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榮(又名陳百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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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單位位於九龍旺角通菜街一座大廈內,面積約500平方呎,有一個客廳、一個廚房、一個洗手間及三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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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6/2019 [2019] HKDC 9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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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及控罪二管理煙窟。 案情 2.涉案單位位於九龍旺角通菜街一座大廈內,面積約500平方呎,有一個客廳、一個廚房、一個洗手間及三個房間。 3.2018年11月22日晚上接近10時,警員先截停一名由涉案單位出來的男子,然後進入涉案單位。當時被告人在客廳,另有七人在房間。警員發現客廳有招牌,檯上有筆、紙、電子磅、匙羹、打火機、膠袋、錫紙、投票注及港幣200元等。 4.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的腰包內發現(1)一個膠袋,內有一個膠包,載有內含0.0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11克混合劑(即海洛英),及(2)四個膠袋,載有內含4.1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4.14克晶狀固體(即「冰」毒)。 5.上述毒品估計市值分別為港幣89.1元及港幣2,484元。 6.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在涉案單位24小時輪班工作,約自案發前十天開始工作。他會開門讓顧客進入涉案單位吸毒,並且招呼他們。顧客到涉案單位吸毒,被告人會提供錫紙及投注票,兩者都可用來吸毒。涉案單位亦有出售白粉(即海洛英)及「冰」毒,並有招牌列明價錢。涉案單位內的其他人士是來吸毒,搜出的「冰」毒是供顧客吸食;搜獲的筆用來寫數字;搜獲的電子磅用來秤毒品重量;搜獲的打火機及投注票用來吸毒;搜獲的膠袋用來包毒品;警方搜到的港幣200元是顧客的錢。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7.被告人現年41歲,未婚,與八十多歲父親及弟弟同住,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曾任職侍應、酒保等工作,2018年因工受傷,之後沒有工作。被告人案底纍纍,共有二十八次出庭,合共四十一項定罪紀錄,但多與偷竊有關,只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分別為2002年及1997年,從未干犯販運危險藥物或管理煙窟等罪行。 8.除坦白認罪外,張律師亦找不到任何特別的求情因素。 判刑 9.關於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以純量計算,涉案的「冰」毒為4.13克,而海洛英則只有0.09克。張律師指出,法庭應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量刑。 10.販運不超過1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被告人販運4.13克「冰」毒的判刑起點,本席認為應以4年3個月監禁計算。被告人雖然同時販運海洛英及「冰」毒,但海洛英份量極少,本席不把刑期上調。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本案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以將刑期下調。計算三分一判刑折扣,控罪一判刑為2年10個月監禁(即34個月監禁)。 11.控罪二管理煙窟沒有判刑指引,最重要考慮是煙窟的規模。涉案單位面積不大,約有500平方呎,被告人是涉案單位的管理人,該處當時還有其他人士在場,這些人都是來吸毒的,案中煙窟規模不大。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計算三分一判刑折扣後,控罪二判刑10個月監禁。 12.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Cheung Yiu Fai (CACC 173/2005)案所說的原則,販運危險藥物和管理煙窟的判刑可以完全分期執行,不過法庭要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本席認為,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4年9個月監禁(亦即57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兩項控罪的總刑期應為3年2個月監禁(38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二中的其中4個月刑期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兩者的總刑期便變成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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