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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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1月18日06:30時左右,警方在街上截停被告人,在搜身期間,被告人口中吐出十九粒膠紙包裹的海洛英(證物1),他腰間亦藏有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四十粒以膠紙包裹的海洛英(證物2);證物1及2全部共五十九粒膠包的包裝形狀及大小相同。被告人承認證物1及2全部都是海洛英,他為報酬販運這些毒品。被告在被拘捕之後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他在羈押期間排泄出一粒懷疑海洛英(證物3),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證物3是海洛英,他因為被拘捕時太驚慌才吞下,這包毒品的包裝與證物1及2相同。

Case No.DCCC 309/2019[2019] HKDC 10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9/2019

[2019] HKDC 10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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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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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8月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富衡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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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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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9年1月18日06:30時左右,警方在街上截停被告人,在搜身期間,被告人口中吐出十九粒膠紙包裹的海洛英(證物1),他腰間亦藏有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四十粒以膠紙包裹的海洛英(證物2);證物1及2全部共五十九粒膠包的包裝形狀及大小相同。被告人承認證物1及2全部都是海洛英,他為報酬販運這些毒品。被告在被拘捕之後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他在羈押期間排泄出一粒懷疑海洛英(證物3),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證物3是海洛英,他因為被拘捕時太驚慌才吞下,這包毒品的包裝與證物1及2相同。

3.政府化驗師其後檢驗證物1、2及3,證實總共是內含7.1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8.68克混合劑。這些毒品估計市值總共港幣6,362元。

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39歲,有十四次定罪紀錄,其中四次與毒品有關,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前科。

5.為被告求情的梁律師告訴法庭,被告仍然單身,他與父母同住,他本來任職物流公司,月入15,000元,他是為了賺取500元快錢,為一個叫「阿強」的人運送一個包裹的毒品,由通州街公園帶到深水埗美沙酮中心,被告人現在已經十分後悔。梁律師並且說,六十包毒品中有一至兩包是被告人自用,他要求法庭考慮此點。

6.梁律師呈交兩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本席認為這些都是法官因應個別案件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作出的判刑,而且對本席亦無約束力,所以對本席並無幫助。

7.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就販運海洛英毒品定下判刑指引,販運任何份量海洛英達10克者,判監2至5年。本案涉及7.13克,以算術方式計算的話,量刑起點應該不少於四年一個月監禁。

8.被告人聲稱六十包毒品中其中一至兩包是自用,本席姑且接受這說法,但這只涉及極少份量,不屬於相當多的份量(“significant proportion”),而兩包毒品的份量也只會是大約0.24克,即使全部從涉案毒品中扣除,毒品仍然有6.89克是作販運用途,依此份量計算,量刑起點仍會是四年監禁。當然,這算術程式只是一個參考。

9.在本案,本席會接納被告人與警方一直是保持合作的態度。本席考慮了案中整體的情況之後,決定酌情以三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的減刑理由。

10.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六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