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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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陳智湶 (男)(22歲)在本席前面對共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及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但承認控罪二。經過認罪協商,在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後,控方隨即向法庭表示將不繼續控告控罪一並申請將控罪一存檔於法庭檔案,在沒有法庭命令或批准前,不會再予檢控。

Case No.DCCC 218/2019[2019] HKDC 13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8/2019

[2019] HKDC 13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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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智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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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10月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岑穎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Ho & Associate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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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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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被告人陳智湶(男)(22歲)在本席前面對共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及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但承認控罪二。經過認罪協商,在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後,控方隨即向法庭表示將不繼續控告控罪一並申請將控罪一存檔於法庭檔案,在沒有法庭命令或批准前,不會再予檢控。

案情

2.控罪二所涉及的危險藥物是內含7.63克可卡因的20.44克的固體。案情透露,2018年12月3日,晚上大約2305時左右,一名便衣警員(控方第一證人)在荃灣馬閃排村公園附近向被告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警員身分,並且嘗試截停告人,但他即時試圖逃走。

3.雙方經過一輪糾纏,期間,被告人不斷表示「我冇嘢呀」或「我冇嘢㗎」,要求「畀次機會」。結果被告人被制服,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人搜身,結果就在他的褲袋之內搜出一張以紙巾包裹內有三個膠包,共有0.23克可卡因(證物1)。

4.期後,警員表示要到被告人的住所,即馬閃排村67號1樓前座,進行進一步搜查。結果,警方就在該涉案單位的客廳上發現其餘的毒品,包括有九個形狀及大小與證物1相若的膠包,共有0.75克可卡因。另外在客廳的電視機櫃的開放架上面也發現一個膠袋,載有共6.65克可卡因(證物3)。除上述毒品之外,搜查期間,警方亦發現一些販運危險藥物的工具,包括有三個小型的手提電子磅,一些可再封口膠袋,以及總共現金港幣5,020元、人民幣1,700元以及美金100元。

5.警誡之下,被告人首先在現場表示打算售賣證物1(即三個膠包的可卡因)賺錢,要求給予機會。

6.搜屋之後,被告人在再度警誡下,表示證物3亦是可卡因,他準備以每份0.2克出售。

7.有關毒品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證實證物1至3三項所涉及之毒品的成份和重量就正如控罪書所示,估計毒品市值為27,860元。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及背景

8.被告人曾於2014年5月份涉及三項控罪,被帶到荃灣法院,分別是一項「自稱三合會成員」罪,以及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判處被告人接受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

9.被告人在香港出生,他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人與家人同住,父母親仍然健在。父親現年62歲,母親58歲。父親是一名兼職酒吧侍應。被告人與父母以及一名24歲的姐姐同住於新界葵涌石蔭二邨的一個公屋單位。根據被告人透露,他在被捕時任職兼職裝修工人,月入大約是11,000元左右。

求情理由

10.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除了在案發時任職兼職裝修工人之外,他於離開學校之後,曾經任職髮型學徒,建築學徒及酒吧侍應等不同的工作。被告人過往並沒有相同類型的定罪紀錄。今次被告人亦是第一時間適時認罪,所以希望法庭給予足三分一的量刑折扣。

11.至於今次控罪二所涉及之毒品的性質為可卡因。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對販運可卡因,上訴庭已經有明確的量刑指引,在一般情況之下,當涉及至到1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經過計算之後,大律師指出,如果若純以數學計算,有關本案所涉及的可卡因份量,適當的量刑起點為51個月,即四年零三個月。

12.大律師亦同時向法庭展示兩封求情信件。一封由被告人自己親筆撰寫,而另外一封則是由被告人的父親撰寫。法庭不打算在此詳細將有關之內容列出。簡單而言,被告人表示自己深感後悔,亦向法庭表示因為自己的罪行而可能影響到任職海關人員的家姐的工作甚至仕途,感到後悔不已。另外,被告人亦希望法庭仍然可以給予機會,好等自己能夠改過自新。至於被告人的父親就向法庭指出,兒子本性不壞,希望法庭能夠考慮他年輕及受損友影響,在一時糊塗下犯案,希望法庭仍然能夠考慮給予被告人一個機會,盡量輕判。

量刑的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項嚴重的控罪,最高的刑罰可以達致終身監禁以及罰款5,000,000元。因此,任何人士若果干犯此控罪,一旦被定罪,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法庭過去亦聲明,任何家庭的理由在此等罪行之中都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14.本席明白被告人擔心自己的定罪會對家姐身為紀律部隊人員的晉升機會有一定影響,但直至目前為止,並沒有證據顯示正是情況如此。本席傾向相信,有關上報被告人被定罪一事,只是紀律部隊一般的程序,並不一定會對被告人家姐的工作帶來不良的影響,甚至嚴重至影響其晉升機會。不過,被告人對於自己的犯事深感悔疚此點本席是理解的。

15.另外一點,本席亦明白,被告人之父親當然深感痛心,因為被告人犯案被定罪。但法庭亦表明,對於此類罪行,一定要依例判處,在此情況之下,除根據毒品的份量作出適當的判刑,本席見不到有任何特別求情理由可以例外處理。

16.本席完全同意大律師關於量刑基準的計算。上訴庭對於販運可卡因,一般說明會根據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女皇訴劉德明 [1]案指出有關高達10克份量之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5年。因此經過計算之下,被告人今次涉及之控罪二可卡因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51個月,亦即四年零三個月。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依例應該得足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7.除此之外,正如上述,便沒有其他任何有效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經過扣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兩年零十個月的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1]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