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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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54/2019[2019] HKCFI 23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54/2019

[2019] HKCFI 23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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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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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9年8月20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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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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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偉明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3月23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彩霞道18號彩霞邨彩月樓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3.2克可卡因的47.5克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8年3月23日約晚上9時50分,警務人員搜查坐在一輛停泊在秀茂坪彩霞邨彩月樓外的私家車(登記編號UP4082)內的被告人。

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現金11,300元。在私家車內,警務人員找到一個尼龍袋,內有兩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裝有共重47.5克的固體,內含43.2克的可卡因。在這兩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上寫有「25.09」及「25.05」的字樣。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可卡因是他用作自己吸食。

警務人員在車上亦找到兩個流動電話。

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住所進行搜查,但找不到可疑物品。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在案發前的3月份購買案中的私家車。他是替一個他曾向他購買毒品作自用叫家成的人,運送案中的毒品到彩霞邨。他在大埔居住,替他的兩名兄長工作,月入18,000元。他身上的現金是他的工資。他有吸食氯胺酮及可卡因的習慣。

案中的可卡因估計價值為58,615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9歲,未婚,中三教育程度,為一名裝修工人。

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一個全面的求情陳詞,並呈上被告人本人、其父母及姊姊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是因為被損友騙到財務公司借貸,欠下四十多萬債項,才為賺快錢鋌而走險犯案,現已深切反省,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父母及姊姊在信中都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及指被告人已決心改過。被告人及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

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因本案被羈押期間,他的祖母去世。被告人因為未能夠送她最後一程而感到遺憾。被告人已徹底反省,為照顧年紀已長的父母,被告人決心洗心革面,不再犯法。李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母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

李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已差不多30歲,但仍然沒有刑事紀錄,可見他不是一個輕易犯罪的人。被告人在整個拘捕及調查過程之中,都與警務人員通力合作。李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這些因素,並且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與上訴庭在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270中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相同。如果販運可卡因的份量為10至5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5至8年監禁。

本案涉及43.2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約7年5個月監禁。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金錢理由而犯案,這絕對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李大律師已很努力替被告人求情,並指出所有求情的因素,包括被告人過往的良好紀錄,但在這類性質嚴重的罪行中,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的求情作用非常有限。

在考慮了案中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7年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及其他的求情因素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