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淦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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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練淦渝 (男)(30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二)。控罪一的危險藥物涉及即內含4.53克氯胺酮的固體,以及內含2.7克可卡因的固體,而控罪二則涉及內含0.40克的氯胺酮的粉末。

Case No.DCCC 219/2019[2019] HKDC 12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9/2019

[2019] HKDC 12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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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練淦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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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9月11日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豹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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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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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練淦渝(男)(30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二)。控罪一的危險藥物涉及即內含4.53克氯胺酮的固體,以及內含2.7克可卡因的固體,而控罪二則涉及內含0.40克的氯胺酮的粉末。

案情

2.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2018年12月7日晚上21:55分左右,他被一名警員發現坐在香港新界青衣長康邨長康邨第二街市平台籃球場的一張長凳之上,當時引起該名警員懷疑,於是被截停搜身,最後警員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出一個充電器,充電器的空隙裡面首先發現一、一個膠袋,內有另外六個膠袋,載有共4.53克的氯胺酮(證物1);及二、另一個膠袋,內有另外十個膠袋,載有共1.64克的可卡因(證物2)警員亦在被告人穿著的左腳的襪子裡面,搜出一個以一張港幣50元銀行紙幣包裹住的紙包,裡面含有0.40克的氯胺酮(證物3)。被告人被拘捕之後,被帶返青衣警署。

3.警員在警署內,再向被告人進行進一步搜查,在被告人的內褲裡面搜出一個膠袋,裡面含有另外七個膠袋,載有共1.06克的可卡因(證物4)。

4.警方將有關證物1至4化驗,證實全部是危險藥物,性質與成份就正如控罪一及控罪二所示。

5.今次行動之中,在被告人身上發現了現金港幣6,182.3元、美金1元以及兩部流動電話。有關三項證物(證物1、2及4),總市值為港幣約6,961元,而證物3是港幣185.8元。

被告人的背景以及刑事紀錄

6.被告人現年30歲,在香港出生,從2006年至2011年間,他曾經四度被帶上法庭,涉及總共五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除2006年被判入更新中心之外,其餘四次都被法庭判處監禁,由12個星期直至32個月不等。

7.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離開學校後,他一直從事冷氣技工的工作,代表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之前,除冷氣技工的工作,亦有從事車房技工,每月收入約為30,000元。

8.被告人已婚,有一名24歲太太及一名今年兩歲半的女兒。2006年開始,被告人就染有吸毒的習慣。被捕前,他與妻子、女兒及父親一同住在長康邨一個公屋單位。

求情陳詞

9.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強調今次被告人是第一時間向法庭表示會承認兩項控罪,因此,依例應該可以獲得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另外,案發時,被告人因為不想他們面前吸毒,所以才前往案中涉及的籃球場,準備吸食毒品。

10.對於控罪一所涉及的毒品,被告人聲稱是他在案發當日,一次過以一個較平價錢購入,打算作為自己以及提供給朋友吸食之用,被告人表示,他的朋友會按照毒品份量去支付給被告人。大律師亦表明,被告人深明社交販運本身並不能夠構成減刑之理由。

11.另外,大律師在求情時亦向法庭呈上一封由被告人太太親筆撰寫的一封求情信,主要內容是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好等丈夫能夠早日獲釋,見證女兒成長。大律師亦提及被告人雖然自知自己過往有多次案底,但由於他今次被捕之後,太太依然對他不離不棄,被告聲言已經決心在今次之後遠離毒品,以後重新做人,他雖然明知道今次刑期亦不會太輕,但仍然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以能夠盡早與家人團聚。

12.刑期方面,大律師分別援引了涉案不同兩種毒品的量刑指引去計算,並且將控罪一之中氯胺酮份量轉化成為可卡因的份量,而計算出一個綜合的份量,至於控罪二的量刑,大律師就指出,由於涉及的氯胺酮份量只是十分輕微,即0.40克,因此,認為針對「管有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的案例裡所提及一般的12至到18個月起點並不適用。大律師促請法庭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原則,將兩項控罪的判刑完全同期執行。

13.至於被告人過往有案底及加刑方面,大律師強調,被告人過往已有接近八年時間沒有再犯罪,雖然他以往的而且確有多次相同紀錄但案發前兩年,被告人已婚,兩人亦生有女兒,被告人在生活上已有一個重大轉變。雖然今次仍然犯罪,但無論如何,大律師亦希望法庭明白被告人今次之後,已經痛定思痛,由於今次他亦面對不短刑期,所以可以考慮網開一面,不要將量刑起點提高。

量刑考慮

14.本席在量刑時,已經充分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犯罪紀錄及大律師的求情說話以及所呈交的案例等等。兩項控罪之中,以首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最為嚴重,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以及罰款5,000,000港元。因此,任何人涉及此項控罪,一旦被定罪,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特別被告人今次已經並非初次,而是第六次干犯了相同的罪行而被定罪,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此控罪的嚴重性,過往被告人亦曾經在區域法院被判處一項高達32個月的即時監禁。事實上,形容被告人為一個不折不扣的慣犯亦不為過。

15.根據案例,法庭在量刑時,對一名不斷犯罪的人士,為了保護社會大眾,以及同時要阻嚇被告人本身再犯罪,法庭有職責將量刑起點再提高。雖然被告人在求情時,不斷透過代表律師強調希望考慮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予以輕判,不過在此一類罪行之中,上訴庭已經明言,一般而言,家庭情況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被告人的情況亦不可例外。

16.在控罪一之中,當中涉及了兩種不同類型及毒性的危險藥物,即可卡因及氯胺酮,其中可卡因淨重2.7克,而氯胺酮淨重則為4.53克。在量刑時,本席首先根據一個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處理量刑,即以比較最嚴重,毒性最重的毒品和份量較多的毒品去計算,然後再考慮其他較輕微毒品的份量,而將量刑再度調高,以達至一個公平、現實以及合符常理的判刑。在控罪一之中,可卡因比氯胺酮更為嚴重,故此,本席會以可卡因的份量作為一個基準,再根據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按比例轉化成為可卡因,然後再將氯胺酮的份量的判刑與可卡因的份量相加,以達至一個綜合的份量。

17.詳細計算來看,2.7克的可卡因如果根據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應該是兩年零十個月的監禁;而同樣4.53克的氯胺酮,如果根據氯胺酮之量刑指引,就是兩年零九個月的監禁。因此,若果以監禁刑期作為一個參考,4.53克氯胺酮就差不多完全等於2.7克的可卡因的份量,控罪一原先2.7克可卡因如果再加上由氯胺酮而轉化成為可卡因的2.7克,總重量就相等是5.4克。根據可卡因之量刑指引,5.4克可卡因,如果以純數學計算,結果就是三年零七個月的量刑起點。

18.由於被告人是一名積犯,雖然大律師已經力陳,但本席考慮過之後,認為以被告人之情況,仍然必需要加刑,以儆效尤。因為他今次並非第一二次,而已經是第六次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加刑的幅度一般應該要高達6個月,唯一因為他對上一次犯事到現在已經接近八年,故此,亦只純粹因為此原因,本席酌量將量刑加刑的幅度減1個月,為5個月,所以控罪一最後量刑起點是三年零七個月加五個月即四年。由於被告人認罪,所以得到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扣減之後,此控罪判即時監禁32個月。

19.至於控罪二,涉及的毒品無論在性質和份量,都是相對輕微,只是0.40克氯胺酮。其實,即使將此部分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去計算或者考慮在內,亦都不會對整體的量刑有任何影響。因此,本席同意辯方陳詞,不會採納一般量刑起點,而只會以四個半月作為一個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3個月。另外,由於份量少,亦不會有任何潛藏散發風險,所以也不會再因此加刑。扣減之後,最後此項控罪判監3個月。

20.兩項控罪要考慮一個整體之量刑指引,因此原則之下,本席認為兩項控罪中即使控罪二是「販運危險藥物」罪,都不會影響整體的刑期,為此,本席下令兩項控罪可以完全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的總刑期合共為32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