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 對 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715/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ugust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Support – Alimony – Domestic Violence – Employment Capacity – Matrimonial Assets – Financial Needs – Divorce Proceedings – Legal Aid – Wife employed earning HK$15,000 monthly; Husband unemployed claiming mental distress but supported by family – Child has ADHD requiring private treatment – Court finds Husband has capacity to pay – Husband ordered to pay HK$4,000/month child support and HK$1/year alimony to wife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Assessment of child's financial needs · Assessment of male's ability to pay
Outcome: Wife awarded HK$1/year alimony; Husband ordered to pay HK$4,000/month child support.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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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715 / 2016 [2019] HKFC 1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17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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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及家庭兒子每月港幣4,000元贍養費。 2.男方拒絕支付女方及兒子的贍養費,本席免除雙方進行《財務糾紛排解聆訊》。 本婚姻訴訟 3.2011年3月4日,男方與女方於在香港合法結婚。女方於2016年2月離開婚姻居所。2016年9月12日,女方以《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女方與男方婚齡約5年。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頒布暫准離婚令。 4.男方與女方的家庭兒子(“兒子”)於2010年8月,雙方成婚前出生。審訊時,兒子就讀小學二年級。2017年9月14日,法院頒布命令,女方可獲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包括由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安排在《親籽薈》進行探視;或經女方與男方同意,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可協調安排更改探視形式。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須執行為期12個月的監管令。 背景 5.女方與男方均在內地出生,大約2008至2009年間相戀,半年後懷有兒子。2011年,男方持單程證來港居住,隨後申請女方及兒子到香港與家人團聚。2015年,女方與兒子成功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 6.婚姻期間,男方曾任職超級市場理貨員、地盤工人,月入港幣20,000元。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港幣3,000至6,000元作家用。女方是家庭主婦,負責照顧男方及兒子起居飲食。 7.2012年底,家中發生家暴。因此女方於2015年7月份主動尋求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中心協助,她於2016年2 月份入住庇護中心。2016年2月28日,女方就男方的暴力行為報警求助。2016年3月,男方被控傷人罪,被判守行為18個月。 8.女方離開婚姻居所後領取社會福利署綜合援助金生活。女方自2018年7月份已停止領取綜援,她在一所飾品店任職營業員,每天工作8小時,週末休息一天,每月收入大約港幣15,000元。 9.現時男方仍然待業,他指自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後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也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女方與兒子的贍養費。 10.兒子一直在香港就讀幼稚園,女方與男方希望兒子能繼續在本地升學。 爭議點 11.女方現時有收入,她要求男方支付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女方指男方有謀生能力,她要求男方支付兒子每月港幣4,000元贍養費。 12.男方不願意支付贍養費,揚言女方應將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交予他,男方有能力供養兒子。男方除了呈交兩份表格E外,他並無呈交針對女方的贍養費申請的反對誓章,男方只在2018年12月13日呈交其更新表格E。 13.本審訊的爭議點在:
14.在本審訊中,女方和男方各自作供,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法律原則 1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以下簡稱“第192章”,第5條訂明子女的經濟給養的基礎。 16.在作出子女的經濟給養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院須考慮第192章,第7(1)條及7(2)條的各項:
17.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女方及兒子的經濟狀況 18.女方現在已成功就業,她只要求男方向她支付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 19.女方於2016年10月24日及2018年4月24日存檔兩份表格E。歸納女方證供,第4部份說明現時每月開支如下(經修改的以斜體數目字代表):
20.女方指出,精神科醫生確診兒子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症狀。女方為了避免耽誤兒子的康復進度,兒子現時正在接受私家精神科醫生治療。女方當時是社會綜合援助受助戶,有關治療獲政府所津貼。審訊時已沒有領綜援金,每月醫療費大約港幣2,000元。 21.女方的表格E沒有透露她就兒子因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問題就醫的支出,兒子每月的醫療開支可以稍為提高至港幣1,500元 (即額外港幣1,200元)。因此,兒子的總開支是(港幣3,900元 /2) + 港幣7,160元 = 港幣9,110元 男方的說法 22.男方現年29歲,無業。男方在2018年12月13日更新的表格E,第5.5部中寫道 : 「本人現無業,經濟應付開支無法預見。本人身心深受打擊,妻子不忠不負,設計害我,冤枉我,離我而去,兒子不再在身邊,我不但無心工作,更不想再做人,要不是牽掛兒子,不做人也罷。對方要求支付膽養費及有關律師費都無法答承」。 23.現時男方在中港兩地居住。在香港,男方住在他母親的公共屋邨單位;在內地,他則住在老家祖屋。男方往來香港內地的車費由家人支付。 24.男方每天起床後會到同學家中坐坐,其餘時間主要睡覺。生活費由家人支付,有時候男方的同學會給他數百元零用錢。 本席的意見 25.在附屬濟助申請,法院須要根據第192章,第7條的各項作考慮。 26.女方已在2018年7月份終止接受社會綜援,成功就業。女方從事銷售員,每月可賺取港幣15,000元。女方沒有太多積蓄,也沒有家人經濟上支援。本席接納女方的經濟能力、謀生能力正如她的證供所述。 27.女方的每月開支合理。本席接納女方的每月開支在合理水平。 28.男方無業,他作供承認因為女方提出離婚呈請,他掛念兒子,無心工作。每當想起女方帶走兒子便感到頭痛,影響工作能力。男方作供時說,他持有香港身份證在內地找工作時遇到困難;他回港找工作又籍詞言語不通未能就業。男方更不諱坦白地說,他每天起床後,沒有特別事情,會到朋友家中坐坐,一旦想起兒子便會頭痛。 29.男方沒有提供相關的醫療報告證明他缺乏工作能力。男方揚言倘若女方將兒子的照顧管束權交予他,他便會重拾工作動力。男方會將兒子交給家人照顧,自己則出外工作。 30.男方在內地住在老家祖屋,他可以到親姊家中用膳;在香港可住在母親的公共屋邨單位,也可以在家中用膳。親姊及母親並不需要男方支付租金和家用。家人反而會應男方要求給他零用錢應付每日所需。 31.男方稱,他每月開支港幣3,500元。男方並無積蓄,在香港有一銀行戶口只有港幣大約港幣100元左右。男方的日常開支由家人支付。個人開支中,他自己只須付港幣500元作外出膳食費用,港幣1,000元交通費,其他則由父母支付。祖母和親姊弟另外支付其交通費及其他雜費港幣2,000.00元。 32.本席接納男方的合理經濟支出為港幣3,500元。 33.根據男方的表格E所示,他的每月的收入應為不少於港幣20,000元,合理經濟支出只是港幣3,500元,每月應可動用港幣16,500.00元。兒子每月的合理開支付只是港幣10,850元,女方只要求男方支付港幣4,000元,少於50%的支出,本席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供養兒子。 34.男方只是蓄意待業,他只是選擇性地不工作。本席不接納男方因女方提出離婚呈請而喪失工作能力、謀生能力及影響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男方仍然有工作能力。男方無業前可賺取每月港幣20,000元的收入,他的經濟能力、謀生能力不少於此。 總結 35.在識別家庭資產、雙方的經濟能力及謀生能力,本席認為男方可以隨時得到家人的協助支付生活費,他比女方優勝,有一定的家庭資產及經濟能力。 36.兒子的合理開支每月港幣9,110元。 37.審訊時雙方30餘歲,身體健康。兒子正在就學。男方籍詞「想起兒子便會頭痛」選擇不工作,依靠家人供養,只是逃避支付贍養費的責任。以男方的收入、謀生能力,每月可享有港幣20,000元計算,女方要求每月港幣4,000元兒子贍養費是合理。男方須支付兒子每月港幣4,000元贍養費。 38.女方具工作能力,只要求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做法合理亦屬適宜。 39.承上文,本席接納女方向男方提出的贍養費申請,頒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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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