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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8 & 408A/2016
[2019] HKCFI 19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及408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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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第一被告人)及另三位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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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集結等罪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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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崇厚法官審理
| 出席人士: |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鄭明斌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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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維騉大律師及容潔礬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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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成大律師及鄭潤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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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豪大律師及郭子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文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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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憬憲大律師及李煒鍵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裁定理由書
1.控方打算喺陪審團席前呈遞以下嘅證據:
(一)控方指稱第二被告人喺被捕時,警誡之下曾經作出嘅口頭陳述;
(二)控方指稱喺撿取盾牌嘅過程裡面,第二被告人作出嘅口頭陳述;
(三)就指稱第一項口頭陳述所作嘅補錄紀錄。
2.辯方反對上述證據呈堂,法庭以案中案程序處理這個議題。
3.喺案中案程序,控方傳召咗以下四名證人:
(一)聲稱將第二被告人扯向警方防線嘅警員15254號;
(二)協助制服第二被告人嘅探員10065號;
(三)在場嘅一名警長,現在已經退役嘅錢偉泉先生;
(四)在第二被告人被帶往旺角警署,處理相關事宜嘅值日官警署警長鄧國賢先生。
4.第二被告人行使權利,冇喺案中案作證,但係倚賴兩項口頭承認事實。喺案中案程序呈咗堂嘅亦有探員10065喺旺角警署為第二被告人拍攝警員所稱嘅犯人相,相片顯示第二被告人傷勢,亦都有一份書面承認事實。
5.本席考慮咗整體相關證據同埋辯方姚大律師嘅陳詞,裁定:
(一)如果第二被告人有作出控方指稱嘅兩項口頭陳述嘅話,控方喺毫無合理疑點嘅尺度之下證明咗第二被告人係自願作出相關陳述;
(二)控方亦都喺毫無合理疑點嘅尺度之下證明咗第二被告人自願參與補錄程序,同埋喺紀錄上寫下聲明同埋簽署。
6.本席顧及咗:
(一)喺撿取盾牌期間,警員向第二被告人確認嘅時候,冇向第二被告人作出警誡;
(二)警員係以非法集結罪同埋阻警辦公罪拘捕同埋警誡第二被告人,但係第二被告人現時被控嘅係一項暴動罪。
7.本席喺考慮咗咁嘅情況之下,如果容許相關證據呈堂係咪有所不公。本席亦都考慮咗整體情況,是否應該行使酌情權拒絕接受相關證據。
8.喺考慮咗整體情況之下,尤其是包括上述兩事項,本席認為案中不存在足以令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拒絕接受相關證據嘅充分理由,因此裁定:
(一)控方指稱第二被告人曾作嘅兩項口頭陳述,同埋PP81嗰份會面紀錄都可以呈堂為證據。
(上午10時37分後之聆訊毋須謄寫)
2018年11月15日
下午3時38分聆訊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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