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Me Fung v. Chu Kim Lau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506/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October 2019.
1. 於2015年6月3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根據夾附的申索陳述書,被告人違反大廈公契。他置於單位外牆的汚水渠出現滲漏,於他單位內的食水喉及排汚渠管也出現滲漏情況,以致水及汚物滲漏至原告人的單位。另外,被告人的冷氣機及喉管滴水往原告人的單位及物件。
|
DCCJ 2506/2015 [2019] HKDC 13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5年第2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15年6月3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根據夾附的申索陳述書,被告人違反大廈公契。他置於單位外牆的汚水渠出現滲漏,於他單位內的食水喉及排汚渠管也出現滲漏情況,以致水及汚物滲漏至原告人的單位。另外,被告人的冷氣機及喉管滴水往原告人的單位及物件。 2.於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發出送達認收書,表示會提出爭議。但直至現今,被告人還未有送達抗辯書。 3.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屆滿後,原告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的最終命令及損害賠償的非正審命令。 4.於2015年11月24日,傳票首次於何展鵬暫委法官席前聆訊。當時,被告人表示願意修葺單位。雙方同意下,傳票無限期押後。 5.原告人指,首次聆訊後,冷氣機滴水的問題已得到處理,但其他漏水的情況仍然不時出現。因此,原告人於2019年4月,提出恢復傳票聆訊的申請。 6.於2019年6月11日進行的恢復聆訊中,本法庭向被告人建議,他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處理本訴訟。尤其是被告人沒有遵照條例,送達抗辯書。 7.於今天的聆訊中,被告人表示已與原告人達成和解,被告人已就原告人提出的四項要求進行維修,原告人亦於一張手寫便條上簽名作實。不過,被告人強調,就原告人單位的漏水情況,他本人完全沒有責任。進行維修,只是為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8.在聆訊中,原告人律師確認,被告人今年7月曾進行修葺,原告人滿意現時的情況。故此,無必要申請禁制令,但原告人仍會繼續申索損害賠償及訟費。對此,被告人提出反對,不同意他須作任何賠償,因整件事與他無關。 9.在本法律程序中,被告人沒有於時限內送達抗辯書。原告人有權提出申請登錄判決。若被告人的立場是他無任何法律責任,他理應於抗辯書中提出反對理據。雖然法庭已向他作出提醒,被告人仍然漠視法律條例上規定的程序,他必須承擔後果。 10.申索陳述書披露的案情,足以構成被告人違反公契的訴訟因由,亦支持原告人曾受損失,可向被告人索償的結果。在本階段,法庭無需要求原告人舉證,而可登錄判決。 11.現命令,基於被告人沒有按規定送達抗辯書,被告人須向原告人付予損害賠償,金額有待法庭評估。訟費方面,雖然原告人已不再申索禁制令,但這是由於被告人在發出及恢復傳票申請後,才作出維修。故此,被告人仍須支付有關法律責任及傳票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定的訟費,及今天聆訊的訟費。經簡易評定,訟費為$22,000。被告人須於2019年10月24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這金額。
原告人: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劉英彪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