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惠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ne 2019.
1. 經認罪協商後,第一被告承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面對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的警員的罪名則留在法庭存檔。第二被告自然當庭釋放。由於第一被告聲稱他願意和警方提供資料,控辯雙方同意把判刑押後到今天6月25日。今天控方向法庭報告,被告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實質用途。
Cites 1 case
|
DCCC 618/2018 [2019] HKDC 9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1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經認罪協商後,第一被告承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面對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的警員的罪名則留在法庭存檔。第二被告自然當庭釋放。由於第一被告聲稱他願意和警方提供資料,控辯雙方同意把判刑押後到今天6月25日。今天控方向法庭報告,被告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實質用途。 控方案情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2.2018年3月30日晚上7時許,警員在荃灣梨木樹(二)邨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發現第一被告及一名叫陳頌筠的男子行往葵涌梨木樹第5座附近的一個泊車位。該處地方停泊的車輛是VD3263。當他們打開該車輛VD3263的車門時,偵緝警員6582及10421(分別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截查他們。控方第一證人向陳頌筠搜身,在對方斜孭袋搜出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一個紙盒,內載有:
第三項控罪 3.控方第二證人截停第一被告,發現對方手持一條車匙及另外兩條鎖匙。偵緝高級警員51163(控方第三證人)搜查涉案車輛VD3263,在司機位搜出一個袋,載有:
4.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說「包嘢係我嘅」。 第五項控罪 5.同日晚上8時許,警員押送第一被告到其梨木樹(二)邨第5座一個單位,執行搜查令。警員進入涉案單位,在客廳看見第二被告。 6.在8時52分左右,警員發現單位內全部3個房間的門均鎖上。 7.警員之後破門進入這些房間,在一個房間內搜出一個盒,內有以下物品:
8.第一被告在再次警誡下承認,在上述房間內搜出的全部物品都屬於他所有。 9.警方專家估計證物P2至P7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5,023元。 10.第一被告在2018年3月31日進行兩次錄影會面。第一被告說出或聲稱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11.第一被告現年32歲,內地出生,1997年來港,小六程度,已婚,育有一名8歲女兒和一名3歲兒子。第一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第一被告並沒有相同的前科。第一被告聲稱他在2012年開始吸毒。第一被告坦白認罪。 12.辯方說第一被告亦有其正面的品格。2010年他曾協助警方破獲一宗偷竊案。第一被告亦從2014年開始,每月向慈善團體捐款。辯方亦呈上被告和被告太太所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說部分涉案毒品是自用的。辯方亦根據有關案例和比例測試的計算方法,認為涉案的毒品總共有5.5克冰毒和10.12克可卡因,法庭可考慮總刑期起點為6年1個月。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3.第一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第一被告在早前說他願意協助警方提供資料,這是一個值得肯定的做法。但是今天控方告訴法庭,第一被告並不能提供任何實質有用的資料。 14.32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1997年來港定居,小六程度,16歲喪父,需要承擔家庭生活的重擔。第一被告在2007年結婚,育有2名年幼的子女。現在第一被告的家庭需要依靠綜援。第一被告聲稱從2012年開始吸食可卡因和冰毒,從2002年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並沒有販毒前科。第一被告在2018年4月的驗尿樣本報告顯示,第一被告有吸食冰毒的陽性結果。辯方大律師亦以有部分毒品自用的原因,希望法庭能夠酌情減刑,但辯方大律師並不能說出那自用毒品的份量是來自第二項控罪的0.57克冰,還是第三項控罪的1.79克可卡因,還是第五項控罪的8.33克可卡因和4.93克冰毒。 15.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結婚9年,有8歲的大女和3歲幼子。女兒亦畫了一幅畫給被告,希望爸爸快點回來。太太要照顧兒女和被告多病的母親而疲於奔命,勞累徬徨。第一被告承諾會腳踏實地做人,遠離毒品,不再犯案。 16.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盡責的丈夫,被告因為誤交損友而犯案。被告承諾不再吸毒和販毒。 17.被告的販毒罪行使自己和家人受累。被告的母親更被牽連成為本案的第二被告。被告坦白認罪,可說是一個悔疚的表現。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有關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辯方不能提供有多少百分比,而本席亦難以從第五項控罪作出評估。畢竟警方在被告的睡房內找到56細包毒品、2個小型電子磅和15個空膠袋,涉案毒品總值為一萬五千多元。 18.就第一項管有吸毒器具的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認罪,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判監2個月。 19.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則是2年至5年。 20.就第二項販運0.57克冰毒而言,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年。 21.就第三項販運1.79克可卡因的罪行,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 22.就第五項控罪涉及2種毒品,8.33克可卡因和4.93克冰毒。上訴法庭在特區訴張偉文(譯音)[2019] 1 HKLRD 817提及單獨計算法和合併計算法的量刑方法。如果單是8.33克可卡因,理論上判刑起點是4年左右;而單是4.93克冰毒則是3年半左右。上訴庭亦提及有關比例測試(ratio test)、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這些判刑的計算方法。 23.辯方在其書面求情陳詞的第10段認為,把所有涉案毒品歸納而言(即總共5.5克冰毒和總共10.12克可卡因),根據比例測試方法,有關刑期起點是6年1個月。辯方亦提及有些毒品是自用,但誠如前述並未能提供(特別就第五項控罪而言)準確的份量。辯方只希望法庭能酌情處理,從輕發落。 24.本席並不打算把判刑計算方法複雜化,決定以綜合計算方法處理。在可卡因的份量基礎上把刑期上調,以反映涉案冰毒的份量。因此就第五項控罪,本席以5年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6個月。 25.第一被告不能提供有用的資料給控方,如果被告是刻意這樣做的話,本席會感到十分失望。但無論如何,本席相信被告為了自己年幼的子女,為了妻子,為了患病的母親,亦為了自己決心戒毒,重新做人,遠離吸毒這條不歸路。本席亦因應被告聲稱有一些毒品是自用的說法,而酌情減刑2個月,這使第五項控罪判刑減至44個月。 26.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對第一被告從輕發落,把第一、第二及第三項判刑與第五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仍然判第一被告入獄44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