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866/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variation of order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children's views – parental cooperation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existing arrangement maintain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custody order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Outcome: Father's application dismissed; existing custody arrangement maintained.

Case No.FCMC 11866/2011[2019] HKFC 22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Sep 2019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1866/2011

[2019]HKFC22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1186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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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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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8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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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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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三名兒童則分別為‘大女兒’、‘二女兒’和‘三女兒’。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三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審訊。

背景

2.父親現年40歲,是印刷公司東主。母親現年40歲,現為家庭主婦。在2005年,訴訟雙方在內地結婚。在2006年,大女兒出生,現年13歲;在2007年,二女兒出生,現年11歲;在2009年,三女兒出生,現年10歲。自婚後,母親一直以雙程證留港照顧父親及相繼出生的三名女兒。在2010年,母親持單程證來香港定居,跟父親及三名兒女團聚。婚後,訴訟雙方因感情和教養女兒等問題常有爭拗。母親說,父親脾氣暴躁及向她使用暴力,使夫妻關係惡化。另一方面父親說,母親性格偏執,令兩人難以溝通。對於上述所說的不是,訴訟雙方均堅決否認,又認為是對方抱有偏見。在2011年8月,女方以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1年11月,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12年2月15日,經訴訟雙方同意,區域法院嚴舜儀暫委法官將三名女兒之共同管養權頒予訴訟雙方,母親獲得日常照顧和管束,父親有合理探視;另父親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三名女兒之贍養費。在2012年2月18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3.在2016年4月,母親再婚。現任丈夫在內地居住。

4.在2016年7月18日,男方以傳票要求更改上述命令為將三名女兒之日常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就父親的申請,法庭索取了2017年1月9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2017年4月19日,法庭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經訴訟雙方同意,在2017年5月26日,本席頒令如下︰

(1) 訴訟雙方獲得三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日常照顧及管束權。三名女兒日常與母親居住;

(2) 三名女兒逢星期六下午6時至星期日下午6時和三分之二之學校假期與父親居住;

(3) 母親需要在發出命令後7天內將三名女兒的旅遊證件,包括香港特區護照、回鄉證及回港證,交由父親保管;

(4) 母親向法庭及父親承諾,如需帶三名家庭子女離開香港境內,必須通知父親;並向法庭及父親承諾,保證會應要求將三名女兒送返香港;

(5)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6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6) 訴訟雙方須出席由社工安排的親職課程或活動。

5.社會福利署黃社工提交了2017年10月16日之進度報告。從報告看來,訴訟雙方都能與社工合作,也盡力遵循法庭之判令。按黃社工之建議,本席並沒有延續監管令。

6.在2018年5月25日,父親以傳票提出本申請,再度要求三名女兒之日常照顧和管束。就本申請,社會福利署張社工先後提交了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7月17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張社工也出席審訊,接受訴訟雙方之提問。訴訟雙方提交了誓章,也出席審訊接受對方之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作供。

父親的案情

7.父親的案情撮要如下︰-

(1) 父親認為在母親再婚後,母親不免會分心照顧在內地生活之丈夫,能給予三名女兒的時間和精神大減,損害三名女兒之利益。父親指出,例如在2016年6月至8月,和在2018年2月至5月,母親因返回內地便將三名女兒交由父親照顧和看管。父親又說,大女兒晚歸,母親無力管教。父親又說三女兒學業成績差劣。父親認為以上可見母親管教的能力不足。父親認為三名女兒都得聽他的話,所以應由父親來日常照顧和管束她們。

(2) 父親說,他疼愛三名女兒,關心她們,也與她們相處融洽,所以才提出本申請。

(3) 除了每月父親付$6,000外,母親與三名女兒以領綜援維持生計。父親說,若以領綜援為生,三名女兒會被人恥笑,甚至受到歧視。父親認為若將三名女兒交回父親日常照顧,母親可出外工作及停止領綜援。若母親工作,父親更要求母親付父親每月$6,000作為三名女兒贍養費。

(4) 父親說,他打算申請資助房屋,得知雖然他每月須付母親$6,000作為三名女兒贍養費,又他和母親有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但若法庭頒令三名女兒日常與母親居住,他不可聯同女兒作出申請。父親又說,母親現任丈夫無工作,他擔心母親將他付母親之贍養費甚至也把女兒之綜援金用來幫補內地之丈夫之生活。父親說,所以他不開心,心裡不舒服。

(5) 父親說,他的教育理念與母親完全不同,他只希望三名女兒開心。雖然有時有點放縱三名女兒,但不認為此舉會影響她們的學業。反之,他認為母親有心無力地管教她們及不顧女兒們的利益,不及他那麼著緊女兒的福祉。父親強調既然母親無錢、無能力,就不應爭取女兒的同住及照顧,應把女兒交回他照顧。父親認為,由於他的公司位於觀塘,上班時間和休假又可自行安排,無論經濟及時間上,他更適合照顧三名女兒。父親說,母親常針對父親,令他難以與母親合作。所以,他要求將共同照顧和管束更改為由他單獨照顧和管束。同時,他表示擔憂三名女兒受母親的教唆,令他不能在將來定期跟她們見面。父親表示曾參加的「共享親職課程」並不十分有用。

(6) 父親原來之申請是要求三名女兒之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但在審訊時,父親接受只將三女兒之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他之安排。

母親的案情

8.母親的案情可撮要如下︰-

(1) 母親不同意父親的申請。她說,以她對父親及其家人之瞭解,由她來照顧和管養三名女兒最為適合;

(2) 母親與三名女兒現住公屋單位。雖然依靠父親付每月$6,000和領綜援,但生活穩定,令她可將心力放在教導三名女兒身上。

(3) 父親現住其父母之公屋單位只有兩間房,若由父親、其父母及三名女兒居住,居住環境並不理想。

(4) 大女兒和二女兒愈來愈聽教。

(5) 若三女兒有兩個姐姐一起陪伴成長會更開心,而且有姐姐作為學習榜樣,對三女兒更好。

(6) 母親一直陪伴三名女兒成長,對三名女兒最為瞭解,也一直在學習如何幫助她們。

(7) 母親說,單以父親所付每月之$6,000並不足以應付生活所需,才在2016年嘗試工作,但後來覺得須花更多時間在三名女兒身上,又由2018年2月至4月父親沒有付贍養費,所以在2018年5月申請綜援。母親說父親可考慮增加每月贍養費,那麼她和三名女兒便可不需要領綜援。母親否認她拿三名女兒之贍養費和綜援金補貼丈夫之說法。

(8) 母親希望維持現狀。她已辭去工作,可全力照顧和教導三名女兒。母親覺得父親並不是稱職的家長,過份縱容女兒,未能在品德發展、紀律及學習方面提供適切的照顧和關顧。母親認同父親愛護三名女兒,只是她不滿他常以物質及較鬆散的管教模式贏取女兒歡心。母親理解父親擔憂她再婚對女兒的影響,但她強調事實並非如此,相反地,她認為他以往甚少照顧女兒,亦不關顧她們的學業。母親認為,父親只因不滿她再婚,才故意爭奪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母親憂心父親刻意放縱三名女兒,讓她們在留宿時放肆玩耍,令她們無心向學及回家後漠視其指示,為母親增添管教困難。因此,她希望與父親共同合作照顧女兒,令三名女兒不再在父母的爭拗從中任意妄為。母親覺得之前參加「共享親職課程」獲益良多,如果父親有意合作照顧女兒,她願意一同再上課程。

適用法律原則

9.在處理證供以前,本席先介紹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事宜適用的法律原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0.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1.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B)條,法院須考慮個案社工的意見。就本申請,張社工提交了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兩份報告,張社工作出相同的建議如下︰

(i) 母親及父親獲得三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日常照顧及管束;

(ii) 三名女兒日常與母親居住;

(iii) 三名女兒逢每星期六下午6時至星期日下午6時和三分二之學校假期與父親居住。接送安排、地點、時間及聯絡詳情可由母親和父親協定;

(iv) 建議母親及父親再自行報名參加親子課程 -- 「共享親職課程」,重温共享親職的理念和竅門。

本席的看法

12.法院在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時,須考慮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等所有關鍵性的資料。綜觀與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a) 三名女兒的意見;

(b) 三名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父親和母親對三名女兒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d) 三名女兒與父親、母親和其他相關人士的關係。

三名女兒的意見

13.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院須對女兒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就女兒的意見,張社工之報告為︰-

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18年11月30日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意見

33.   三名家庭子女打扮整潔,性格開朗,情緒穩定。社工向她們講解有關其父母離婚引起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法律事宜。大女兒表示完全理解,鑑於大女兒擁有初中程度,相信她有能力理解。二女兒和三女兒未能完全掌握。單獨面談時,三名女兒同樣聲言,喜愛母親和父親。三名女兒分別表示感受母親的愛,她們形容父親表現開明的態度。雖然,三名女兒各自都形容與父親同住感覺開心,會更輕鬆自由,如同渡假。惟她們三人異口同聲希望維持現狀,一致要求星期一至五與母親同住,由她繼續照顧。她們表示明白母親管束/教導對她們的前途有長遠裨益,也樂意於週末和假期與父親同住。三名女兒未有要求與法官會面。

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19年7月17日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意見

31.   …單獨面談時,三名女兒表示同樣喜愛母親和父親,她們表示感受母親的愛,亦形容父親開明,而母親較嚴。對於與父母居住的安排,大女兒和二女兒兩人與三女兒有不同看法。

32.   大女兒堅決要求維持現況,要與母親居住。她強調父親雖然會放任她們,但發脾氣時對她很兇,所以令她近月來抗拒與父親見面和不願到父親處留宿。接著二女兒表示與父親居住可輕鬆自在。惟大女兒和二女兒她們二人異口同聲要求日常星期一至五與母親同住,由她繼續照顧。大女兒和二女兒分享幾個共同理由,包括她們表示母親細心地照顧她們三姐妹,放學後為她們預備小食,亦會烹調美味又有營養的食物,會陪伴及鼓勵她們做功課。所以,大女兒和二女兒一致認為母親提供的照顧更佳,而且覺得母親會管束她們學習,表示明白母親的適度家長管束/教導對她們的前途及學習有長遠裨益。大女兒和二女兒樂意於週末和假期與父親同住。雖然,三女兒表示母親日常的照顧周到貼心,但她願意與父親同住,表示日常與父親居住如同天天渡假,可自由玩手機及享用漢堡飽和雪糕,對三女兒來說更吸引。三名女兒未有要求與法官會面。

14.從以上可見 ,一貫以來大女兒和二女兒的意見都是希望能維持現有之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之安排和日常星期一至星期五與母親同住。三女兒方面,她初時也是持相同意見的,但後來她對張社工表示願意與父親同住。本席注意到,三女兒表示母親的日常照顧周到貼心,而她願意與父親同住是因為與父親居住可自由玩手機及享用漢堡包和雪糕。

三名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15.三名女兒正藉少年期。張社工的觀察是母親和父親在管教方式上有所不同,雖然訴訟雙方就三名女兒在管教方式上爭拗,但母親較嚴謹及父親較開通的育兒模式,實在各有千秋,予女兒們的成長提供不同的好處。張社工認為,正藉青少年期的三名女兒其實正正是需要父母二人在她們日常照顧及培育上互相配合,分擔不同的角色,讓女兒們在嚴慈並施的教育及指引成長。

父親和母親對三名女兒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16.母親和父親同樣疼愛三名女兒,關顧她們日常生活及成長中的需要,同時也願意承擔照顧她們的責任。訴訟雙方多年來在照顧及管教女兒事上分工合作。母親負責日常照顧及教育,是三名家庭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能為三名女兒提供妥善照顧,包括照顧她們的日常生活及起居飲食、接送上學、指導功課、課餘活動及假日外出等。父親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並在孩子的成長及照顧上與母親分工合作。在2012年2月15日,法庭頒令訴訟雙方獲得三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母親獲照顧及管束,父親則有合理探視。為了改善生活,在2016年初,母親出外工作,曾從事酒樓侍應及從事保險銷售,有時須離港工作。在2016年4月,母親再婚,父親到母親家中理論,雙方發生爭執,母親報警,事後雙方一度停止聯絡。在2016年6月,母親離港,委託友人短暫代為照顧三名女兒。父親知道後,從學校將三名女兒接到祖父母家共住和照顧。在2016年7月,父親向法庭作出申請,要求三名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在2016年8月,母親報警。經警方介入後,母親把三名女兒接回。經法庭排解後,又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訴訟雙方可共享三名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三名女兒的日常跟母親一起,每逢星期六下午6時至星期日下午6時,及三分之二的學校假期,則與父親居住。在2017年10月16日之進度報告,黃社工認為,整體而言安排大致順暢,毋須社工直接介入協助,訴訟雙方盡力遵循家事法庭的判令,讓三名女兒在一個安穩的環境中學習和成長,又參加了「共享親職課程」後,雙方能掌握共享親職的竅門及有助孩子健康成長的溝通模式。在2018年2月,母親返回內地放年假,女兒由父親照顧,直至2018年5月左右。為了能全職照顧三名女兒,在2018年4月,母親停止工作。在2018年5月25日,父親提出本申請。

17.在過去多年來對三名女兒的照顧的情況看來 ,本席認為毫無疑問訴訟雙方都疼愛三名女兒也是負責任之父母。

三名女兒與父親、母親和其他相關人士之關係

18.從個案社工的觀察明顯地可以見到,三名女兒均喜愛父母,訴訟雙方也疼愛她們。

19.母親再婚。就三名女兒和母親之現任丈夫的關係,張社工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有以下的觀察︰

26.   綜合觀察所見,三名女兒間互相關懷,溝通輕鬆,二女兒和三女兒自然聽從大女兒的指令。三名女兒分別都向社工表示不介意母親再婚,她們一致希望母親得到幸福快樂。她們亦透露與母親的新丈夫相處融洽,對他印象不錯,一般稱呼他「叔叔」,母親的新丈夫也會經常在「淘寶網」選禮物送給她們。

從以上可見,三名女兒與母親之現任丈夫之關係是融洽的。

20.父親全職工作,當三名女兒留宿時,其父母會幫忙照顧。訴訟雙方都接受,祖父母都疼愛三名女兒,對此,社工有相似的觀察。在張社工之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她說祖父和祖母分別是六十八歲及六十七歲,與父親同住,身體健康。三名女兒與祖父母相處自然輕鬆,祖父母對她們表現關心。祖父母希望三名孫女會由父親照顧,他倆則會繼續提供協助。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命令

21.父親說,母親再婚後,難免會分心照顧常住內地之現任丈夫,無力照顧三名女兒,又擔心在母親無力照顧之情況下,三名女兒的學業成績退步。從個案社工之報告可見,三名女兒對社工說母親的照顧周到貼心。本席注意到曾出現因為母親須返內地,所以將三名女兒交托父親照顧的情況。在2017年5月,法庭正正是顧及,母親會需要返回內地,父親又樂意照顧三名女兒,所以作出訴訟雙方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的安排。父母互相合作,分擔照顧三名女兒的責任,本席認為是無可厚非的事。大女兒將在下一個學年讀中二。按班主任所述,大女兒與老師及同學相處融洽。根據學校成績報告顯示,大女兒的出勤記錄一直保持良好,操行保持良好級,大部份科目均考獲優良級。老師的評語是大女兒個性活潑,主動開朗,熱心幫助同學,樂於分享,做事有幹勁,在學習上具思辨力,能提出個人見解。大女兒的學業成績在上學期時曾一度下滑,下學期已改善,總成績攀升了十多個名次。二女兒和三女兒在同一小學就讀,分別為小學六年級和三年級。據班主任說,二女兒出勤記錄及操行均良好,能依時完成及呈交功課,是一名乖巧的學生,學業成績一般,在校內與老師及同學相處融洽,放學後會參加課外活動。至於三女兒,多年來她的成績一直都不好。三女兒的出勤記錄良好,操行保持良好級,行為和情緒表現正常,能依時完成及呈交功課,會參加放學後的課外活動,與老師及同學相處融洽。據幾位老師觀察,母親經常聯絡學校,積極參與女兒學校的家長活動和義工服務,包括出席家長日、親子旅行等。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證據顯示父親所說母親在婚後分心致無力照顧及管教三名女兒之情況。

22.父親不滿母親與女兒領綜援。在父親付母親之每月定期付款不足以應付生活所需的情況,母親是有領綜援的需要,本席認為這也是無可厚非之事。至於父親擔心母親將父親之每月定期付款和綜援金用來補貼現任丈夫的說法,不但並無任何客觀的支持證據,從張社工的觀察也可見母親在經濟上是適當地照顧了三名女兒日常所需,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並不認同父親所說。

23.父親說,不能獲單獨照顧和管束,他心裡不舒服,又因此他無法用女兒之名份來申請資助房屋。父親疼愛三名女兒,希望三名女兒在自己身旁成長,雖然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父親須明白,在考慮家庭子女之事宜時,除了顧及父母之心願外,法庭須考慮許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考慮是家庭子女之最佳利益。

24.母親說,父親現住祖父祖母之公屋單位,居住環境狹窄,不適宜由父親、祖父、祖母和三名女兒一起居住。反之,母親與三名女兒住她們之公屋單位有較好之居住環境。父親現只是爭取三女兒之日常照顧和管束,他認為現住的公屋單位足可以收容三女兒。父親也說,若得三女兒之日常照顧和管束,他打算聯同三女兒申請資助房屋。

25.大女兒和二女兒的意見是希望維持現狀。對此,父親說他現接受大女兒和二女兒繼續由母親日常照顧和管束。三女兒初時也表示希望繼續現時之安排,但在張社工預備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時,她表示母親日常的照顧周到貼心,但願意與父親同住,表示日常與父親同住如天天渡假,可自由玩手機和享用漢堡包和雪糕。父親和母親對三名女兒有不同之管教方法。相對而言,母親比較嚴而父親比較縱容。本席認為三名女兒正進入青春期,都需要父母之管教。由以上看來,三女兒若是因可如天天渡假而選擇與父親日常同住,這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此,本席認同張社工所說,雖然父親和母親就三名女兒在居住和管教方式上爭拗,實務上父母的管教方式各有千秋,母親較嚴謹及父親較開通的育兒模式,可以互補不足,予女兒們的成長提供不同的好處。面對三名逐漸踏入青春期的女兒,若父母二人能夠在她們日常照顧及培育上互相配合,分擔不同的角色,讓女兒們在嚴慈並施的教育及指引成長,實在是最大的裨益。

26.再者,如三女兒轉而在上學的日子與父親居住,週末與母親居住,三姐妹將會不再在日常一同生活,見面和相處的時間也減少,這難免會阻礙她們三人的成長及情感發展。三名女兒一直以來共同生活,相處融洽,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本席認為不將三姐妹的日常生活剝離 ,令她們可以互相扶持,比較符合三名女兒之最佳利益。

27.父親一再表示難以與母親合作。法庭於2017年4月頒令後至今次聆訊,期間母親及父親能依循法庭命令,讓日常照顧、居住及留宿等安排大致進行暢順,本席認同張社工所說,這反映父母努力為子女的成長及需要能互相協調。又如張社工所說,從觀察所見,三名女兒均喜愛父母,與父母相處輕鬆自在。母親及父親同樣疼愛三名女兒,同樣願意承擔照顧她們的責任。過去多年來,母親和父親在關顧她們日常生活管教女兒上分工合作,父母職能上互相配合。父親辛勤工作供應家庭所需,母親負責日常照顧及教育的責任,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為她們提供妥善照顧,彼此關係密切,已建立了深厚感情。隨著女兒們的成長,母親也努力逐漸改進管教方式,與她們的相處及摸索新溝通模式。母親及父親同意共同管養權,母親亦接受與父親獲共同照顧及管束權,女兒亦接受輪流與父母同住,保持聯繫可以更具彈性。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贊同張社工的建議,維持現有之安排。

頒令

28.本席頒令撤銷父親日期為2018年5月25日之傳票申請。

訟費

29.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