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雪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19.
1. 本案申請人因為損毁他人一條水喉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刑事損壞罪罪成,罰款$3,000,本席駁回其定罪上訴並於2019年5月10日頒下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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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2019 [2019] HKCFI 1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6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75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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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案申請人因為損毁他人一條水喉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刑事損壞罪罪成,罰款$3,000,本席駁回其定罪上訴並於2019年5月10日頒下判案書。 2.申請人自行向本席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依賴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指出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申請人指出控罪所指的水管是文錦渡沙嶺132號外一呎長的水管但定罪卻是132號內三米長的水管,另外呈堂的證物與呈堂照片不符。至於水喉師傅,申請人認為他作供不誠實,以上種種令原審裁判官判定錯誤。 4.其實,本案至為關鍵的證據來自現場閉路電視的影像,從錄影片段可見,有關的水喉師傅由申請人的鄰居葉先生聘請來安裝水喉,由葉先生居住的石屋132 B號鋪設至132號的入口,途經申請人居住的132 A號門外。 5.當師傅把水喉鋪設後,可見申請人在水喉不同的部份嘗試把它拆走或扭曲,期間看見她把其中一節的水喉扭至彎曲變形。 6.申請人經常強調上訴時控方帶來的水喉證物並非審訉時的呈堂證物,又指是132號外而並非132號內的水喉。其實,片中所見的水喉是相當長的水喉和延伸幾間屋子,重點並非那一節遭到申請人破壞,而是片中看見她所破壞的水喉是屬於他人的。 7.答辯人指出本案涉及的全屬事實爭議和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的裁斷;原訟法庭亦已在上訴階段充分處理了這些議題。申請人現提出的申請理據既不是與本案的決定有關的法律論點,更遑論他們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8.綜觀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本席並不認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拒絕作出證明。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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