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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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第二度申請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他的首次申請被楊振權副庭長拒絕。
Case No.CACC 265/2018[2019] HKCA 94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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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65/2018 [2019] HKCA 9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6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76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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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申請人第二度申請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他的首次申請被楊振權副庭長拒絕。 2.申請人也曾被我拒絕發出許可讓他就定罪提出上訴。而今天的申請,就是基於他重新申請上訴時所提出的新上訴理由。 3.不過,正如我在庭上與申請人逐一分析,這些理據全部和事實的認定有關。申請人批評原審法官只靠推論,亦未能指出這些推論有何不當之處。 4.我認為,根據所有證據,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有‘勒索’的意圖,是合理和無可批評的。申請人強調他在電郵裡只是‘建議’ 所屬機構給錢、並不認真,則無法令人信服。 5.申請人也說,他希望保釋外出,是要見肯幫助他的議員及親身為上訴作準備。他甚至說,他才剛決定聘用律師,所以要押後明年一月進行的上訴。 6.然而,議員可以探囚,而申請人在聘用律師的事上有延誤則不能打亂案件的排期,否則有損公眾利益。 7.基於以上的理由,我拒絕申請人保釋外出,亦拒絕押後他已定出日期的上訴。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