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866/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variation of order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children's views – parental cooperation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existing arrangement maintain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custody order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Outcome: Father's application dismissed; existing custody arrangement main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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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1866/2011 [2019]HKFC22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1186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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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在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三名兒童則分別為‘大女兒’、‘二女兒’和‘三女兒’。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三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審訊。 背景 2.父親現年40歲,是印刷公司東主。母親現年40歲,現為家庭主婦。在2005年,訴訟雙方在內地結婚。在2006年,大女兒出生,現年13歲;在2007年,二女兒出生,現年11歲;在2009年,三女兒出生,現年10歲。自婚後,母親一直以雙程證留港照顧父親及相繼出生的三名女兒。在2010年,母親持單程證來香港定居,跟父親及三名兒女團聚。婚後,訴訟雙方因感情和教養女兒等問題常有爭拗。母親說,父親脾氣暴躁及向她使用暴力,使夫妻關係惡化。另一方面父親說,母親性格偏執,令兩人難以溝通。對於上述所說的不是,訴訟雙方均堅決否認,又認為是對方抱有偏見。在2011年8月,女方以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1年11月,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12年2月15日,經訴訟雙方同意,區域法院嚴舜儀暫委法官將三名女兒之共同管養權頒予訴訟雙方,母親獲得日常照顧和管束,父親有合理探視;另父親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三名女兒之贍養費。在2012年2月18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3.在2016年4月,母親再婚。現任丈夫在內地居住。 4.在2016年7月18日,男方以傳票要求更改上述命令為將三名女兒之日常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就父親的申請,法庭索取了2017年1月9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2017年4月19日,法庭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經訴訟雙方同意,在2017年5月26日,本席頒令如下︰
5.社會福利署黃社工提交了2017年10月16日之進度報告。從報告看來,訴訟雙方都能與社工合作,也盡力遵循法庭之判令。按黃社工之建議,本席並沒有延續監管令。 6.在2018年5月25日,父親以傳票提出本申請,再度要求三名女兒之日常照顧和管束。就本申請,社會福利署張社工先後提交了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7月17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張社工也出席審訊,接受訴訟雙方之提問。訴訟雙方提交了誓章,也出席審訊接受對方之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作供。 父親的案情 7.父親的案情撮要如下︰-
母親的案情 8.母親的案情可撮要如下︰-
適用法律原則 9.在處理證供以前,本席先介紹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事宜適用的法律原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0.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1.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B)條,法院須考慮個案社工的意見。就本申請,張社工提交了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兩份報告,張社工作出相同的建議如下︰
本席的看法 12.法院在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時,須考慮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等所有關鍵性的資料。綜觀與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三名女兒的意見 13.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院須對女兒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就女兒的意見,張社工之報告為︰-
14.從以上可見 ,一貫以來大女兒和二女兒的意見都是希望能維持現有之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之安排和日常星期一至星期五與母親同住。三女兒方面,她初時也是持相同意見的,但後來她對張社工表示願意與父親同住。本席注意到,三女兒表示母親的日常照顧周到貼心,而她願意與父親同住是因為與父親居住可自由玩手機及享用漢堡包和雪糕。 三名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15.三名女兒正藉少年期。張社工的觀察是母親和父親在管教方式上有所不同,雖然訴訟雙方就三名女兒在管教方式上爭拗,但母親較嚴謹及父親較開通的育兒模式,實在各有千秋,予女兒們的成長提供不同的好處。張社工認為,正藉青少年期的三名女兒其實正正是需要父母二人在她們日常照顧及培育上互相配合,分擔不同的角色,讓女兒們在嚴慈並施的教育及指引成長。 父親和母親對三名女兒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16.母親和父親同樣疼愛三名女兒,關顧她們日常生活及成長中的需要,同時也願意承擔照顧她們的責任。訴訟雙方多年來在照顧及管教女兒事上分工合作。母親負責日常照顧及教育,是三名家庭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能為三名女兒提供妥善照顧,包括照顧她們的日常生活及起居飲食、接送上學、指導功課、課餘活動及假日外出等。父親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並在孩子的成長及照顧上與母親分工合作。在2012年2月15日,法庭頒令訴訟雙方獲得三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母親獲照顧及管束,父親則有合理探視。為了改善生活,在2016年初,母親出外工作,曾從事酒樓侍應及從事保險銷售,有時須離港工作。在2016年4月,母親再婚,父親到母親家中理論,雙方發生爭執,母親報警,事後雙方一度停止聯絡。在2016年6月,母親離港,委託友人短暫代為照顧三名女兒。父親知道後,從學校將三名女兒接到祖父母家共住和照顧。在2016年7月,父親向法庭作出申請,要求三名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在2016年8月,母親報警。經警方介入後,母親把三名女兒接回。經法庭排解後,又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訴訟雙方可共享三名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三名女兒的日常跟母親一起,每逢星期六下午6時至星期日下午6時,及三分之二的學校假期,則與父親居住。在2017年10月16日之進度報告,黃社工認為,整體而言安排大致順暢,毋須社工直接介入協助,訴訟雙方盡力遵循家事法庭的判令,讓三名女兒在一個安穩的環境中學習和成長,又參加了「共享親職課程」後,雙方能掌握共享親職的竅門及有助孩子健康成長的溝通模式。在2018年2月,母親返回內地放年假,女兒由父親照顧,直至2018年5月左右。為了能全職照顧三名女兒,在2018年4月,母親停止工作。在2018年5月25日,父親提出本申請。 17.在過去多年來對三名女兒的照顧的情況看來 ,本席認為毫無疑問訴訟雙方都疼愛三名女兒也是負責任之父母。 三名女兒與父親、母親和其他相關人士之關係 18.從個案社工的觀察明顯地可以見到,三名女兒均喜愛父母,訴訟雙方也疼愛她們。 19.母親再婚。就三名女兒和母親之現任丈夫的關係,張社工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有以下的觀察︰
從以上可見,三名女兒與母親之現任丈夫之關係是融洽的。 20.父親全職工作,當三名女兒留宿時,其父母會幫忙照顧。訴訟雙方都接受,祖父母都疼愛三名女兒,對此,社工有相似的觀察。在張社工之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她說祖父和祖母分別是六十八歲及六十七歲,與父親同住,身體健康。三名女兒與祖父母相處自然輕鬆,祖父母對她們表現關心。祖父母希望三名孫女會由父親照顧,他倆則會繼續提供協助。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命令 21.父親說,母親再婚後,難免會分心照顧常住內地之現任丈夫,無力照顧三名女兒,又擔心在母親無力照顧之情況下,三名女兒的學業成績退步。從個案社工之報告可見,三名女兒對社工說母親的照顧周到貼心。本席注意到曾出現因為母親須返內地,所以將三名女兒交托父親照顧的情況。在2017年5月,法庭正正是顧及,母親會需要返回內地,父親又樂意照顧三名女兒,所以作出訴訟雙方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的安排。父母互相合作,分擔照顧三名女兒的責任,本席認為是無可厚非的事。大女兒將在下一個學年讀中二。按班主任所述,大女兒與老師及同學相處融洽。根據學校成績報告顯示,大女兒的出勤記錄一直保持良好,操行保持良好級,大部份科目均考獲優良級。老師的評語是大女兒個性活潑,主動開朗,熱心幫助同學,樂於分享,做事有幹勁,在學習上具思辨力,能提出個人見解。大女兒的學業成績在上學期時曾一度下滑,下學期已改善,總成績攀升了十多個名次。二女兒和三女兒在同一小學就讀,分別為小學六年級和三年級。據班主任說,二女兒出勤記錄及操行均良好,能依時完成及呈交功課,是一名乖巧的學生,學業成績一般,在校內與老師及同學相處融洽,放學後會參加課外活動。至於三女兒,多年來她的成績一直都不好。三女兒的出勤記錄良好,操行保持良好級,行為和情緒表現正常,能依時完成及呈交功課,會參加放學後的課外活動,與老師及同學相處融洽。據幾位老師觀察,母親經常聯絡學校,積極參與女兒學校的家長活動和義工服務,包括出席家長日、親子旅行等。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證據顯示父親所說母親在婚後分心致無力照顧及管教三名女兒之情況。 22.父親不滿母親與女兒領綜援。在父親付母親之每月定期付款不足以應付生活所需的情況,母親是有領綜援的需要,本席認為這也是無可厚非之事。至於父親擔心母親將父親之每月定期付款和綜援金用來補貼現任丈夫的說法,不但並無任何客觀的支持證據,從張社工的觀察也可見母親在經濟上是適當地照顧了三名女兒日常所需,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並不認同父親所說。 23.父親說,不能獲單獨照顧和管束,他心裡不舒服,又因此他無法用女兒之名份來申請資助房屋。父親疼愛三名女兒,希望三名女兒在自己身旁成長,雖然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父親須明白,在考慮家庭子女之事宜時,除了顧及父母之心願外,法庭須考慮許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考慮是家庭子女之最佳利益。 24.母親說,父親現住祖父祖母之公屋單位,居住環境狹窄,不適宜由父親、祖父、祖母和三名女兒一起居住。反之,母親與三名女兒住她們之公屋單位有較好之居住環境。父親現只是爭取三女兒之日常照顧和管束,他認為現住的公屋單位足可以收容三女兒。父親也說,若得三女兒之日常照顧和管束,他打算聯同三女兒申請資助房屋。 25.大女兒和二女兒的意見是希望維持現狀。對此,父親說他現接受大女兒和二女兒繼續由母親日常照顧和管束。三女兒初時也表示希望繼續現時之安排,但在張社工預備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時,她表示母親日常的照顧周到貼心,但願意與父親同住,表示日常與父親同住如天天渡假,可自由玩手機和享用漢堡包和雪糕。父親和母親對三名女兒有不同之管教方法。相對而言,母親比較嚴而父親比較縱容。本席認為三名女兒正進入青春期,都需要父母之管教。由以上看來,三女兒若是因可如天天渡假而選擇與父親日常同住,這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此,本席認同張社工所說,雖然父親和母親就三名女兒在居住和管教方式上爭拗,實務上父母的管教方式各有千秋,母親較嚴謹及父親較開通的育兒模式,可以互補不足,予女兒們的成長提供不同的好處。面對三名逐漸踏入青春期的女兒,若父母二人能夠在她們日常照顧及培育上互相配合,分擔不同的角色,讓女兒們在嚴慈並施的教育及指引成長,實在是最大的裨益。 26.再者,如三女兒轉而在上學的日子與父親居住,週末與母親居住,三姐妹將會不再在日常一同生活,見面和相處的時間也減少,這難免會阻礙她們三人的成長及情感發展。三名女兒一直以來共同生活,相處融洽,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本席認為不將三姐妹的日常生活剝離 ,令她們可以互相扶持,比較符合三名女兒之最佳利益。 27.父親一再表示難以與母親合作。法庭於2017年4月頒令後至今次聆訊,期間母親及父親能依循法庭命令,讓日常照顧、居住及留宿等安排大致進行暢順,本席認同張社工所說,這反映父母努力為子女的成長及需要能互相協調。又如張社工所說,從觀察所見,三名女兒均喜愛父母,與父母相處輕鬆自在。母親及父親同樣疼愛三名女兒,同樣願意承擔照顧她們的責任。過去多年來,母親和父親在關顧她們日常生活管教女兒上分工合作,父母職能上互相配合。父親辛勤工作供應家庭所需,母親負責日常照顧及教育的責任,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為她們提供妥善照顧,彼此關係密切,已建立了深厚感情。隨著女兒們的成長,母親也努力逐漸改進管教方式,與她們的相處及摸索新溝通模式。母親及父親同意共同管養權,母親亦接受與父親獲共同照顧及管束權,女兒亦接受輪流與父母同住,保持聯繫可以更具彈性。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贊同張社工的建議,維持現有之安排。 頒令 28.本席頒令撤銷父親日期為2018年5月25日之傳票申請。 訟費 29.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