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19.
1. 被告人被控干犯七項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控罪一、七、十一、十四、十六、十八及二十一項);九項 “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控罪二、三、四、八、十、十三、十五、十九及二十項);四項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五、六、十二及十七項)和一項 “使用偽造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控罪第九項)。被告人承認干犯所有二十一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