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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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街頭截查找到毒品的案件。案發當日( 2019年2月4日)接近中午時分,一隊巡警在沙田新翠邨新儀樓外把被告人截停搜查,在其外套右袋裡找出39個載着海洛英的小包,即時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把他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毒品作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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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1/2019 [2019] HKDC 13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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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這是一宗街頭截查找到毒品的案件。案發當日( 2019年2月4日)接近中午時分,一隊巡警在沙田新翠邨新儀樓外把被告人截停搜查,在其外套右袋裡找出39個載着海洛英的小包,即時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把他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毒品作自用。 2.警員還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3776.3元,三部智能電話,一張八達通卡和三張信用卡。 3.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4.85克混合物內含4.0克海洛英鹽酸鹽。毒品估計市值為$12,150。 4.被告人,現年50歲,過往一共有8項刑事紀錄, 當中兩項與毒品有關,分為管有毒品和販毒罪行。早於2005年便開始犯下一些行騙罪行而被判監,最後案底於2014年因販毒被判監34個月和藥駕被判監12個月及吊銷駕駛執照為期6年及需重考。 5.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與妻子在2013年離婚,他倆育有一名現年20歲的兒子,離婚後兒子跟母親一起居住。被告人只得小學程度的教育,出來社會工作當過不同工種,案發時任職小巴站站長,月薪$15,000。 6.辯方律師續指被告人於2007年至2013年期間,經常濫用氯胺酮的毒品,在2014年更被法庭裁定販運氯胺酮而被判監34個月(法庭接納部份毒品作自用而給他些許減刑)。2016年出獄後,被告人因為情緒抑鬱及失眠的關係,獲醫生處方咪達唑侖的精神科藥物作治療,不幸被告人開始濫用該類危險藥物。 7.律師說被告人的情緒抑鬱部份源自他未能與兒子接觸而造成精神困擾,主要原因是前妻不容許他接觸兒子,想方設法令他不能聯絡兒子,因此被告人受到精神困擾及有自殺傾向而需要接受精神病治療。 8.至於為何當天他購買這麼多毒品,律師說當天被告人剛出糧,又正值農曆年的前夕,他索性購買較多數量的毒品,價錢亦較為便宜。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指出他把涉竊案毒品的一半作自用,其餘與朋友分享,希望法庭基於部份毒品作自用的大前提下,給予被告人額外的刑期扣減。 9.聽罷律師的求情後,本席向辯方表明基於法庭前的證據,本席並不打算接納「部份自用」的說法,並表明願意聽取進一步證供來決定這個問題。辯方律師聽取指示後向法庭表示沒有進一步證供。 10.本席不接納的理由很簡單,辯方表示被告人過往一直濫用氯胺酮,這次是第一次吸食海洛英,一半作自用,一半與朋友分享。首先,法庭也想了解為何被告人有這樣的改變;再者,透過他的認罪,被告人承認當時正在進行販毒活動(一半與朋友分享),何解攜同另一半作自用的毒品在身。 11.一般毒販不會這樣做,因為一旦當遇上執法人員時,他們會被控販運身上所找到的全部毒品,刑期因此會更長。對於以上的問題,沒有來自被告人的合理解釋,法庭很難相信他所言「部份自用」的說法。 12.這類罪行有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毒品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2至5年。基於本案被告人所承認販運的份量(即4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3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他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作出三份一的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5個月。 13.辯方律師指雖然被告人對上一次也是因販毒而被判監,情況屬於嚴重但並非嚴重至需要加刑。本席只想對被告人說,這次法庭不會就這點而加刑,但若他再犯同類罪行,下次情況便不一樣。 14.最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入獄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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