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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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2)條。被告人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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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8/2019 [2019] HKDC 9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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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2)條。被告人承認控罪。 案情 2.2019年1月14日晩上6時20分左右,被告人由警務人員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地下急診室接受治療。 3.由於被告人當時情緒激動,醫院護士在其他職員的協助下把被告人的四肢綁在床上,但被告人四肢仍可活動。被告人身穿病人袍及牛仔褲。當時,被告人的病床上有一張白色床單,被告人亦獲給予一張藍色被子。 4.同日晚上7時15分,正在當值的醫療輔助隊隊員經過急診室,看見被告人的床單及被子在床邊地上著火。醫院職員隨即將火救熄。 5.被告人送往另一間病房時,被發現右手拿著一部打火機。保安人員將打火機拿走。 6.被損壞的床單及被子分別價值港幣80元及港幣100元。 7.同日晚上7時35分,警員到場,問被告人爲何急診室早前著火。被告人回應說“我叫咗半個鐘頭,想去廁所同食飯,無人理我,所以我放火”。 8.警員之後以“縱火”罪名拘捕被告人。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9.被告人48歲,有30次的刑事犯罪記錄,但與本案干犯的罪行不同。他已婚,但太太離開了他。他有吸食危險藥物的習慣,在干犯本案前有吸食冰毒。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明顯是受冰毒影響,引致他焦燥不安,因而火燒床單及被子來引人注意。本席同意辯方的代表陳律師在求情書上指出,被告人的作爲不是有預謀的。 10.本案沒有引致任何嚴重性的人或物損害,皆因有醫療輔助隊隊員立刻察覺到,並即時把火撲滅。亦因爲被告人被單獨扣押在急診室,不致令其他醫院病人受驚。 判刑 11.縱火是一項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我參考了辯方陳律師提供的案例,我認同本案的案情屬輕微,所以我採納兩年六個月的量刑起點,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判被告人監禁1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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