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俊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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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承認的案情透露,於2018年10月18日大約晚上十時半,警方人員見到被告人走近一架私家車,車內乘客將一些物品交給被告人,私家車隨即駛離。警方截停被告人,並且從他身上撿取了一個膠袋,載有共23.6克結晶體,內含20.3克可卡因。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父親患腦癌,家人沒有工作,他才為了1,000元為可卡因「著衫」賺外快,他要求警方給他一次機會。

Case No.DCCC 1190/2018[2019] HKDC 10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90/2018

[2019] HKDC 1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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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俊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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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8月5日
出席人士: 梁禮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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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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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透露,於2018年10月18日大約晚上十時半,警方人員見到被告人走近一架私家車,車內乘客將一些物品交給被告人,私家車隨即駛離。警方截停被告人,並且從他身上撿取了一個膠袋,載有共23.6克結晶體,內含20.3克可卡因。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父親患腦癌,家人沒有工作,他才為了1,000元為可卡因「著衫」賺外快,他要求警方給他一次機會。

3.在被告人同意之下,被告人開啟WhatsApp紀錄供警方查閱,當中可見被告人同日下午曾經和一個叫「阿笑」的男子,有短信及錄音來往討論如何交貨。在後來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的工作是把可卡因再包裝成每小包0.4克然後交回,這次是他第一次涉及毒品處理。是「阿笑」給他這份工作,「阿笑」在旺角的遊戲機中心認識被告人,但被告人不知道他的全名。

4.涉案的可卡因市值大約是21,000元。

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是於2002年1月出生,他現年17歲,犯案的時候是16歲,他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6.關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述及多封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閱讀。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父親在2017年患四期腦癌,情況一直嚴重,因此本來是家庭主婦的母親亦要兼職以支持家庭。被告人是家中長子,他還有兩個10歲及11歲的弟妹。被告人本來是學生,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他開始從事兼職,並且在2018年停學,從事勞動工作,最後任職裝修學徒,月入9,600元。在本案,被告人是為了多賺點錢而鋌而走險。被告人的父親不幸地在最近被確診腦癌復發,已經進行手術,但是情況並不樂觀,被告人及家中各人情緒都有很大波動,他們恐怕被告人一旦入獄便與父親成永訣。

7.關大律師亦通知法庭,被告人曾經有向警方提供一些協助,把「阿笑」的電話號碼及通訊紀錄交給警方,並且願意做控方證人,但是「阿笑」的電話號碼卡是預繳的,警方最終找不到「阿笑」。雖然沒有人因為被告人提供的資料被控,但是被告人其實已經盡其所能,大律師要求法庭給予比一般認罪的三分一扣減較多的扣減給被告人。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本案涉及的是20.3克可卡因,根據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及AG v Rojas案例,販運可卡因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大律師指出,本案涉及的毒品數量依照判刑指引,可以計算出大約五年九個月的量刑起點,本席同意這是一個正確的量刑起點。

9.雖然被告人可算十分年輕,但是法庭不能夠因此便判處不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的刑罰,否則只會鼓勵販毒人士利用年青人犯案,所以唯一判罰方法是即時監禁。

10.被告人並沒有任何犯罪前科,他犯案時雖然不屬極為年輕(extreme youth),但是法庭仍然可以酌情給予一些扣減,以反映他因為年輕而缺乏成年人抗拒犯法誘惑的能力。被告人給予警方的協助實在非常有限,可以給予他的進一步扣減不能夠太多。一般而言,因犯罪引致被告人的家庭困難情況不能夠作為減刑理由,但是本案情況比較特殊,本席認為被告人作為家中長子,所受壓力不少,他的情況值得同情,所以法庭亦會酌情給予一些對他有利的考慮。

11.考慮到被告人十分年輕這因素,本席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及有給予警方一些協助,可以進一步得到22個月的刑期扣減。因為被告人家中的種種困境,以及被告人可能從此與父親永訣,本席酌情再減刑3個月。

12.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5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