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bc Wing Hang Bank Ltd 對 Flying Tat Global Logistics Ltd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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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是一所持牌銀行。於2017年6月7日,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簽訂租購合約,編號為0830-180284894-000。雙方同意,第一被告人向原告人租購一架ISUZU 16T PANT (TL) 車輛,註冊號碼LW7798,第一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租購費用,分60期付款,第一次付款日期為2017年7月7日。於同日,第二被告人簽署擔保書,向原告人擔保第一被告人於租購合約下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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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161/2018 [2019] HKDC 1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31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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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於2018年7月19日,原告人開展本訴訟。 2.原告人是一所持牌銀行。於2017年6月7日,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簽訂租購合約,編號為0830-180284894-000。雙方同意,第一被告人向原告人租購一架ISUZU 16T PANT (TL) 車輛,註冊號碼LW7798,第一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租購費用,分60期付款,第一次付款日期為2017年7月7日。於同日,第二被告人簽署擔保書,向原告人擔保第一被告人於租購合約下作出的承諾。 3.第一被告人未有支付於2018年5、6及7月到期的租購款項。 4.於2018年8月10日,原告人發出傳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84A號命令第3條規則,申請許可,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未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登錄判決。 5.於2019年7月9日,傳票於周至偉聆案官席前處理,第一被告人缺席,第二被告人親自行事,並出席聆訊。聆案官作出以下判決: —
6.於2019年8月20日,第二被告人簽署了上訴通知書,提出以下申請:—
7.上訴通知書排期於今天審理。 提出上訴的訴訟方 8.上訴通知書上,有第一被告人的公司蓋印,同時有第二被告人的署名。但於本訴訟中,第一被告人從沒有根據第5A號命令,遵從有關親自行事的規定,故此,法庭不接納這上訴通知書由第一被告人發出。這上訴被視為由第二被告人本人發出。 程序上出錯 9.針對聆案官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以下是有關的法律條文。 10.《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規定如下:—
11.《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規定如下: —
12.第二被告人現擬提出的上訴,是針對聆案官根據第84A號命令,第3條規則作出的判決,上訴應向上訴法庭提出。不過,首先應於時限內向聆案官申請上訴許可。參照《區域法院條例》第63(1B)條及第58號命令,第2(2)(a)及(5)條規則。 13.因此,第二被告人發出上訴通知書並不適合,他應先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他的申請應由周至偉聆案官處理。 14.受限於《區域法院條例》第63(1B)條,本法庭沒有權限處理第二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無論如何,本法庭並不知悉聆案官作出判決的基礎,故此,亦無從去考慮第二被告人的申請理據。 結論 15.基於以上原因,現命令撤銷第二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 16.原告人可得有關申請的訟費。 17.第二被告人指自己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本身並不認識法律程序,反對要支付訟費。但原告人確實是因為這沒有法律依據的申請,而產生了律師費用,這筆費用理應由第二被告人負擔。 [有關訟費金額的陳詞] 18.經簡易評定,及以與訟雙方基準作計算,原告人的訟費為$6,000。第二被告人須於2019年9月18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 19.原告人須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原告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的L Chang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