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銳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2/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2. 控方的指控簡單、直接。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在位於尖沙嘴漆咸道其士大廈的東方滙款找換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滙款」),提取了3,850,443港元現金(等同人民幣3,476,950元)。
|
DCCC 122/2018 [2019] HKDC 13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2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1.被告人面對一項「盜竊」罪,他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的指控簡單、直接。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在位於尖沙嘴漆咸道其士大廈的東方滙款找換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滙款」),提取了3,850,443港元現金(等同人民幣3,476,950元)。 3.控方共傳召了4位證人(彭先生、寧女士、梁女士、鄭女士)出庭作供,交代事情的原委。 4.彭先生是內地商人。2017年4月末,他打算把500,000美元滙到美國購置物業和支付兒子的學費,故要求港人表妹梁女士幫忙。 5.梁女士認識任職律師行文員的鄭女士 (Irene Cheng),便要求她幫忙。 6.彭先生的說法是,鄭女士安排他把款項以人民幣先滙到香港,兌為港元;然後再兌為美元滙至彭先生指定在美國的銀行戶口。滙款前,彭先生並不認識鄭女士,亦沒有與她直接聯絡。彭先生獲得的資訊和關於滙款的步驟,全是經梁女士向他轉述的。 7.結果,彭先生按指示把款項(即人民幣3,476,950元)滙至東方滙款以「姜小平」名義開立的賬戶。同日下午,被告人到東方滙款提取了3,850,443港元現金。彭先生聲稱,他的款項從沒有按鄭女士的計劃滙到在美國的指定銀行戶口。 辯方案情 8.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他的辯解很簡單。事發時,被告人受僱於寰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寰球」);「老闆」為李溢民 (Simon) 和聶高強(Kent哥)。被告人是Simon的私人助理。按被告人理解,寰球的業務是L/C(信用證)和滙款。業務的詳情和公司如何運作,被告人當時仍在學習中,故不太明白。 9.被告人稱,他根本不認識,亦從未見過彭先生、梁女士、鄭女士。他解釋,提款當天,他只是按Kent哥指示,前往東方滙款把現金帶回公司;而當天由同事Jerry開車接載他往返。回到公司,他把款項原封不動交給Kent哥便完成任務,亦再沒有接觸過該些現金。被告人表示,不知道涉案現金的來歷或用途,也不知道Kent哥如何處理該些款項。 證據評估及分析 10.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1.被告人到東方滙款提取了380多萬港元現金,是不爭的事實。他在庭上解釋,指自己不知道該筆款項的性質、來歷、用途;亦沒有挪佔任何現金。他只是按上司的指示,把現金帶回公司。換言之,如果被告人的證言屬實或有可能屬實,法庭便須判他無罪。 12.現時沒有證據顯示,涉案的現金踪向何往。被告人是最後接收該筆款項的人,故他嫌疑最大。可是,控方沒有提出任何關於搜屋或銀行戶口的證據,以證明被告人收藏了全部或部分款項。 13.彭先生和梁女士均表示,他們依賴鄭女士安排滙款的操作。鄭女士則聲稱,她委託了友人Kent哥把款項滙到美國;自己只是梁女士和Kent哥之間的傳話人。 14.彭先生和梁女士並不認識Kent哥,也沒有見過他。鄭女士是唯一聲稱認識Kent哥的證人。她推說沒有空出席列隊認人手續,但直接在庭上指出,被告人就是Kent哥。控方的立場是,如果被告人是鄭女士口中的Kent哥,唯一的合理推論必定是,他挪佔了自己從東方滙款提取的現金。 15.被告人是否Kent哥,控方的證據似乎不足夠。 16.電話號碼方面,被告人表示,他只有一個手機號碼,就是5588 8990。寧女士[1]則稱,提款當天,曾收到自稱「郭生」的客戶發給她關於涉案匯款的WhatsApp訊息。可是,她在庭上沒有提及該「郭生」的電話號碼。梁女士稱,經多番追問,鄭女士才願意告訴她 Kent的電話號碼 (5211 3401)。作供時,鄭女士承認,以Kent這名字儲存在她手機裏的電話號碼共有3個: 9669 5506、5211 3401、5211 5451。她解釋,她在手機的電話簿以「Kent哥」標示9669 5506這號碼;另外2個號碼Kent哥也曾使用,但以「Kent」來標示。鄭女士進一步解釋,5211 3401是Kent哥叫她向梁女士披露的電話號碼,所以告訴了梁女士。而5211 5451是「落口供」時她與Kent哥聯絡的號碼,因此告訴了警方並紀錄在其證人供詞上。換言之,直到出庭作供,鄭女士才首次披露9669 5506這電話號碼。 17.本席認為,鄭女士有意隱瞞Kent哥的聯絡方法,並且在要項上對朋友(梁女士)及警方不盡不實。本席對她證言的可信性存疑。另一方面,被告人供稱,9669 5506是寰球其中一位 「老闆」 聶高強 (Kent哥)的手機號碼。可惜,現時沒有關於9669 5506、5211 3401、5211 5451這3個電話號碼登記用戶的證據;而上述電話號碼的通話紀錄也沒有。 18.認人方面,鄭女士同意,她並沒有在證人供詞中描述Kent哥的外貎、身形、年紀。她聲稱,案發時已認識了Kent哥3、4年,亦時有見面。但由於她沒有出席列隊認人手續,本席不會給予她在庭上認出被告人是Kent哥的證據任何比重。 19.關於被告人的證供,本席認為有可能是真確的。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稍具合理思維的賊人或騙徒,斷不會於犯案時公然留下自己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副本或住址證明[2])。假如被告人是鄭女士口中的Kent哥,並打算把涉案的現金據為己有,本席不相信,他會利用如此拙劣並注定失敗的手法來犯案。 20.此外,如果被告人真的挪佔了涉案的現金,他不會於2017年9月29日遭數名男子追數、恐嚇時報警求助[3]。同樣道理,被告人更加不會於本案開審前2個月,接受委任為寰球的董事[4]。本席相信,被告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人冒他簽名而被委任為寰球的董事[5]。 2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22.彭先生遭騙去金錢,無疑是不幸。唯刑事法庭沒有責任替他找出賊人或款項的去向,本席只能按證據和法律作出裁決。
[1] 她是東方匯款的主任。 [2] 見「承認事實」(證物P14A)第1段。 [3] 見「承認事實」(證物P14B)第1段。 [4] 見證物D2。 [5] 被告人的簽名樣式,可比較證物P15 和證物D2;被告人的住址,可比較證物P6A、P15和證物D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