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衞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97/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19.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成立,處入獄20個月,現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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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7/2018 [2019] HKCA 10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9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7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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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成立,處入獄20個月,現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辯方專家證人袁教授的證供(包括主問、盤問和覆問)顯示:
3.我不認為原審法官對袁教授的證供有理解錯誤。和原審法官一樣,我理解袁教授的證供為申請人不應繼續駕駛。 4.無論如何,常識和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嘔吐會分散人的注意,例如是不自覺地把頭傾前或擰向一邊。此外,嘔吐所做成的抽搐也會影響人對駕駛盤的控制。我認為,在一兩分鐘內連續嘔吐兩次的人不應繼續駕駛及自知不應繼續駕駛。如果他在同時經歷劇烈胃痛的話就更是如此。 5.由申請方提出即申請人是否知道自己會失去意識的另一問題是偽議題,根本無需處理。 6.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實非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拒絕他的申請。 7.我在庭上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希仕廷律師行轉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