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谷翠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4/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ly 2019.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當日駁回有關上訴,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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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4/2019 [2019] HKCFI 1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0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13771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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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當日駁回有關上訴,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涉案事實 2.2017年5月2日晚上,兩名消防處人員到達元朗教育路一樓宇進行巡查。於巡查過程中,有關職員發現大廈4字樓的公共走廊擺放了一個雪櫃、一塊木板及兩個木櫃。有關走廊在緊急情況下是為該處所內的人作逃生途徑之用,而該些物品阻塞該處,令實際闊度減少了約48%。 爭議事項 3.兩名消防人員表示當日發現阻塞物後,便在4樓逐户拍門以作查詢,當時只有E室的上訴人應門並接受調查。調查期間,上訴人承認阻塞物是屬於她的。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向上訴人作出警誡,而上訴人在警誡下回應指阻塞物是她本人的,由於她家中沒有位置擺放,她因此將物品暫時存放於屋外走廊並聲稱會於數日後將物件移走。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告知上訴人或會被檢控,並要求她交出身份證,以登記她的身份證號碼及資料作為紀錄。控方第二證人當時在現場拍攝照片。兩名控方證人在審訊作供時,均確認本案的上訴人是照片上的女士。 4.相反,上訴人在審訊時指出,她當日根本沒有與任何消防人員接觸。上訴人解釋她當日因為身體不適,早在晚上八時已上床睡覺。另外,上訴人指稱有關物件是一名叫關文傑之人士擺放於走廊的。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與她在審訊時提出的爭議沒有分別,可歸納如下:
6.換言之,上訴人主要指稱兩名控方證人均錯誤辨認她為當日在現場與他們對答的人士。 討論 7.就錯誤辨認這一批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有以下分析:
8.以本案的證據而言,本席認為控方實有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當時與兩名控方證人交談的便是上訴人。這錯誤辨認的上訴理由絕不成立。 9.至於上訴人提出的另外兩項上訴理由,基本上是她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就這方面作出以下分析:
10.以上訴人在審訊時的證供質素而言,裁判官絕對有理由拒絕接納她的陳述。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