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天琦及另三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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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被告人行使權利,冇喺案中案作證,但係倚賴兩項口頭承認事實。喺案中案程序呈咗堂嘅亦有探員10065喺旺角警署為第二被告人拍攝警員所稱嘅犯人相,相片顯示第二被告人傷勢,亦都有一份書面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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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8 & 408A/2016 [2019] HKCFI 19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及408A號
黃崇厚法官審理
裁定理由書 1.控方打算喺陪審團席前呈遞以下嘅證據:
2.辯方反對上述證據呈堂,法庭以案中案程序處理這個議題。 3.喺案中案程序,控方傳召咗以下四名證人:
4.第二被告人行使權利,冇喺案中案作證,但係倚賴兩項口頭承認事實。喺案中案程序呈咗堂嘅亦有探員10065喺旺角警署為第二被告人拍攝警員所稱嘅犯人相,相片顯示第二被告人傷勢,亦都有一份書面承認事實。 5.本席考慮咗整體相關證據同埋辯方姚大律師嘅陳詞,裁定:
6.本席顧及咗:
7.本席喺考慮咗咁嘅情況之下,如果容許相關證據呈堂係咪有所不公。本席亦都考慮咗整體情況,是否應該行使酌情權拒絕接受相關證據。 8.喺考慮咗整體情況之下,尤其是包括上述兩事項,本席認為案中不存在足以令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拒絕接受相關證據嘅充分理由,因此裁定:
(上午10時37分後之聆訊毋須謄寫) 2018年11月15日 下午3時38分聆訊押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