣洩,她也會向警員道出。她並沒有這樣做,反而奇怪地作出招認說「我一時貪心偷來自己用」。

19.雖然周律師強調在聆訊的時候,辯方已清楚表明上訴人並沒有説過這樣的招認說話,但明顯裁判官並不接納。

20.在法庭前的證據,所指向的只有一個結論——被告人偷竊了控罪書所指的那些物品,這樣才可以合理地解釋當被盜物品被搜出時其不作聲的行為,以及其後向警員作出招認等等的事情。

2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之周錫綸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