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谷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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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當日駁回有關上訴,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Case No.HCMA 104/2019[2019] HKCFI 18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4/2019

[2019] HKCFI 1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0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13771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谷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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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9年7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8月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當日駁回有關上訴,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涉案事實

2.2017年5月2日晚上,兩名消防處人員到達元朗教育路一樓宇進行巡查。於巡查過程中,有關職員發現大廈4字樓的公共走廊擺放了一個雪櫃、一塊木板及兩個木櫃。有關走廊在緊急情況下是為該處所內的人作逃生途徑之用,而該些物品阻塞該處,令實際闊度減少了約48%。

爭議事項

3.兩名消防人員表示當日發現阻塞物後,便在4樓逐户拍門以作查詢,當時只有E室的上訴人應門並接受調查。調查期間,上訴人承認阻塞物是屬於她的。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向上訴人作出警誡,而上訴人在警誡下回應指阻塞物是她本人的,由於她家中沒有位置擺放,她因此將物品暫時存放於屋外走廊並聲稱會於數日後將物件移走。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告知上訴人或會被檢控,並要求她交出身份證,以登記她的身份證號碼及資料作為紀錄。控方第二證人當時在現場拍攝照片。兩名控方證人在審訊作供時,均確認本案的上訴人是照片上的女士。

4.相反,上訴人在審訊時指出,她當日根本沒有與任何消防人員接觸。上訴人解釋她當日因為身體不適,早在晚上八時已上床睡覺。另外,上訴人指稱有關物件是一名叫關文傑之人士擺放於走廊的。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與她在審訊時提出的爭議沒有分別,可歸納如下:

(一) 上訴人指稱她於案發日並沒有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見面;

(二) 涉案物件並不是屬於她的,而是屬於一名叫關文傑之人士;

(三) 走廊上擺放了物件便不能夠走路。

6.換言之,上訴人主要指稱兩名控方證人均錯誤辨認她為當日在現場與他們對答的人士。

討論

7.就錯誤辨認這一批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有以下分析:

「11. 被告案情是指所有阻塞物品均是於5月2 日才被擺放出來,這是直接支持了控方說法指相片是拍攝了當晚大約8時左右的情況。被告否認她是相中的女士。首先兩名證人均在光線充足環境下見到及接觸被告。辛隊長與她交談達5分鐘並抄下她的身份證資料,被告亦因此被傳召到庭。他以往曾見過被告不代表這次如後者說是寃枉她。本席完全不相信辛隊長把接受他調查的第三者硬說成是被告。本席完全見不到為何他有這動機及他與第二證人必然知道這樣隨時為他們帶來嚴重後果。本案超越了Turnbull案例的情況,兩名證人到現場接觸被告甚至抄下她的身份證又何來張三變成李四?本席信納兩名證人是認出(recognise)被告。本席小心觀看相片中女士認為她無論是髮型、身材及高度均與被告相似。本席認為被告斷然否認只是推卸責任。綜觀兩名證人的作供,本席裁定他們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們的供詞。」

8.以本案的證據而言,本席認為控方實有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當時與兩名控方證人交談的便是上訴人。這錯誤辨認的上訴理由絕不成立。

9.至於上訴人提出的另外兩項上訴理由,基本上是她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就這方面作出以下分析:

「12. 審訊之前本席曾向被告了解她的辯護理由。她指雪櫃及木櫃是關文傑的。何解突然木櫃卻變成南亞租客的?正如她一直指關文傑是5號房間的租客但忽然又變成是欠租的哥哥。本說雪櫃是她送給關先生的但後來又變成不是屬於她的。本席認為被告的供詞混亂不可靠並且經常改變。本席裁定她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10.以上訴人在審訊時的證供質素而言,裁判官絕對有理由拒絕接納她的陳述。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