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訴 區域市政總署(區域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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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6月23日,申請人鄭燕芳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訴訟,向答辯人索償309萬元。1999年8月3日,高等法院聆案官以申請人的訴訟無合理訴因,剔除申請人的索償聲請書,撤銷申請人的訴訟。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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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25A/1999 CACV 32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2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02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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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0年9月5日 宣判日期:2000年9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1999年6月23日,申請人鄭燕芳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訴訟,向答辯人索償309萬元。1999年8月3日,高等法院聆案官以申請人的訴訟無合理訴因,剔除申請人的索償聲請書,撤銷申請人的訴訟。 2. 1999年10月25日,申請人就聆案官的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被駁回。 3. 2000年7月5日,申請人針對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被本庭駁回。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4. 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規定的條件。理由是上訴所涉及的判決屬非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而申請人又未能舉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 的重要性問題,或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涉及的問題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鄭燕芳,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司長委派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