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衞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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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成立,處入獄20個月,現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CACC 297/2018[2019] HKCA 107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97/2018

[2019] HKCA 10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9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79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EUNG WAI KONG (梁衞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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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9月19日
判案日期: 2019年9月19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成立,處入獄20個月,現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辯方專家證人袁教授的證供(包括主問、盤問和覆問)顯示:

(一)  案發時申請人因嚴重腸胃炎導致嘔吐和迷走神經性昏厥,即短暫失去意識。

(二)  這牽涉到一個過程。首先是一兩小時甚至好幾小時的「絞肚痛」或「個胃頂住」,但之後不是每個人都會發展至迷走神經性昏厥。申請人出現這個情況應該是因為,事發前片刻,他胃部「好唔舒服」、「痛得好緊要」,以致他嘔吐,以致「trigger到 ...... 一啲神經線嘅刺激」,令到他心跳減慢、血壓降低,結果短暫昏迷過去。

(三)  這種迷走神經性昏厥,是發生在極短的時間之內,例如是一兩分鐘甚至一兩秒。之前即較輕的不適則可持續幾小時。

(四)  嘔吐不會影響人的視力和動力(motor function)。不過,由於申請人過往沒有經常嘔吐的病歷,事發前則曾經嘔吐兩次,可見他「好唔舒服」,所以亦「唔應該做揸車嘅工作」。

3.我不認為原審法官對袁教授的證供有理解錯誤。和原審法官一樣,我理解袁教授的證供為申請人不應繼續駕駛。

4.無論如何,常識和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嘔吐會分散人的注意,例如是不自覺地把頭傾前或擰向一邊。此外,嘔吐所做成的抽搐也會影響人對駕駛盤的控制。我認為,在一兩分鐘內連續嘔吐兩次的人不應繼續駕駛及自知不應繼續駕駛。如果他在同時經歷劇烈胃痛的話就更是如此。

5.由申請方提出即申請人是否知道自己會失去意識的另一問題是偽議題,根本無需處理。

6.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實非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拒絕他的申請。

7.我在庭上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希仕廷律師行轉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