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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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指上訴人,一名40多歲失婚內地女子,與控方證人李志堅先生假結婚,而上訴人則作供表示婚姻是真實的。事情發生的時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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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74/2019 [2019] HKCFI 20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7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6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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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案件背景 1.本案涉及假結婚的指控。
2.控方指上訴人,一名40多歲失婚內地女子,與控方證人李志堅先生假結婚,而上訴人則作供表示婚姻是真實的。事情發生的時序如下: 3.其後,上訴人被控以一項串謀詐騙罪[1]。案件在沙田法院裁判官黃士翔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監18個月。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4.在原審時,上訴人由私人律師代表提出抗辯,上訴時則自行處理。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主要指出裁判官分析其前夫李志堅的證供過於偏頗——完全接納和認同他一個人的主觀說法——並無依據客觀事實來判案。 6.就上訴人在本上訴所提出對裁判官處理證供手法的質疑,正如答辯人所述,上訴人的批評全部都在重複其代表大律師所作出的結案陳詞,而每點裁判官已逐一處理了。 7.其實,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主要都是關於事實方面的裁定,基本上作為上訴法院,除非下級法院有明顯犯錯,否則不輕言干預。 控方案情 8.上訴人前夫李志堅替控方出庭作供,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如下:
辯方案情 9.至於辯方案情,裁判官引述如下:
討論 10.裁判官明確點出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也得悉李志堅此人過往曾有盜竊 ( 2009年6月18日 ) 和為了金錢轉讓護照 ( 2007年10月 ) 的兩個案底,並提醒自己這顯示他為人不誠實,也會為了自己利益干犯罪行的人。李先生今次被拘捕,他亦即時承認所有控罪。裁判官認為李先生在十年前干犯的控罪,不代表他今天不能在庭上作為一個可靠和可信的證人。 11.本席較早前說過,其實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主要針對裁判官處理證人證供的手法,這都是事實方面的裁定。本席不打算逐點論述,因為所有上訴人提出的論點已在審訊時提出並得到裁判官的處理。簡單而言,無一點成立,現舉例說明之。 12.上訴人質疑其前夫在2007年10月已出售護照犯案,不可能在2007年11月12日或13日才去辦假結婚和出售護照,這證明李志堅正在編造一個假結婚和出售護照的故事協助自己減刑。 13.本席看不到兩者之間有何必然的因果,假若李先生在10月出售了護照,11月與人假結婚,兩者並沒有抵觸;再者,個多月時間領取新的護照也並非不可能的事情。 14.上訴人其實是再從另一個角度去質疑裁判官接納李先生的證供。裁判官在考慮李先生的證供時,已掌握了他過往的案底,並作出適當的評估。 15.至於上訴人指李先生誣告與她假結婚來換取減刑,裁判官說[2]:
16.裁判官也回應了辯方所指「若是假結婚,上訴人怎可能知道李先生和家人這麼多資料」,他說雖然李先生在盤問時同意了很多辯方向他指出關於家人資料方面的事情,但並非全部都同意,例如不同意他喜歡穿灰色衣服和媽媽有狂躁症等。 17.上訴人向本席表示她經常到李志堅與其父母在葵芳邨居住的公屋單位,因此能夠畫圖把單位內傢俬擺設表述出來 ( 上訴文件內附有關的繪圖 ) 。 18.雖然裁判官並未有詳列李先生所同意的事項,但本席相信辯方已在審訊時,把相關資料道出,以便裁判官作考慮。 19.另外,裁判官亦表示留意到上訴人花了很多心思,為本案提供和製造證據,例如辯方所提交的相片都是在2017年開始才和李先生的父母拍攝。裁判官說明顯從照片所見,李先生的父母並不願意與上訴人拍照。這與李先生說他父母和上訴人本身是陌生人吻合。 20.李先生作供指他只有兩次到內地其中一次處理房地產,裁判官說這吻合辯方提交的所有有關內地物業的文件,只是最後一封放棄業權協議是有被告人簽名外,其他文件都沒有被告人的簽名。 21.上訴人指若是假結婚,兩人沒有必要在內地,合資購買一間住宅單位。但本席認為,本案從不爭的事實來看,也不難看出非真正結婚的情況。 22.結婚當天,上訴人從內地來港,是首次與自己的丈夫見面,不論之前大家透過什麼視頻有所交流,總需要一段時間雙方有親身接觸、了解對方的為人。結婚是人生大事,特別對於曾失婚的上訴人而言,不可能像「隔山買牛」般的,一見面就簽紙結婚,然後便即日返回內地。情況猶如來港購物一樣,真正的婚姻是不可能這樣發生的。 23.再者,從客觀情況來看,他倆並沒有真正的夫妻生活。他們住劏房時,因債主臨門,李先生需返回與父母居住,但為何不另覓其他地方一起生活呢?當上訴人獲批單程證來港生活,找到工作,她說與兒子居於深水埗一個租住單位,但由於兒子害怕追債的人,因此李先生沒有與他們一起生活。客觀情況顯示,上訴人根本沒有與李先生一起生活,這又算是什麼樣的夫妻生活? 24.2012年,他們兩人合資購買內地一間住宅單位,從照片所見,該單位完全具備所有家具,適合人居住,但證據卻顯示他們兩人並沒有在該單位一起生活。 25.2015年離婚的時候,大家並沒有處理雙方在內地單位業權分配的問題。一年之後,李先生才被要求在一份房產棄權書的文件上簽署。 26.本席認為從整體情況來看,以上所描述的事情沒有一點兒顯示屬於真正婚姻的情況。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真結婚」的說法,結論是正確,亦有證據可依,本席看不到有何干預理由。 結論 27.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