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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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承認於2017年12月1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一間超級市場內偷竊五個橙、一盒咕嚕肉、一盒雞、一盒蘿蔔糕、一盒沙律總值$105.8。

Case No.HCMA 429/2018[2019] HKCFI 18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29/2018

[2019] HKCFI 18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2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嘉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8月5日

判案書


1.本案上訴人承認於2017年12月1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一間超級市場內偷竊五個橙、一盒咕嚕肉、一盒雞、一盒蘿蔔糕、一盒沙律總值$105.8。

2.於2018年7月5日,她在觀塘法院裁判官周燕珠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罰款$2,500;而其刑事紀錄顯示她過往有前科,於2009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罰款$2,000。

3.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投訴代表她的當值律師黃大律師誤導她,説法庭不會相信她的醫療報告,令她在臨開審前改變主意承認控罪。黃大律師與上訴人均在上訴聆訊時出庭作供。

4.上訴人的醫療報告有關部份如下:

「She was recently seen in Neuromedical clinic dated 4/1/2018 and patient reported forgetfulness in past one year. CT brain plain performed on 27/3/2018 result unremarkable. Memory assessment performed by occupational therapist on 8/2/2018 which scored 18 out of 30 (below normal limit).」

5.上訴人作供說她一直給予代表律師的指示是自己當時是一時忘記付款才把東西帶離開超級市場,她更備有以上的醫療報告作支持。她更向律師解釋為何是在案發後才看醫生,原因是她之前忘記出席2017年5月份的一次複診。

6.不爭的事實在裁判法院審訊當天,辯方一早已向有關的醫生發出證人傳票打算傳召她出庭作供支持醫療報告的內容,醫生只是留在醫院等候辯方的通知。

7.黃大律師作供說審訊當天他與控方達成同意案情,並準備就緒替上訴人以「忘記付款」為由提出抗辯,但上訴人卻詢問他勝算機會如何,他於是向她解釋那份醫療報告由於是在事後 ( 案發後大約三星期 ) 才見醫生說自己患有善忘症,法庭未必給予很大的比重。

8.黃大律師續說上訴人當時表現相當擔心自己的勝算及又在考慮應否認罪,但他再一次向上訴人表明若她的辯護理由是忘記付款,她不能承認控罪。上訴人需要多些時間考慮,於是黃大律師向法庭要求押後案件一段短時間。

9.期間,黃大律師與上訴人在當值律師的辦公室內開會,他再次向上訴人解釋若她真是有心偷東西才可以認罪,認罪與否跟控方的證據強弱無關,若上訴人堅持是忘記付款就一定不可認罪。

10.上訴人其後離開辦公室在外考慮了一會,回來告訴黃大律師她決定認罪因為她是有心偷東西而並非忘記付款。在這樣的情況下,黃大律師返回法庭告知裁判官上訴人的決定,跟着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並同意相關的控方案情。

11.控方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超級市場一名保安員看見上訴人拿取了被盜的五件物品,沒有付款離開超級市場,覺得可疑,於是在超級市場外把她截停,在她所攜帶的環保袋內起回被盜的物品。

12.案件雖然簡單,但勝訴與否並非完全取決於醫療報告是否被法庭接納。上訴人也需要有個合理解釋為何把未付款的物品首先放入環保袋而不是放在超級市場所提供的採購籃子或手推車上。

13.上訴人強調事後她在網上找到一些案例,顯示法庭也會接納案發後才提供的醫療證據證明該人忘記付款並判無罪的情況。她認為黃大律師向她指出法庭不會相信她的醫療報告誤導了她,令她得不到公平的審訊。

14.無論上訴人所談及的是什麼案例,道理也是一樣,這類案件很多時視乎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再者,現實中也沒有兩個會是完全相同案情的案件。基於控方案情有別,法庭在其中一宗案件接納某些醫療證據,不代表在另一宗案件定必接受有關證據。這是很淺易的道理。

15.聽過上訴人和黃大律師的證詞,本席接納黃大律師的證供為事實真相,他沒有誤導上訴人令其改變主意改口承認控罪,他接受上訴人承認控罪是因為她表示自己是「有心偷而並非忘記付款」。

16.本席認為上訴人是獲得恰當的法律意見後,明白控罪,清楚了解控方案情的情況下才承認有關控罪。

17.裁判官把可推翻認罪的六種情況列舉出來 ( 取自裁判法院上訴案件Wong Chi Yuk HCMA381/1999的判詞 ) :

(1)   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不構成他被檢控的控罪;

(2)   承認事實的內容顯示被告人有罪與否屬模棱兩可;

(3)   被告人承認的控罪本身有表面缺失、無效或不清楚;

(4)   被告人不自願下承認控罪,例如受威迫、誤導或不能行使自由選擇權;

(5)   被告人在詐騙下被誘使認罪或認罪是基於一個基礎錯誤;

(6)   認罪並非源於一個深思熟慮和知情的決定。

18.基於本席接納黃大律師的證供,本案並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的情況。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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