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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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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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7/2019 [2019] HKDC 1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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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述如下: 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在一個私人屋苑外形跡可疑,被警員截停及搜查。警員發現被告人身上藏有包括一個載有可卡因毒品的膠袋、一個銀色電子磅及一條鎖匙。 3.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一個叫阿樂的人叫他等人前來領取可卡因,被告人可獲港幣1,000元報酬。 4.警方接著帶被告人前往私人屋苑內的一個單位,用被告人身上的鎖匙進入該單位,並且搜出多個可再封口膠袋、一個黑色電子磅及一個圓規。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該些膠袋及電子磅是用來包裝毒品,而圓規是用來搗碎毒品。 5.政府化驗師證實,被告人身上找到的膠袋內載有含19.6克可卡因的23.6克固體,這些毒品估計市值是港幣大約34,000元。 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現年只得18歲,他在2015年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被判進入教導所。他在2016年12月才離開教導所。 7.為被告人求情的邱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大律師說,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同住,他本來任職髮型屋學徒,但是在2018年因為髮型屋裁員而失業。之後,他一直未能夠再找到工作。他因為要向家人索取金錢而感到羞恥,所以才被損友利用作販毒去賺取生活費,被告犯法的動機並不是出於貪念。而且,被告的角色只是跑腿,他並不是主腦。 8.邱大律師根據上訴庭的劉德明 案及Abdallah案的指引提出,本案的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五年八個月監禁。大律師亦指出,雖然被告人不屬極為年輕,但始終仍然是年輕,他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9.邱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親手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說自己是因貪念犯法。他並且說在年幼時曾經接受腎臟手術,而今年他亦發現腎臟腫大,有待檢查。 判刑考慮 10.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及AG v Rojas案定下了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 11.本案涉及19.6克可卡因,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提出的五年八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適當的。辯方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販運並非出於貪念,這與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說是「貪字作怪」的說法互相矛盾。無論如何,這也不構成減刑理由。 12.雖然被告人只有18歲,但並不屬於極為年輕,而且他已經有一次同類前科,以「年輕」來作為減刑理由的說服力實在有限。但本席考慮到他畢竟仍然是年輕,本席決定以稍低的五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13.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現在患有嚴重疾病狀況,被告人聲稱的身體狀況不能夠作為減刑理由。被告人認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並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判刑 14.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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