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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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當日 ( 2018年10月10日 ) 早上,警員發現上訴人在石硤尾邨24座地下外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在其左手中,警員搜到一共12個塑膠小包毒品,一共2.49克混合劑內含1.96克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向警員表示毒品是從一名陌生人購買得來,並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

Case No.HCMA 168/2019[2019] HKCFI 188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68/2019

[2019] HKCFI 18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6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3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方光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9年7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8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2.案發當日 ( 2018年10月10日 ) 早上,警員發現上訴人在石硤尾邨24座地下外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在其左手中,警員搜到一共12個塑膠小包毒品,一共2.49克混合劑內含1.96克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向警員表示毒品是從一名陌生人購買得來,並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

3.事後,上訴人被控以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張潔宜席前審理,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官索取戒毒所報告之後,把被告人判往戒毒所。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他更獲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4.上訴人現年50多歲,與女朋友同居,除每月領取綜援外自己亦有兼職賺取每月2,000多元。上訴人過往有14項刑事紀錄,他早於1982年開始犯案,但只有兩項與毒品有關就是最後的兩項案底,在2010年因販毒坐牢兩年多。

5.根據戒毒所報告的描述,被告人早於14歲便開始濫用危險藥物,海洛英,其後更混入其他藥物一起吸服,而最後一次吸食海洛英是在2019年3月份。報告指他從未在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鑒於他的毒品問題,屬於一名長期濫藥者,戒毒意志薄弱,認為若他能在戒毒所接受戒毒會對他個人有好處,於是作出入中心的建議。

6.裁判官決定把上訴人送往戒毒所時說[2]

「本席認為被告犯案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沒有能力控制自己遠離毒品。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有毒癮,但被告沒有決心戒除毒癮。本席認為就着被告的更生而言,最重要是戒除毒癮,遠離毒品,尤其是他希望能夠好好照顧女朋友,他更加要遠離毒品,不再干犯刑事罪行。因此,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為戒毒所令。」

7.今天上訴人在本席前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他需要照顧病重的太太,她患有氣管收窄的毛病,需於下月進行手術,所以他不願到戒毒所,希望法庭給他一個短的刑期,好讓他能早日出獄照顧太太。

8.其實,上訴人今天只是重複當日他在裁判官席前所講的,女朋友患病需要照顧她等等,裁判官在量刑時已經考慮了。她考慮了案情,戒毒所報告,與及上訴人的求情,最後決定把上訴人送往戒毒所,目的是希望他能夠成功戒除毒癮。

9.從康復角度來看,做法並無不妥。本席看不到任何干預的理由,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 戒毒所令,需留案底 ) 。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

[2] 判決理由書第1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