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ecab Fleet Management Ltd 對 蘇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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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不滿李允中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9年6月26日判他須向申索人支付 $2,533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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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7/2019 [2019] HKCFI 2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2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370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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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不滿李允中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9年6月26日判他須向申索人支付 $2,533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3.本案涉及一宗關於租車合約的糾紛。申索人是的士車行,而被告人則是一名的士司機。雙方在合約「對數」的問題上有所爭拗。 4.根據雙方的紀綠,包括C66及D297的計萛表,雙方在2017年9月與11月及2018年1月與2月的付款數項有所爭議。審裁官在有關的問題上作出了詳細的分析,並正確地作出了裁決。因為裁決完全涉及事實的問題,而審裁官在作出這些裁決時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所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沒有理據推翻審裁官的決定。 5.申索人原本索償的金額為 $33,253。可是,被告人在大部份的事實問題上勝訴,故此只須支付 $2,533 的款項。 6.在聆訊中,被告人向本席投訴,他不清楚審裁官計算的方法。 7.詳細審閱過2019年7月29日的判決理由書後,本席最終明白審裁官的計算方法。 8.關於2017年9月的對數安排,問題在於被告人有否支付一筆 $17,000的款項。在這個問題上,審裁官接納被告人的說法。 9.關於2017年11月的對數安排,問題在於被告人支付了$10,200的款項或只是 $2,430的款項,相差的金額為$7,770。在這個問題上,審裁官同樣判被告人勝訴。 10.關於2018年1月的對數安排,問題在於被告人有否支付額外的 $11,900及 $5,950予申索人。在這問題上,審裁官接納申索人的說法。 11.關於2018年2月的對數安排,問題在於被告人在2018年2月28日有否支付 $5,950 予申索人。在此問題上,審裁官接納被告人的說法。 12.故此,被告人的欠款可計算如下:
13.審裁官的計算沒有錯誤。 14.在審訊中,被告人曾經要求審裁官處理他關於另一份合約的反申索. 15.審裁官不接納被告人此項要求。在判決理由書中的第56段,審裁官已經詳細解釋有關決定的理據。這是一項案件管理的決定,而有關的決定亦沒有明顯的錯誤,故此,本席不會推翻有關的裁決。審裁官亦清楚說明,他沒有對被告人的擬反申索作出任何事實的裁決。在此情況下,被告人可展開新的法律程序,向申索人追討有關的款項。 16.基於以上的分析,被告人的上訴不涉及法律的問題,而他的上訴亦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