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166/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ugust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support – spousal support – lump sum orders – asset division – District Court – Wife 31 years old, Husband 52 years old, married 3 years – Court adjusted wife's claimed expenses to HK$18,300 monthly – Court assessed husband's net assets at HK$4,543,096 after conservative valuation of property – Child support calculated as HK$1,170,000 lump sum for 13 years – Spousal support calculated as 30% of distributable net assets amounting to HK$1,000,000 lump sum – Husband ordered to pay total HK$2,170,000 – Wife awarded costs assessed by Legal Aid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monthly expenses assessment · Asset valuation and net worth calculation · Lump sum orders for ancillary relief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lump sum orders made for child support and spousal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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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166/2018 [2019] HKFC 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16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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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31歲;丈夫則為52歲。 4.訴訟雙方於2013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現與妻子於深圳及她的家人同住。法庭於2019年2月13日已頒令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特定的探視安排。法庭亦頒令批准女兒在深圳生活。 6.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法庭曾在相關案件 FCMC 5031/2017頒令丈夫支付每月HK$1,500元的女兒臨時贍養費,但丈夫已於2018年12月起停止支付。法庭亦曾多次開庭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首次約見,但丈夫並不太合作,曾多次缺席聆訊。在這情況下,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程序,直接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7.妻子在本案的附屬濟助申請中,現要求法庭頒發以下的命令: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8.妻子現年31歲,她現與女兒居於深圳。由於需要照顧年幼的女兒,妻子只能做一些兼職的工作。她現時受聘於深圳市生命樹社會工作發展中心,每月的收入為約人民幣4,000元。由於女兒年紀還少,因此,妻子預計在可見的未來都未能回復全職工作。 9.妻子說她並沒有擁有特別的資產。 10.據妻子所說,她現時與女兒的經濟需要包括(文件冊377-8頁):
11.從以上數字可見,妻子的說法是她有每月赤字約HK$ 20,000。 12.雖然丈夫今天缺席聆訊,對妻子所提出的證據並沒有提出異議。但本席認為就算在這情況下法庭仍有責任去考慮該些證據或數字是否合理。 13.本席認為就算現時在深圳這些內地大城市的生活指數並不低,但從整體來看,以妻子與女兒二人來說,每月HK$24,300的生活費用似乎是過高。本席就妻子所列舉的支出來考慮,本席認為以下的項目並不太合理,應有删減的餘地:
14.本席在除去以上4項支出後,信納妻子個人的每月合理支出為HK$5,000,如以她佔家庭一般支出HK$6,350的一半計算,即HK$3,175,本席信納妻子的每月合理總支出為HK$8,175。至於女兒方面,她的每月個人支出為HK$6,950,再加上她佔家庭一般支出HK$6,350的一半,即HK$3,175,本席信納女兒的每月合理總支出為HK10,125。換句話說,本席信納妻子與女兒二人每月的總合理支出為HK18,300 (HK$8,175 + HK$10,125 = HK$18,300) 。 丈夫的證供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5.雖然丈夫缺席審訊,但本席信納妻子已將審訊的通知成功送達給他,因此,本席決定在丈夫缺席情況下進行審訊。 16.從丈夫2018年7月3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冊284-326頁) 可見,他報稱失業。但事實是丈夫現年52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丈夫並不否認他過往是有工作的,但他並沒有詳細解釋到了現在為何會失業,亦沒有向法庭表示他盡了什麼努力去尋求工作,因此,本席並未能信納丈夫是沒有謀生能力。 17.據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他擁有以下的資產:
18.沙頭角物業是一間丁屋,樓高共三層。根據妻子所呈遞的估價報告可見,沙頭角物業的未補地價市值為HK7,700,000(文件冊334-369頁) 。換句話說,丈夫的所有資產表面總值為HK$8,393,096:
但本席亦留意到: 由於沙頭角物業是未補地價,因此,如果這物業需出售以折回現金,所得到的金額應比HK$8,393,096為少。 19.丈夫曾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提及借了媽媽的錢,但沒有寫明欠了多少債項。更重要的是,丈夫沒有傳召證人以證明該些債項的存在,因此,本席未能信納丈夫是有該些債項。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20.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案例 21.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22.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附屬濟助 23.就有關女兒的贍養費方面,妻子原本的要求是每月HK5,000的週期性付款,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要求。但由於丈夫聲稱沒有工作和收入,他在過往的聆訊表現得極不合作,除了多次缺席聆訊和審訊外,他亦沒有支付臨時贍養費,因此,本席認為在丈夫擁有一些實質資產的情況下,一個整筆性的付款命令,更能保障女兒的利益。 24.雖然妻子只要求每月HK$5,000的週期性付款作為女兒的贍養費,但女兒現時只有5歲,距她成年還有約13年的時間,將來她的需要肯定會增加不少,因此,本席在計算給予女兒的整筆性付款命令時,會將每月金額提升50%,即為HK$7,500,以滿足女兒將來的需要。以此計算,本席認為丈夫應給予女兒的整筆性付款為HK$1,170,000 (HK$7,500 x 12 x13 = HK$1,170,000) 。本席認為丈夫是有責任和能力去支付這整筆性付款HK$1,170,000。 25.至於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她亦要求一個整筆性付款的命令。本席留意到這是一段3年的婚姻 (2013-16) ,妻子只有31歲,比較年輕,她亦擁有大專英文系畢業的學歷,現時因需照顧女兒而令她的收入有所限制。本席認為當女兒比較年長後,妻子是理應可以找到一份入息比較合理的工作及自食其力。但本席同意在女兒成年之前,仍需妻子某程度上的照顧,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在未來13年間 (即由現在至女兒18歲為止) 應給予妻子某些經濟上的資助。 26.就資助的金額而言,本席認為妻子現時的每月合理需要是HK$8,175,收入約HK$4,500 (約人民幣4,000元) ,即她每月有赤字約HK$3,675,每年即HK$44,100。如以13年計算,即為約HK$573,300 (HK$44,100 x 13 = HK$573,300)。 27.妻子的代表律師在陳詞中要求妻子應得丈夫資產的60%。 28.就這要求而言,本席留意到丈夫的資產表面總值為HK$8,393,096,其中主要的部份是沙頭角物業,估值為HK$7,700,000。但由於要補地價才可出售,但又沒有證據顯示補地價的幅度為多少,因此,沒有證據顯示丈夫資產的實際淨值為多少。在這情況下,本席唯有使用一個較為保守的計算,只計算沙頭角物業表面價值的一半為其淨值,即HK$3,850,000。換句話說,本席信納丈夫的資產總淨值為HK$4,543,096 (HK$3,850,000 + HK$483,828 + HK$209,268 = HK$4,543,096) 。由於丈夫須支付HK$1,170,000的女兒整筆性贍養費,他餘下可分配的資產為HK$3,373,000 (HK$4,543,096 – HK$1,170,000 = HK$3,373,096。 29.由於這是一段比較短的婚姻(3年) ,妻子亦年輕(31歲) 及有不低的學歷(大專學歷),加上沙頭角物業並非雙方的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在分配丈夫的資產時,理應偏離平均分配的衡量準則。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如妻子可分得丈夫可分配資產淨值的30%,是為一個合理的安排。換句話說,妻子可得的附屬濟助整筆性付款為HK$1,011,928.80 (HK$3,373,096 x 30% = HK$1,011,928.80) 。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這數字化為整數HK$1,000,000。本席認為這金額亦足以彌補妻子現時生活上所需承擔的赤字HK$573,000。 30.以上兩筆數目的總額是HK$2,170,000 (HK$1,170,000 + HK$ 1,000,000 = HK$2,170,000) 。丈夫擁有資產淨值HK$4,543,096,他是有足夠資產去支付這共HK$2,170,000的女兒和妻子的整筆性付款。 命令 3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發出以下命令:
訟費 32.由於妻子勝訴,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這將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頒令的14天內沒有反對的申請,有關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 第18條的聲明 33.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呈請人:由王鄧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