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淑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September 2019.

3. 2018年10月18日下午5時54分左右,警方看見被告人在深水埗鴨寮街神情緊張,於是截停及搜查被告人,並且在被告人內褲褲頭發現十粒綠色小包,載有內含3.9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5克混合劑;及三十粒藍色小包,載有內含3.4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4.51克混合劑。

Case No.DCCC 93/2019[2019] HKDC 119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2019

[2019] HKDC 11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淑萍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4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她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2018年10月18日下午5時54分左右,警方看見被告人在深水埗鴨寮街神情緊張,於是截停及搜查被告人,並且在被告人內褲褲頭發現十粒綠色小包,載有內含3.9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5克混合劑;及三十粒藍色小包,載有內含3.4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4.51克混合劑。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啲『四仔』我拖畀人,賺番6鈫一粒。」

5.被告人同意被警方搜屋。在下午6時19分左右,警方在控罪二地址進行搜屋,再找到十粒綠色小包,載有內含3.9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4.97克混合劑;及三十粒藍色小包,載有內含3.5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4.55克混合劑。

6.這些藍色及綠色包裝的毒品與被告人身上毒品的包裝相同。

7.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屋企啲『四仔』都係諗住拖畀人,唔關我老公同個仔事。」

8.被告人身上毒品及家中毒品估計市值分別都是大約6,600元。

9.在庭上,被告人承認她身上及家中毒品都是用作販運用途。

背景及求情

10.被告人現年42歲,有七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次與毒品有關,一次更加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11.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與男友及一個8歲兒子同住,一家人依靠每個月12,000元的公援維生。被告人自15歲已經有吸毒習慣。

12.張大律師起初表示依賴涉案毒品有二至三成是自用的說法。這個說法似乎與被告人在被捕時的招認並不吻合,本席表示不能夠接納大律師代言作為證據,而可進行紐頓聆訊。在索取指示之後,辯方撤回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確有悔意,盡量輕判。

量刑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案訂下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販運這種毒品為數10至50克者,判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是犯案時間與地點接近,本席認為可以把兩項控罪毒品加起來一併計算,這總數是14.98克的海洛英。以算術方式計算,量刑起點是大約五年四個月監禁。本席會以五年三個月監禁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但同期執行。

14.被告人有三次涉及毒品的紀錄,有一次更加是販毒,而且她是在這罪行判刑刑滿出獄不足四個月便再犯本案,這可以是加刑因素,但顧及到案件整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不會以這些因素加刑。

15.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6.因此,判刑如下:控罪一及控罪二均判監三年半,同期執行。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