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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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71/2018[2019] HKCFI 176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71/2018

[2019] HKCFI 17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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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翁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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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9年6月18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ewman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為危害他人生命而導致該人服用毒藥(Causing noxious thing to be taken so as to endanger life)
[2] 至 [3] 故意虐待導致兒童受傷(Wilful ill-treatment causing injury to a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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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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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7日,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現由本庭判刑。三項控罪扼要如下:第一項控告他非法及惡意導致妻子吸入一氧化碳而危害她的生命,違反《傷害人身條例》第22條;第二、三項分別控告他虐待兩名5歲兒子,令他們的健康受不必要的損害,違反《傷害人身條例》第27(1)條。

2017年10月30日凌晨近4時,一名保安員巡經月華街月樺峰9樓,發現大量煙霧從被告人家冒出,於是按門鐘和拍門。被告人妻子驚醒,發現煙霧是從被告人房間的炭爐冒出。她立即用水淋熄炭爐,帶大兒子離開被告人房間,打開窗戶和大門,通知保安員代為報警。被告人當時已昏迷。

被告人清醒後,向警方表示想自殺,沒想過傷害家人,只想死後讓家人取保險賠償金過活。他表示因豪賭欠下巨債,影響夫妻關係。當晚趁妻兒熟睡燒炭自殺。同房的大兒子吸入過量一氧化碳需留院三天,睡在另一房間的妻子和幼子則沒有受傷。

被告人51歲,已婚,有一對孖仔,沒有犯罪紀錄,他1991年完成測量學士課程,1994年加入廉政公署,後晉升為高級調查主任,期間,屢獲上司嘉許。

辯方王興偉大律師指被告人因未能晉升總主任而感到失望,辭職轉為投資股票,可惜虧蝕收場。後來更沉迷賭博,欠下親朋六百餘萬巨債,在生活壓力下選擇自殺。

被告人表示十分後悔,慶幸沒有令妻兒受嚴重傷害。家人已原諒他的魯莽行為,希望法庭輕判。

他的妻子來信表示被告人一向痛錫兒子和顧家,不會傷害家人。此事後,她得到社工、親友等協助,現已回復正常生活。她已原諒丈夫,相信丈夫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能輕判,讓她早日恢復完整家庭。

家人、上司、親朋戚友來信證實被告人內向文靜,愛護家人,勤奮向上,對今次事件都感到錯愕和悲傷,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背景報告透露被告人一向顧家,卻因工作不如意而沉迷賭博,加上性格內向,不易向人求助,走上自殺悲劇。他現在很悔疚,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評估過被告人的妻兒,各人都沒有創傷後遺症狀,妻子已適應新生活,情緒穩定,原諒被告人。兩名兒子的情緒沒有因今次事件受影響,加上家人和社工的協助,兩人一切正常,不需心理輔導。王大律師希望本庭考慮短期監禁,減少對家人的影響。

本席接受被告人一向工作勤奮,為人孝順顧家,卻因工作不順利而逃避現實,沉迷賭博,鑄成大錯,令人惋惜。今次家人沒有受嚴重傷害,實值得慶幸。

本席接受他因生活壓力而情緒低落,感到無助而影響判斷力,並沒想過傷害家人。雖然如此,事情弄到這個地步,被告人實咎由自取。他的行為相當自私,罔顧家人性命安全,是法律所不容。

本席考慮過雙方呈堂判例,這類案件的量刑因案情而異,現每項控罪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年,每項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兩年,同期執行。

雖然心理學家指被告人重犯機會很低,本席建議被告人接受專業輔導,努力面對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