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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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全部毒品都是氯胺酮。本席判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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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7/2019 [2019] HKDC 12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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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全部毒品都是氯胺酮。本席判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 2.2019年1月20日晚上6時許,警員留意被告坐在元朗媽橫路一處燈柱附近花槽邊,於是截查被告。 3.警員對被告進行搜身,在被告左前褲袋內的銀包發現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89克氯胺酮的1.05克粉末(證物P1)。 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當日下午有人把3個載有毒品的膠袋交給他。被告承認內褲裡亦藏有毒品,於是伸手入內褲拿出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7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4.95克氯胺酮的共5.88克粉末(證物P2)。被告當時身上有現金$3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第二項控罪 5.2019年1月21日凌晨12時許,警員到被告在天水圍天恆邨的住所搜屋。警方在被告的睡房衣櫃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1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這些膠袋載有內含8.82克氯胺酮的共10.4克粉末(證物P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這些膠袋載有毒品,亦承認該處睡房屬於他。 6.另外,警員在被告睡房電腦檯下方儲物架發現148個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及一個電子磅。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些膠袋及電子磅是用來包裝和秤量毒品。 7.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所撿獲的51個膠袋(即證物P1、P2及P3)載有內含14.66克氯胺酮的共17.33克粉末。所有毒品估計市值約為$7,000元。 8.2019年1月21日,被告在父親的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作出以下的招認或陳述:
求情理由 9.辯方準備了書面求情理由。被告現年18歲,母親已經離世。被告被捕前是中四學生,並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吸毒。被告家住天水圍。今天被告的父親和親人都到法庭支持被告。 10.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每次售賣毒品可得到$1,000元報酬。而以本案的涉案毒品而言,被告可得到$10,000元。辯方亦沒有指示被告會願意提供其他販毒者的資料。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18歲的被告在香港並沒有案底,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及時地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被告並不是吸毒者,只是一個中四學生,為了$10,000元而干犯販毒罪,因而斷送大好前途,虛耗青春。這是可惜和可悲的。 12.從相片的彩色影印本(MFI-1)來看,涉案的載有氯胺酮和空膠袋,無論大細及封口的紅線都十分相似。載有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總共有51個,而空膠袋則有148個,另有電子磅。 13.雖然被告是21歲以下的青年,販毒是例外的罪行,因此法庭不需要索取任何報告便可判刑。 14.一般而言,販運涉及1克至1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2年至4年。就本案而言,第一項控罪涉及5.84克氯胺酮。本席以3年為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監24個月。就第二項販毒罪涉及8.82克氯胺酮,本席以3年9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30個月。 15.另一方面,本席亦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兩項販毒罪總共涉及14.66克氯胺酮,因此相若的量刑起點理應是4年半左右。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頒令第一項判刑之中的6個月與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監禁刑期為36個月。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亦確實希望18歲的被告會痛定思痛,在祖母及父親的強大支持下重新做人,不會以身試法,不會愚蠢地被人利用販毒,或做任何非法行為。因此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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