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瞿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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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瞿卓明)在同一天(即2017年8月30日)上、下午兩次手持棒球棍搶劫旺角一按摩中心,並成功搶去共4,700多元。犯案期間,申請人不但聲稱是黑社會成員,更用棒球棍敲打地下及/或櫃枱來威嚇按摩中心的職員。

Case No.CACC 204/2018[2019] HKCA 96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04/2018

[2019] HKCA 9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0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0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瞿卓明
(KUI CHEUK M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判案書


1.申請人(瞿卓明)在同一天(即2017年8月30日)上、下午兩次手持棒球棍搶劫旺角一按摩中心,並成功搶去共4,700多元。犯案期間,申請人不但聲稱是黑社會成員,更用棒球棍敲打地下及/或櫃枱來威嚇按摩中心的職員。

2.申請人被警員拘捕期間及被制服後,他不但以粗言咒罵警員,更不斷掙扎並用頭撞向及用腳踢向警員,他甚至向警員吐出含血液體。

3.申請人表示因為無錢吃飯,而要搶劫。

4.申請人承認兩項搶劫罪、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和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後,被判處共入獄50個月。

5.申請人要求獲准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而他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是雖然他並非適時承認首三項控罪,其原因是他希望能取得筆跡專家的證據以證明某份口供的真偽。他認為原審法官應給予他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非只將兩項搶劫罪5年6個月的量刑基準減至48個月。

6.本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的犯案經過。

7.申請人的罪行嚴重。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最終的判刑不單絕非明顯過重,更屬輕判。

8.原審法官不給予申請人全部因承認控罪而取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亦有足夠基礎支持。申請人要求筆跡專家的證據和他認罪的時間無關。

9.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