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朝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8/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ugust 2019.
1. 2016年12月2日,經過在區域法院的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十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成立,處即時入獄36個月。
Cited by 1 case
|
CACC 8/2017 [2019] HKCA 8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24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6月17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7月2日 申請人回應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7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8月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6年12月2日,經過在區域法院的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十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成立,處即時入獄36個月。 2.2017年12月29日,單一法官准許申請人就上述各項定罪提出上訴。 3.2019年4月10日,本庭駁回有關的上訴。 4.2019年5月28日,申請人逾時向本庭提出動議,申請本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其上訴至終審法院。 5.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所臚列的相關法律觀點如下:
6.2019年6月17日,申請人就相關的據稱法律觀點向本庭存檔書面陳詞。 7.2019年7月16日,申請人亦就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向本庭存檔書面回應。 8.本庭已詳細審閱過申請人所存檔的各項文件。 9.從本庭轉載自《動議通知書》的內容可見(上文第5段),申請人提出的各項批評,均與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有關。這些批評,絕不涉及法律觀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如這些批評對各項定罪的穩妥性有潛在影響,本庭亦已就這些批評在駁回上訴時所頒下的判詞作出處理。 10.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人的動議。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女士代表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